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大才 ▏积极公民何以形成: 乡村建设行动中的国家与农民——以湖北、山东和湖南的五个村庄为研究对象
积极公民何以形成:乡村建设行动中的国家与农民
——以湖北、山东和湖南的五个村庄为研究对象
作者 邓大才教授
作者简介
邓大才,政治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积极公民的形成源于多种因素,既有国家因素,也有社会因素,还有公民个人因素。通过对湖北、山东和湖南的五个村庄的经验研究发现,积极公民的形成需要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行动,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农民参与行动。前者包括国家和政府对农村公共设施、产业发展等实施建设性投入,农民从中有较强的个人、家庭及共享公共设施的获得感;后者指农民参与、影响建设性行动并承担个人和社会责任。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行动和自下而上的农民参与行动是积极公民形成的重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在实践中要同步、同时实施,否则难以促进公民的积极转化。
乡村建设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但是国家实施的乡村建设行动一直在进行。乡村建设行动主要包括国家建设行动和农民参与行动。最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建设性投入,如精准脱贫、美丽乡村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战略等,改变了农村的面貌。但是建设行动对农民精神层面的影响程度大不相同。有些地方的建设行动改变了农民,让农民变得更加认同国家、认同村庄,主动参与村庄建设并承担维护的责任;有些地方的建设行动却没能有效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国家、村庄与农民犹如“水与油”的关系,难以有效融合。前者形成积极公民,后者依然是消极公民。同样是乡村建设行动,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反差,是什么因素导致的?笔者通过对湖北、山东、湖南的五个村庄的调查发现,乡村建设行动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行动是否有自下而上的农民参与行动配合,以及两者是否同步、同时实施。
费孝通曾将中国传统政治结构称为“双轨政治”,即自上而下的政治和自下而上的自治,前者指中央集权,后者是地方自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中央能做的事极为有限,地方基本不受中央干涉,由自治团体管理,自上而下的政府命令到了乡村就转入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这个轨道并不在政府管理领域之内,但是效力很大,主要依靠中国政治中极重要的人士——绅士来推动。费孝通认为,理想政治结构是自上而下政治与自下而上自治的有效分工,相互合作,但是费孝通没有考察两者的分工合作对公民及其价值观的影响。什么是积极的公民?许瑞芳、叶芳兴认为,积极公民是能够在公共领域承担责任的公民。陈海平认为,积极公民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公民。Green认为,积极公民是既享受权利(政治权、公民权和社会权),又承担义务(纳税)的公民。Newman和Tonkens 认为,积极公民是不再依赖福利国家的公民。
国内外学者主要从教育、参与和组织等层面对积极公民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可以将这些研究概括为两条建构路径:自上而下的国家建构路径和自下而上的社会建构路径。
第一,自上而下的国家建构。很多学者认为,积极公民的形成离不开国家的教育、福利建设及地方分权。一是教育建构,国家通过教育的方式培养积极公民。吴晓林、赵志鸿认为高等教育促使积极公民形成;叶飞认为,道德教育可以形成积极公民;蒋一之认为,法治教育可以培育积极公民。二是福利建构,国家向公民提供各种各样的福利可以形成积极公民。朱涛主张通过社会福利建设来培育积极公民。Kearns和Adrian J.提倡可通过积极公民重振福利社会。三是地方分权建构,国家通过向社区和公民分权、赋权建构积极公民。Carmen Sirianni和Lewis Friedland则认为,积极公民身份是重塑政府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Jenny Pearce主张将权力、影响力和责任从现有的权力中心转移到社区和积极公民手中。地方分权可以在公共服务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积极作用,使公民成为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者,而不是消极参与者。同时,在经济贫困地区,公民参与治理可以培养主人翁意识。地方分权可加强公民参与度,并培养公民美德。
