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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亮剑”!拖延逃避不可行
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总有人心存侥幸
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面对拖延执行、逃避执行
法院依法“亮剑”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武清法院
法官,19000元已经打到我卡里了,谢谢你们!
于某在收到钱款后
向法官们表达了感谢
案 件 详 情
于某是一位大巴车司机,某建筑工程公司曾租用其大巴车接送工人上下班。租用于某车辆三个多月,该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租赁费用。于某多次催促支付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调解,于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约定,该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于某19000元。
然而直到12月20日
于某尚未收到该款项
遂来到武清法院求助
30多分钟后
该公司将全部款项打入于某账户
至此案结事了蓟州法院
我们只是民事案件,要钱没有,大不了被拘留15日!
被执行人赵某
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案 件 详 情
2015年6月,蓟州法院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6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人张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并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报告财产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其银行流水显示其有稳定收入足以清偿债务。
至2021年1月底公安机关立案时
被告人张某仍未履行
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据此,蓟州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的,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来源:武清法院 蓟州法院
制作:朱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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