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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被狗咬伤、咬亡,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宠物遭受侵害以致伤亡,主人能否因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君今日推送两篇案例,供参考。
案例一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
案例二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12日,陈某将小美人送到宠物店进行日常洗护和修剪,后店主告知陈某因宠物店店员看管不到位,导致其他客人寄放的大型犬阿拉斯加将小美人咬死。
后陈某起诉至法院,向法庭表示小美人被咬致死以及后事处理,使其全家身心都受到严重伤害,要求宠物店赔偿财产损失包括购买宠物费用、丧葬费、狗粮费用、剖腹产费用、疫苗接种等医疗费、洗澡美容费用、律师费等,以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院调解
当自然人将深厚的感情投入到特定物中,使其具有人格利益,其灭失或毁损势必会对自然人造成一定精神损害,自然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救济手段,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不是当事人诉请就能获得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一般物品损坏所造成的精神不快、不适、惊吓等情绪并不足以成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不能以当事人的主观标准认定精神损害。
因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受到侵害的客体是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此种特定物一般是具有纪念意义、承载感情或精神寄托的包含人格利益的物品;
●二是造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损害的行为是侵权人实施的,即对物有侵害行为;
●三是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毁损灭失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否严重,可综合考虑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严重、被侵权人精神受到的痛苦程度是否超出一般人能够承受的范围等认定;
●四是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与造成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损害和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五是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目前我国法律对动物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宠物并不能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它仅是饲养人感情中较为重视的有生命的财产,无论这种情感有多深厚,法律上宠物也只能作为饲养人的财产予以保护。
宠物能否上升为具有精神属性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从而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考虑,但需要严格限制。人格利益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可以考虑宠物对饲养人的生命、名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比如:盲人的导盲犬,经饲养参加重大比赛获奖、因救人等正面报道成为公认名犬的功勋犬,孤寡老人相依为命的陪伴类宠物等。这些与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名誉息息相关,此种情形下方可考虑精神损害赔偿。
END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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