第二,自下而上的社会建构。大部分学者认为积极公民形成的关键在于是否参与国家和社区的公共事务。Loopmans认为,公民参与社区的公共管理有助于形成积极公民。Bee和Pachi认为,塑造积极公民身份,激励公民参与已经成为英国重要的政治优先事项。Marinetto和Michael认为,积极公民意识在促进社区参与的同时又强化了积极公民的意识。
参与是积极公民形成的重要因素和途径,但是公民参与需要其他条件的配合。Green探讨了积极公民和有效国家的组合及相互促进的关系,即可持续发展需要积极公民与一个有效、负责的国家相结合,其中,积极公民是行动者,有效国家是重要的制度保障。积极公民主要有两个要件:参与和组织,公民通过积极参加组织、参加公共生活形成积极公民。Newman和Tonkens 认为,积极公民通过选择、参与和承担责任而形成。Cynthia M.Duncan建议,扶贫需要打破隔离和社会排斥,需要更多的社区团体和组织,通过培育民主参与的习惯,建立公民参与规则,增进社区内部相互信任和积极沟通。
当然也有学者将自上而下的国家建构和自下而上的社会建构结合起来。朱艳丽认为,参与和公民教育是积极公民生成的实践路径。主张地方分权与社区自治的学者也倡导两种建构路径的结合。不管是自上而下的国家建构路径,还是自下而上的社会建构路径,或者两者结合的路径都无法解释湖北省秭归县北峰村、仙桃市联潭村、巴东县大坪村,山东省东平县耿山口村,湖南省汉寿县凰山村公民属性的形成因素和类型。从前四个村的情况看,国家都有大量的建设性投入,但并非每个村庄都形成了积极公民。只有自上而下国家建构路径和自下而上社会建构路径有效结合的村庄才能够形成积极公民。为此,本文提出四个假设:
假设一,积极公民形成需要国家和政府对村庄付诸建设性行动,特别是国家的建设性投入,农民才能够从中增强获得感。获得感是积极公民形成的重要条件。
假设二,仅有国家建设性投入及农民的获得感无法形成积极公民,还需要有自下而上的农民参与行动,即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行动与自下而上的农民参与行动相配合,才可能形成积极公民。
假设三,农民的获得感和参与可以形成积极公民,但是如果农民可以选择、影响、控制乡村建设行动,且在建设行动和其后的管理、维护中承担个人和社会责任,则可能会形成更为成熟的积极公民,并且不同因素组合可能会形成不同成熟程度的积极公民。
假设四,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行动与自下而上农民参与行动须同步实施时,才有可能形成积极公民。如果前者先实施,后者后实施,也难以形成积极公民。
21世纪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建设性投入,如实施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有相当一部分村庄和农民因国家对农村的建设性投入而受益。一些得到国家建设性投入的村庄引导当地农民建立相关建设和项目的议事会、理事会,鼓励农民参与决策和监督实施,农民则通过参与性行动影响国家建设性投入并承担个人和社会责任。国家的建设行动和农民参与行动不仅改变着村庄,也影响着农民的价值观。
(一)政府主导的村庄社区化建设
山东省东平县耿山口村紧临黄河沿岸,由于水患威胁严重,长期以来产业匮乏、基础设施薄弱,属于典型的贫困村。2015年,该村被纳入山东黄河滩区迁建试点,获得各级政府投入资金8000多万元,用于建设新社区。2017年10月,全村783户2331人搬进现代楼房社区。国家的建设性投入显著改善了当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电梯、中央空调、天然气、热水供应等现代设施一应俱全,社区还配套建设了养老院、幼儿园、卫生所、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惠及每家每户。为促进农民就近就业,政府还引进新兴际华集团成立鞋业公司,帮助村庄1200多人实现就业。
耿山口村
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性建设惠及所有村民。农民既享受了住房,又共享了公共设施,得到了较好的就业机会,由此产生了较强的获得感。从治理层面看,村庄除了村支“两委”外,没有其他的社会组织,农民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能力弱,几乎没有参与新社区建设过程。新社区仍然沿袭政府主导下的传统村庄管理模式,依靠“两委”干部进行管理,干部主导作用明显。社区化后公共设施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农民没有参与管护的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显然,在建设过程中农民可以享受建设成果,但是无力控制建设过程,无法选择建设成果。
(二)政府主导下的美丽乡村建设
湖北省仙桃市的联潭村有427户,1868人,10个农民小组。联潭村很幸运地成为仙桃市第一批乡村振兴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村庄。政府在该村的2个村民小组进行了美丽乡村建设,建设的主体工程是公园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2020年4月开始建设,9月完成并通过验收。县乡两级共投入800多万元。得到建设的2个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很便利地享受到公共设施。
