法官对这类“违规代理”说不!
2021年7月,曹某等5名船员在某航运公司所管理的“新大洲”轮任职,12月份该轮前往南非运输一批货物回国后,航运公司未能按照前期的合约足额发放防疫补贴,同时对于船员下船后隔离期间的工资只字不提。
迫于生计
5名船员将航运公司
诉至天津海事法院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
法官立即展开诉前调解工作
为公正、高效的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
一方面向被告某航运公司明确,承诺的防疫补贴,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报酬中的津贴、补贴范围,其应当按照承诺的金额予以支付,否则构成违法;
另一方面,向原告曹某等船员建议,被告未支付的工资是在轮休期间产生的,建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
按照法官的建议
很快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但承办法官却发现
5名涉案船员迟迟不肯签署和解协议书
正当承办法官一头雾水之时
原告代理律师的一个举动和委托合同
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
承办法官刘树立
一般情况下律师不需要给法院提交委托合同,只需要提供代理授权书即可,而该律师却直接提交了委托合同,这种行为很反常。
真是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法官经过仔细阅读委托合同后发现
委托合同中不仅约定了风险代理方式,还在劳动报酬纠纷中明确写着:“委托、代理合同不可撤销,和解或撤诉没有律师允许,则赔偿双倍律师费。”这是典型的违规代理。
为了从根本上实现为船员
“讨薪”又“护薪”的目标
天津海事法院对这种不正之风
开出“三剂猛药”
01
立即告知该律师,这种代理行为属于违规代理;
02
采用多种手段敦促原告律师立即停止干预案件调解工作的违规行为;
03
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代理工作。
迫于压力
该律师主动放弃了
自己不合规的权益
当5名船员拿到报酬后,纷纷表示:“天津海事法院的法官真是我们的知心人啊!”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普法小Tips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指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END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通讯员:刘树立、田飞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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