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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鸣杰|以马克思主义审视韦伯民族观

杨鸣杰 东南学术
2024-09-04


作者简介



杨鸣杰,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马克斯·韦伯的民族观有着文化民族观和政治民族观的双重内涵,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矛盾。前者肯定文化的多元性,强调民族价值的独特性;后者则强调本民族的利益以及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权力政治。二者之间矛盾的根源在于韦伯政治哲学中对国家和民族价值的强调。相较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韦伯的民族观是消极和保守的,不具备超越本民族狭隘利益的可能。尽管韦伯的文化民族观承认了不同民族在文化价值和特性上的平等和发展路径上的差异,但其政治民族观必然故步自封在民族利益之上。对其进行批判研究,于当代现实而言有一定参考价值。


尽管马克斯·韦伯关于“民族”“民族主义”等内容的学术讨论并不系统和全面,但这一概念在其思想中具有重要地位。作为韦伯思想的诠释者之一,沃尔夫冈·蒙森发现韦伯的民族概念具有各种不同的内涵,但是他倾向于从“权力”这一支配性角度去阐释韦伯的民族观。在此基础上,蒙森将韦伯的民族观同权力政治、帝国主义以及后来的纳粹德国相联系。韦伯的另一诠释者戴维·毕瑟姆则强调韦伯民族观与文化维度有着紧密联系,因为韦伯经常使用“文化”来表达民族文化的独特价值,“文化的个性显然就是民族的个性”。但毕瑟姆也发现,韦伯民族观虽然强调不同民族之间在文化上的平等,但韦伯坚持民族只有得到国家权力的保护才能保存其独特认同,因此对德意志民族价值的信奉,在现实中遭遇与其他民族文化的冲突之时就必然遇到其限度。


蒙森和毕瑟姆实际上点出了韦伯民族观的两个重要面向,即文化维度和现实政治维度,而国内的相关研究也主要从这两个方面展开。有学者认为,正是韦伯对民族的双重内涵“文化民族”和“政治民族”的设定,使其民族观内部产生了根本性的分化。尽管韦伯的民族观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从中区分出不同的类型有利于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但是这样容易忽视韦伯民族观的主旨所在。事实上,韦伯的民族观在不同的思想时期,其核心的价值内涵始终如一。因此,对韦伯民族观的分析必须回到其自身的价值逻辑之上。结合对韦伯的信念伦理(Gesinnungsethik)与责任伦理(Verantwortungsethik)的分析,可以发现其民族观中之所以会产生“文化”与“民族”两个维度的矛盾与冲突,是因为他本身也认识到了由于现实情况的约束,无法贯彻基于信念伦理所构建的理想类型,换而言之,这一点正是他所批评的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主张。


马克斯·韦伯


韦伯的民族主义观点


民族主义是韦伯民族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其政治思想中存在争议的重要问题。韦伯的民族观在“文化政治”和“权力政治”两个维度上的不同内涵,实际上都根植于康德主义和德国历史主义,二者均肯定了民族价值的独特性,但德国历史主义中却暗含了“民族利益至上”的主张,而韦伯民族观的张力正是来源于此。


(一)文化民族主义

   

韦伯关于文化民族主义的核心论点是对民族文化多样性和独特性的确认,以及对于不同民族文化的平等价值的强调。在德国历史主义中,赫尔德认为语言是划分民族的标准。但韦伯则指出民族是文化的载体,但民族的共同体意识是一种态度,它意味着一个共享“Kulturgüter”(文化资本)的“Kulturgemeinschaft”(文化共同体)所体现出的团结感。正如说德语的阿尔萨斯人从其民族的风俗和共同政治记忆中产生的是对法兰西的而不是对德意志的民族认同感,这就表明民族认同本质上是一种文化的选择。文化包含了从民族的习俗、特性、思维模式中体现出的群体成员情感和团结感。这种文化价值选择,培育出了民族群体自身的独特性,并将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相区分开来。故在韦伯这里,文化概念是和民族概念相联结的,文化的个性实质上就是民族的个性。

   

从深层次来看,韦伯的这一论点是以康德主义为思想基础的,以价值多元论为哲学前提。在民族文化特性这一维度上,毕瑟姆认为,韦伯经常用以形容民族共同体个性的核心概念是“文化”(Kultur)。“文化”概念在此有两方面内涵。从经验性内涵来讲,文化是根植于民族的历史社会背景和共同的政治经历。从规范性内涵来讲,文化意味着最低限度的道德修养或艺术标准的观念,不符合这一标准的群体就不能称之为“民族”。但在形容“文化民族”的特性上,韦伯继承了康德主义的思想,使用了德国文化哲学中的另一个核心概念“心态”(Gesinnung)。在康德那里,心态承认了Willkür(自由意志)的存在,它既是自由意志进行选择的主观根据,也是经由自由意志选择而成的道德准则。在《实用人类学》中,康德分析英、法、德等国不同民族的个性时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具体应用。韦伯则沿用了这一概念的内涵,认为人的精神和道德自由是人格自主的前提。在这一前提下,人们根据自身的选择,在文化的塑造下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人性特质(Menschentum),进而在群体层面形成民族特性。因此,文化选择是根据民族的历史社会背景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化选择。这一观点背后所依托的是康德主义提供的哲学基础,即价值多元论。而韦伯的文化民族主义观点主要是通过“心态”概念来体现的。这一概念既承认了理论上的价值多元论,肯定了不同民族的文化价值是平等的;也承认了事实上的价值多元论,肯定了不同民族各自历史进程和文化选择的差异;并认为世界上不存在一种对民族文化的普遍评价标准,因此不同民族间的文化价值是平等的。