联潭村的美丽乡村建设由政府自上而下的投入,乡镇主导、村庄实施。在建设过程中,主要依靠村支“两委”、农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参与决策和实施。村支部书记表示,有少数老党员、老干部及村民代表参与了项目的建设和维护以及管理,普通农民很少参与建设行动。村庄除了村支“两委”外,没有其他的社会组织。联潭村的主要产业是黄鳝养殖,200多农户组建了合作社。合作社是纯粹的市场经济组织,很少参与村庄治理。村支部书记介绍,合作社曾经捐款用于美丽乡村建设。
在公园及相关公共设施建成后,保洁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公益性岗位承担,受益农民没有管护责任。可见,联潭村农民很少参与建设,无法控制建设过程,无力影响建设成果,也没有公共设施的管护责任。
(三)政府主导与村庄参与的脱贫攻坚
巴东县的大坪村有9个村民小组,417户,1350人。2015年开始实施脱贫攻坚战略,国家通过各种方式投入2760万元,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400万元,公路硬化500万元,危房改造800万元,安全饮水40万元,厕所改造11万元,电力改造150万元,专项扶贫100万元,公共设施建设100万元,柑橘苗木120万元等。全村农民都能够从脱贫攻坚战略中获益,但是获益的程度有所不同。
虽然大坪村的建设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建设性投入,政府主导其建设过程,但有部分村民参与。村支部书记介绍,在建设过程中,村庄实施“五议两公开”制度,主要是支部动议、村“两委”提议、屋场院坝小组会众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建设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最后由村支“两委”执行。不管是发源于河南的“四议两公开”,还是大坪村的“五议两公开”,都是标准化的政治程序。其中农民真正参与的是以小组为单位的讨论,或者召开屋场院坝会议、项目会。在建设过程中,虽然农民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仍不能主导建设过程,也无法形成相应的问责,只能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咨询。
村庄除了村支“两委”外,还有2家经济合作社,主要从事脐橙生产和经营,不参与村庄的治理,合作社负责人只是就合作社的建设问题向乡镇和村庄提出自己的建议。新建公共设施及公共空间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置的公益岗位进行保洁和管护,农民不承担公共设施的管护责任。在大坪村,普通农民无法选择和控制乡村建设行动,也无法影响建设成果。
(四)政府引导和农民主导的脱贫攻坚
秭归县北峰村有8个农民小组,756户,1928人。2014年,该村被纳入秭归县“1119”整村推进项目;2014—2020年,各级政府投入9000多万元用于国土整治、安全饮水、基础设施建设及推动产业发展。2014—2018年,全村190户446人先后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中易地搬迁安置61户154人。国家建设行动显著改善了北峰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新建了公益事业用房、公厕、污水处理系统等,配套建设了金融服务站、产业园、卫生所、美丽村落景观带等服务设施,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惠及每家每户。
北峰村在集中居住的村落建立了党小组和村落理事会,设置“两长八员”,即党小组长和村落理事长,经济员、宣传员、帮扶员、调解员、管护员、环卫员、张罗员、监督员。脱贫攻坚和美丽乡村建设中的项目都由“两长八员”讨论决定和实施,有些地方还召开“院坝会”“村落夜话”讨论建设事宜,农民参与和自治程度比较高。
北峰村在公共设施管护方面探索参与式责任制,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和“大伙动手”相结合,定期评比公示;垃圾处理方面,实行垃圾分类、收费、集中处理;水务管理,推选管水员,实行统一管理、计量收费;道路管理方面,实行划分到段、责任到人、评比到位。为了鼓励农民参与,北峰村还建立了志愿者组织和积分制度。国家建设性行动和农民参与行动使北峰村农民对村庄有较强的认同感,很多农民从政治冷漠和消极参与的普通村民变成热爱村落、积极参与并愿意承担责任的积极公民。可见,北峰村的农民在建设及管护过程中有一定的选择权和影响力。
(五)无国家投入和无公民参与的村庄
湖南省凰山村有3000多人,不是脱贫攻坚村庄,也不是美丽村庄建设、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村庄建设没有被列入政府乡村建设行动中,近年来鲜有国家投入和公共设施建设。除了村支“两委”,没有其他的社会组织,党员偶尔参加党员会议或者党员代表会议,普通农民基本没有政治性参与行动,也没有参与的渠道。该村大部分耕地种植水稻,没有相关的经济组织。农民没有政府投入和建设的获得感,也不承担个人和社会责任,更无法影响村庄及地方政府,对村庄和国家整体比较冷漠。
(一)积极公民形成的影响因素
在五个村庄中,有两个比较特殊的村庄,一是形成积极公民的北峰村,二是公民比较消极的凰山村,其他村庄的农民是普通公民。北峰村、耿山口、大坪村和联潭村都有国家建设行动,为什么只有北峰村形成了积极公民,其他村庄依然是普通公民呢?
