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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约定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

天津高法 2023-12-30



离婚证改变了夫妻身份

分割了夫妻的共同财产

但难以割裂的是亲子关系

父母离婚后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然而

随着时间推移

若原来约定的抚养费

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生活需要

此时

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呢?


案情简介



 田大明与李大红曾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即田小明。2019年9月,二人因感情不合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田大明每月支付田小明抚养费800元。


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

抚养田小明的生活支出大大提高




并且随着田小明的年岁增长

已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

幼儿园的园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原来约定的抚养费

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田小明生活开支的需要






















 其母李大红的收入有限,而其父田大明拥有较高的经济收入,故田小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田大明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并承担田小明今后的医疗费、幼儿园费用、上学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费用和重大疾病保险费用的一半。




被告





认为抚养费不应当增加。


第一,原先约定的800元抚养费是经过双方慎重考虑后确定的,自己也是基于承担抚养费的考虑才将抚养权让给原告母亲;

第二,当前我国物价水平稳定,不存在上涨问题,且自己现每月需负担2000元房屋贷款,经济负担较重,无力承担增长后的抚养费;

第三,原告的幼儿园园费、医疗费等属于日常抚养费用,已经包含在每月抚养费中,不应当另行支付。商业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费用并不是生活必须开销,原告法定代理人购买前也未征询过被告意见,保险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






VS


原告: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亲认为,随着孩子的年岁增长,教育费、医疗费必然会随之增加,现有的抚养费定然无法满足孩子日常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其将进入学校生活,支出确有增加,但原告主张每月2000元标准过高,抚养费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原告实际需要及被告收入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另外



 医疗费用支出较小,能覆盖在被告支付的抚养费中,而原告主张的商业医疗保险费用和重大疾病保险费用则不属于必要性支出,其主张的今后医疗费、幼儿园费用、上学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费用和重大疾病保险费用的一半,因该费用尚未发生,暂不予支持,原告可就该项支出实际发生时再另行主张。


最终

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应每月给付原告

抚养费1000元

至其能够独立生活时停止


法官

有话说



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终止,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父母仍有继续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ND








来源:西青法院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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