(二)政治民族主义

   

文化民族主义在强调“价值平等”和承认“多元价值”的同时,也强调了价值选择的意涵。正是在价值选择的维度上,韦伯的文化民族主义转向了政治民族主义。在韦伯看来,“终极的世界观相互冲突,人们必须在各种世界观中做一抉择”。选择了一种终极价值就等于接受了以这一价值作为根本立场和出发点的前提,这一说法在理论上并不与文化民族主义相矛盾。但韦伯指出,任何民族的终极价值在面对现实世界时必然首先要考虑现实中的政治支配问题。在现实世界的政治运行中,属于民族的终极价值不得不依靠政治力量,或者说暴力手段来维持其存在。所以在政治民族主义中,韦伯将国家斗争作为民族存续的核心,承认国家间的竞争与冲突的合理性。

   

韦伯民族观深受德国历史主义的影响,强调对国家的作用。德国历史主义首先反对普遍性的道德和政治价值,秉承一种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其次,民族不仅是具备独特性的文化民族,更应是一个政治民族,这实际上拒斥了任何一种康德语义上“世界民族”的观点;最后,国家概念对社会和个体有绝对优先性,个体的自由必须服从于集体。这三个观点在韦伯民族观中均有体现。在现实角度上,韦伯的着眼点始终没有偏离德意志民族的利益,始终将民族利益作为根本的价值出发点,正如他强调的“为保存和提高我们民族的物种质量进行的永恒斗争”。民族国家间的斗争与冲突,本质上都是达成民族利益的手段。也正是在德意志民族的未来出路这一现实问题面前,韦伯民族观遇到了其理论的限度。

   

韦伯在政治现实中转向了政治民族主义并不是对其文化民族主义的违背,而是其文化民族主义的逻辑必然。民族在文化维度上呈现出多元的文化特征,但是在现实中一旦涉及价值选择,在韦伯这里就意味着选择一个民族的文化作为价值立场来同其他民族竞争。在这一转向中,服务于民族利益、保护民族文化的“国家”成为了韦伯民族观核心概念,国家和民族之间的紧密关系源于韦伯政治哲学中的政治价值。


马克思和韦伯:民族主义的价值根源


马克思和韦伯继承了德国的文化哲学传统,都关注人的自由和发展的问题。他们在关于民族主义的思考中都强调了国家的作用,但马克思是以“自由”“平等”的政治价值为基础来看待民族主义问题,认识到了国家的局限性。而韦伯则是以“民族”“国家”的政治价值为基础看待民族主义问题,强调了国家的权力性和现实性。二者在政治价值上的根本差异,决定他们对于民族主义的不同认识,也显示了他们民族观的本质不同。


(一)“人的自由与发展”:马克思和韦伯的价值关切

   

马克思和韦伯都关注到了现代资本主义所塑造的经济和政治秩序。在马克思看来,“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资本主义所塑造的秩序以一种非人格化的力量导致了人的“异化”,人的本性是追求自由的个性与自我的发展,但在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力量面前却丧失了自我的独立性和个性。韦伯对资本主义的看法与马克思相似,“相比某种清晰明确地界定了服从义务的权威来说,起源于市场或者其他利益格局中的支配,正是由于缺乏规则,才会令人感到更受压制”。韦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塑造的社会秩序也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压制性力量。市场对于个体的压制体现在“市场及其过程并不看人下菜:支配着市场的乃是‘功能’利益”。在现代资本主义的秩序之下,个体是没有与之讨价还价的权利。可以说,马克思和韦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资本主义提出的看法都是深刻的,但是在面对现代资本主义如何保存个体的自由与发展的问题时,二者在政治价值上的差异使他们提出的解决办法大相径庭。


(二)韦伯的政治哲学与民族主义

   

韦伯政治哲学中的基本价值是“国家”和“民族”,而非曾经塑造的现代政治的近代自然法理论中的“自由”和“平等”。其一,在韦伯看来,“自然法原理已经丧失了为法律制度提供基本依据的所有能力”。他的这一判断基于两个理由。一是现实政治的理由。形式自然法是一种革命性的法律,自由与平等的价值是近代政治革命的价值先导,但韦伯认为这种价值在当时已不再具备这种效果。二是从法律发展的角度,即实质自然法已经取代了形式自然法。因此韦伯否定了将自由与平等作为现代政治的价值基础的可能。

   

