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断绝父子关系” 协议,就能不赡养父母吗?
那现实中
这种“断绝父子关系”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案情简介
近日,一对赵姓父子拿着他们已写好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来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原来,赵老先生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成年后单独居住,老两口现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期间儿子一直很少出面照顾。如今老两口年纪大了,立下协议:二人名下的一栋房屋归女儿所有。
儿子知道后称,如果不撕毁协议,他就不认父亲。父子双方在气头上,达成了“断绝父子关系,赵老先生与妻子日后的生活和丧葬事宜不要儿子负责”的协议。
了解情况后
承办法官耐心解释
我国法律有规定
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
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
人为加以解除
只有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
并且父子关系在法律上
不存在“断绝”一说
法院不受理这样的案件
但是,双方若涉及赡养纠纷,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也就是说,赵老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儿子承担赡养责任。
最后,办案法官劝慰赵老先生原谅不懂事的儿子,赵老先生说,写下那样的协议只是希望儿子能够及时醒悟,多多关心自己;听到父亲的话,儿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会承担起赡养父亲的责任。
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自出生即产生。
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子女仍需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因此这种声明并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
父母子女之间可以断绝亲子关系
相反
法律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
具有抚养和赡养义务
这些义务是不能逃避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药费用。
END
来源:湖南高院 | 制作:郝竹然
往期回顾
给我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