北峰村有自上而下的政府建设性行动,即有公共设施建设和产业建设,还有政府对农民个人和家庭的建设性投入。北峰村还形成了以农户为基础的村落产业。因此,在乡村建设中,农民有很强的个人和家庭获得感,也有对村庄和村落公共设施建设的获得感,北峰村有制度化的村落组织和“两长八员”,还有多渠道的参与机制,如“村落夜话”“院坝会”等,形成了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在参与中,农民能够对村落建设产生影响。农民通过志愿者组织、积分制度和义务机制等承担着村庄公共设施的管护责任。北峰村通过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行动和自下而上的农民参与行动,使农民变成了积极公民。
与之对比,耿山口村投入了8000多万元,国家人均投入与北峰村差不多,农民个人和家庭有较强的获得感,从公共设施中的获得感也较强。两村对比有三个明显的差异:一是耿山口村没有形成村庄产业;二是村庄没有社会组织,农民没有参与建设的渠道,也没有公共设施管护责任;三是农民无法影响建设过程,也无法选择建设方式和建设成果。因此,耿山口村虽然获得较多的国家建设性投入,农民获得感也较强,但是没有形成积极公民。
大坪村得到了2000多万元的国家投入,但与前两村相比,人均投入比较少,农民有一定的个人和家庭共享公共设施的获得感。与北峰村相比,有两个差异:一是村庄产业正在形成,但是以合作社经营为主,农户很少参与,尚未产生收益;二是大坪村没有社会组织,农民没有参与建设的渠道,不承担公共设施的管护责任,农民无法影响国家建设行动。大坪村的农民也是普通公民,没有形成积极公民。
政府在2个月的时间内对联潭村的2个农民小组投入800万元,仅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没有进行产业建设。虽然该村有黄鳝养殖产业,但是由市场自然形成,与国家建设性投入无关。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没有社会组织,农民没有参与,也不承担公共设施管护责任,受益农民可以参与或者表达意见,但是在整体上没有影响力。联潭村的农民依然是普通公民。
凰山村没有国家建设性投入,农民基本没有建设性投入的获得感,也没有形成自己的产业;没有政治性参与,农民无法影响村庄和地方政府。凰山村的农民属于典型的消极公民。
通过五个村庄的对比分析可发现,一是国家建设性行动要与农民参与性行动同步,才有可能形成积极公民。二是国家建设性行动,特别是建设性投入越多,农民的获得感越强,越容易形成积极公民。三是农民参与行动,包括参与、承担责任、影响力及组织性,这些因素越强,越可能形成积极公民。四是公民个人、家庭和共享获得感越强,越有可能形成积极公民。总体来看,只要有国家建设性行动及农民有获得感,有参与、责任、影响力和组织性,就可能形成积极公民,否则难以形成积极公民(详见表1)。
北峰村 | 大坪村 | 联潭村 | 耿山口村 | 凰山村 | |
一、国家行动 | |||||
1、总投入 | 9000万元 | 2760万元 | 800万元 | 8000万元 | 无 |
2、公共设施 | 有 | 有 | 有 | 有 | 无 |
3、产业投入 | 有 | 有 | 无 | 有 | 无 |
二、公民行动 | |||||
1、社会组织 | 有 | 无 | 无 | 无 | 无 |
2、参与程度 | 高 | 一般 | 少数人 | 无 | 无 |
3、管护责任 | 有 | 无 | 无 | 无 | 无 |
4、影响能力 | 有 | 无 | 无 | 无 | 无 |
三、获得感 | |||||
1、个人家庭获得 | 强 | 一般 | 无 | 较强 | 无 |
2、公共设施获得 | 强 | 较强 | 一般 | 强 | 无 |
3、普惠或少数 | 普惠 | 普惠 | 少数享受 | 普惠 | 无 |
四、公民属性 | 积极公民 | 普通公民 | 普通公民 | 普通公民 | 消极公民 |
(二)积极公民影响因素:平行性组合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积极公民需要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行动和自下而上的农民参与行动,在此以这两个因素建构了四种典型的公民类型,将案例研究一般化(见表2)。
