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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亮剑”!拖延逃避不可行

天津高法 2023-12-30

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总有人心存侥幸

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面对拖延执行、逃避执行

法院依法“亮剑”

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武清法院




法官,19000元已经打到我卡里了,谢谢你们!


于某在收到钱款后

向法官们表达了感谢

 案 件 详 情 


 于某是一位大巴车司机,某建筑工程公司曾租用其大巴车接送工人上下班。租用于某车辆三个多月,该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租赁费用。于某多次催促支付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调解,于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约定,该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于某19000元


然而直到12月20日

于某尚未收到该款项

遂来到武清法院求助

 因于某身体状况不好,家庭经济困难,该款项对其而言非常重要。法官遂致电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其阐明不讲诚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经过协调,该公司同意在一个小时内向于某付款。

30多分钟后

该公司将全部款项打入于某账户

至此案结事了


蓟州法院




我们只是民事案件,要钱没有,大不了被拘留15日!


被执行人赵某

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

 案 件 详 情 


 2015年6月,蓟州法院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6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人张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并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报告财产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其银行流水显示其有稳定收入足以清偿债务。


至2021年1月底公安机关立案时

被告人张某仍未履行

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酌情从宽处罚。

据此,蓟州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的,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END

来源:武清法院 蓟州法院

制作:朱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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