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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签字惹出的“麻烦”……

天津高法 2022-12-23


保证合同在借贷法律关系中

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

不少人会出于情谊

而对他人的借款进行担保

或在他人的借条上随意签名




那么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

是否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呢?




案情简介

 某天,小张以资金周转为由找到好朋友小白借款25000元,并打了张欠条,另一好朋友小宋在担保人处签了名,小张又将自己名下的轿车质押给了小白。


 于是,小白通过微信转账向小宋转了21500元,又给了小张3500元现金。


然而

小白借出去的钱

就像泼出去的水

小张不仅不给小白

办理轿车的相关质押手续

而且和小宋两人多次

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



小张更是将小白的手机号、微信号拉黑

小白一气之下将二人诉至宝坻法院

要求小张偿还借款

小宋承担连带责任



小宋在借条上签字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最高人民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知如果小宋仅在借条上签了字,但是未标明自己身份的话,或者没有其他事实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话,那么他是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但是在小白提交的借条上,显示的是小宋是在担保人处签的字,这就说明小宋表明了自己担保人的身份,作出了担保意思表示,自然就需承担担保责任。


小宋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通常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属于补充责任,同时享有先诉抗辩权,意思就是如果债权人没有起诉债务人,而直接以保证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其履行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人是有权拒绝履行的;连带保证是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由谁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之分,连带保证人自然就没有先诉抗辩权。




本案中




 小宋虽然表明了自己担保人的身份,但是他们对于小宋承担的保证方式并没有约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则可以推定小宋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在庭前准备阶段

法官从情与法的角度

严厉地批评了小张和小宋

二人听了法官的话也羞愧地低下了头




原告小白坚持要小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不过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上述法律原理后

小白也不再坚持

且三人均有了调解的意愿


 最终,三方达成调解意见,小张同意在2022年年底前将欠款给付小白,小宋对该笔欠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个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



END


来源:宝坻天平 | 制作:郝竹然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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