积极公民,如果国家对村庄建设性投入比较大,而且农民参与程度比较高,则会形成积极公民,如北峰村。
消极公民,如果国家没有或者较少对村庄进行建设性投入,农民参与程度很低或者没有参与,则会形成消极公民,如凰山村。
普通公民,如果国家对村庄有一定的建设性投入,但是农民参与程度很低或者没有参与,则农民依然是普通农民,不会形成积极公民,如耿山口村、大坪村和联潭村。
积极村民,如果农民参与程度比较高,但是国家几乎没有建设性投入,则会形成积极村民。如广东、福建等地的宗族村庄农民参与程度比较高,对村庄也有较强的认同感,但对国家和政府的认同感比较低。
积极公民(A)和消极公民(E)是比较典型的公民类型。如图1所示,大部分村庄及其公民都位于以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为端点的线段上,每个村庄都可在线段上找到自己的位置,靠近A点则具有较多积极公民的属性,靠近E点则具有较多消极公民的属性。虽然大坪村、耿山口村和联潭村都是普通公民,但根据其自上而下政府建设性投入及农民自下而上参与程度与获得感可对其列出相对位置,大坪村相对靠近积极公民,联潭村相对靠近消极公民。
(三)积极公民影响因素:层次性组合
积极公民的形成受多重因素的影响,但是这些影响因素并不是同等重要,组合效应也有差异。这些差异决定着积极公民的形成的可能性、广泛度和成熟程度,即决定着积极公民能否形成、形成多少、“积极性”有多大(见图2)。
从获得感(X)来看,如果农民没有获得感,就不可能形成积极公民。凰山村以及中国大量没有国家建设性投入和支持的村庄,积极公民比较罕见,而只要有国家大量建设性投入和帮扶的村庄就会有积极公民。再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美国提出的重振公民,英国提出的重振社区,都是利用国家和地方建设性投入来增强公民的获得感,从而增强公民对国家和社区的认同,形成积极公民。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没有获得感,不可能形成积极公民,因此获得感是积极公民形成的必要条件。
从参与度(Y)来看,有了获得感只是为积极公民的形成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但是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够形成积极公民。要形成积极公民还需要公民参与,包括农民参与到国家建设行动,以及到社会性行动或者自我的合作性行动中去。农民的参与性行动会进一步增强获得感,特别是农民通过与国家、村庄建设行动者的持续沟通、合作和过程监督,可以使获得感更加有保障。可见,有了国家建设行动和公民参与行动(X*Y)就会形成积极公民Ⅰ。
从责任性(Z)来看,在农民有获得感和参与性的前提下,如果村庄能够赋予农民对公共设施、公共物品、公共空间的管护责任,激发公民的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即公民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则会形成比较成熟的积极公民Ⅱ,获得感、参与性和责任性三者之间是一种互相促进作用(X*Y*Z)。
从影响力(E)来看,在农民有获得感、参与性和责任性的前提下,如果参与的农民能够影响国家建设行动或者村庄其他行动,包括建设行动的选择、过程的监督、成果的管护,则会形成成熟的积极公民。从西方国家的社区振兴、公民振兴及北峰村的脱贫攻坚、幸福村落建设来看,有影响力的农民可能会塑造更为成熟的积极公民(X*Y*Z*E),这类公民可以称为积极公民Ⅲ。
从组织性(F)来看,如果公民有了获得感、参与性、责任性和影响力就能够形成成熟的积极公民,但是如果需要让更多的农民变成积极公民,让农民的参与和影响更加有效,则需要将农民组织起来。从上述五个村庄来看,北峰村有多种农民组织,因此有一批农民形成了积极公民。因此,组织性也会影响积极公民,它方便更多的农民,特别是边缘性和能力不强的农民参与到国家建设行动和村庄的建设、管护性行动中来,承担自己的责任并影响建设过程及其成果。如果说获得感、参与、责任和影响力是一种对公民属性的纵向拓展和交叉影响,那么组织性则是一种横向的影响,使更多的人成为积极公民(X*Y*Z*E+F)。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公民类型及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归纳:普通农民有了获得感(X),就可能形成积极公民;在此基础上,如果农民能够参与村庄建设(X*Y),则会形成积极公民Ⅰ;如果农民还有了责任性,则会形成积极公民Ⅱ;如果农民还有了影响力,则会形成积极公民Ⅲ。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会从本质上影响公民的属性,但是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可以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和影响国家建设行动和村庄管护行动,变成积极公民。可见,获得感是积极公民形成的必要条件,参与度、责任性和影响力是积极公民形成的充分条件,组织化则使更多的农民可能变成积极公民。
通过实证研究和深度分析,我们可以回应前面的假设并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第一,积极公民的形成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行动(建设性投入),还需要自下而上的农民参与行动,包括农民参与国家建设行动和村庄管护行动中,承担责任、影响力及组织化行动,双轨建构缺一不可。
第二,积极公民的形成需要双轨建构,双轨建构必须同步进行。一旦国家开始对村庄进行建设行动,农民参与行动就必须同步跟上。至于先实施自上而下的政府建设行动,然后再鼓励农民参与、承担责任、赋权选择及建立组织能否形成积极公民,值得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第三,形成积极公民的影响因素很多,获得感是积极公民形成的可能性条件之一,参与、责任和影响力是积极公民形成的提升性条件,可以使积极公民更加成熟、更加“积极”;农民的组织化则会使更多的人参与、担责和影响建设行动。三类因素分别从可能性、程度性和广泛性三个方面对积极公民产生影响。
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性投入及其获得感和自下而上的农民参与同步实施,才可能形成积极公民。同时,不同的因素对积极公民形成的功能和作用不同,不同因素的组合可以形成不同类型的公民。
根据积极公民的形成因素和路径,建议国家在大规模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行动中努力推进如下几项工作:第一,善于放权、分权和赋能;第二,及时引导农民建立参与性组织,如理事会、议事会、慈善会、乡贤会等社会组织;第三,鼓励农民多渠道参与,如参与村庄建设的规划、监督施工、质量评估、协商乡村建设行动的规则和程序等;第四,引导农民承担对公共设施、公共环境和公共空间的管护责任,对于非农业、农村与旅游融合的村庄,建议由农民承担村庄公共空间的保洁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责任。另外,乡村建设行动要与建立组织、鼓励参与和明确责任超前考虑、同步实施,否则一旦投入和建设完成,再组织农民参与和承担责任就比较困难了。
本文也存在一些不足,五个研究对象中形成积极公民的村庄只有北峰村,因此很多讨论是建立在北峰村及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基础上的,结论是否具有普遍性还需要更多的案例予以证实。另外,如个人获得感、共享获得感对积极公民形成的影响,乡村建设行动中合作社产业与农户产业形成对积极公民是正面作用还是负面作用,积极公民的“积极”程度等,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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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见于《东南学术》
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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