其二,在韦伯政治哲学中,尽管有着对于“自由”的价值诉求,但这一价值最终要服从国家和民族。韦伯有着一定的自由主义倾向,这种倾向体现在他对“思想自由”“良心自由”“政治自由”三位一体的自由形式的认可上。作为新康德主义者,韦伯赞同康德哲学对个体的“思想自由”重视,这既是个体独立思考的实践,也是人的独立人格与尊严的体现。同时,他也赞同耶利内克的说法,即良心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它为免于国家权力的强制提供了保障。韦伯对良心自由的肯定反映在其政治思想上,他主张通过现代民主议会制度来保护个体的政治自由。虽然他认为在大规模经济和社会组织广泛支配社会各领域的时代,议会是对于个人自由的根本保障,但他实际上无法把握的“恰恰是西方民主国家无形的‘精神’”。在韦伯这里,议会制度的价值前提不是个体的“自由”和“平等”,而是“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议会的正当性源自“国家理由”而不是自然法的内在价值,因此个体的自由最终还是要服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所以,在韦伯的政治哲学中,国家、民族和文化被牢牢绑定在一起。尤其是在政治民族和国家的关系问题上,韦伯强调了二者相辅相成的关系。国家只有在使民族共同体的团结情感支持其权力时才能存在,民族也只有在得到国家的政治力量的支持才能保存其文化。诚如伊格尔斯所言,“韦伯并不像他的政治观念所要求的以价值中立的立场看待权力,他认识到了权力的邪恶性,然而他还是将权力视为一种正面的东西,作为一个民族的文化创造性的前提条件”。

   

(三)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民族观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中,其政治价值始终存在对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关注。马克思站在人类解放的角度,对民族主义、国家的历史作用和价值有着深刻的认识。在他看来,国家不是一个至高无上的价值概念,而是需要被扬弃的概念。他主张“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这表明他认识到了国家的历史局限性,而不是将其作为政治价值的来源。马克思也从人的解放的角度充分认识到了民族主义在反对民族压迫、推动建立和维护统一民族国家的时代使命上的积极作用。在19世纪反对封建专制的政治斗争中,民族主义曾是反抗外来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历史角色,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盟友。正如塔米尔的评论:“在历史上,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曾结合得相当紧密。19世纪中期,民族主义曾是自由主义积极争取实现的目标之一。”同时,民族主义的积极方面也体现在保存民族文化多样性上。恩格斯在谈论民族时曾指出,不同民族间的相互联系使得“单一呆板的民族性格丰富多彩起来”,这就表明民族主义在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同时,客观上也尊重和保护了民族的文化及其独特性。

   

但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民族主义因其资产阶级立场而转化为消极和保守的力量,表现为一种注重狭隘民族利益、利己的民族主义,容易同沙文主义相联系,以民族利益作为理由来掩盖其反动的目的。“资产阶级的沙文主义只不过是最大的虚荣,它给资产阶级的种种横蛮要求罩上一件民族的外衣。”马克思认为,沙文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了民族主义,它所培育的民族心态的关注点和出发点是狭隘民族利益,而不再是为了民族解放和争取独立,因而注定要遭受批判和摒弃。

   

其次,狭隘的民族主义也表现为政治人物为达到特定政治目的而鼓吹的“虚假民族主义”或“狂热民族主义”。例如,马克思在评价意大利的共产民族主义时,批评了意大利的民族主义理论家和民主革命者马志尼不切实际的共和主义理想和军事专制的实践。民族主义本身作为一种动员性的政治力量,应当是实现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环节,而在现实中往往被持有激进立场的政治人物利用,进而转变为一种民族狂热。马克思对这种民族主义秉持明确的批评态度。

   

因此,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特征,就在于其对人的自由与解放的主张。马克思始终关注“个人自由”的意义。个体的自由发展是所有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最终实现的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解放全人类的理念下,马克思民族观强调以此超越狭隘民族主义视野的共同理想。正如《共产党宣言》所言:“工人没有祖国。决不能剥夺他们所没有的东西。因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还是民族的。”在实现人类解放的过程中,“国家”或“民族国家”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反对民族压迫、推动建立和维护统一的民族国家是实现无产阶级革命任务和目标的中心环节。因此“民族国家”是和民族主义相互支持的,其历史地位和作用也体现在未来的国家合作中。恩格斯认为,民族国家“才是欧洲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正常政治组织,同时也是建立各民族协调的国际合作的必要先决条件,没有这种合作,无产阶级的统治是不可能存在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指出,无产阶级的共同利益是不受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边界的限制,是一种具备超越性的价值形式。

   

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观受到了德国历史主义的影响,也肯定了国家和民族主义的价值与作用。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具备了超越性,其民族观不囿于狭隘的民族价值,而能够以一种世界主义的理念来引导民族主义为人类解放服务。


马克思


韦伯民族观的内在矛盾


马克思主义与韦伯的民族观都肯定了民族本身的独特性和文化价值,以及在民族解放和文化自治上的作用。但相较于马克思主义民族观,韦伯民族观则存在着固有的内在矛盾。这一矛盾体现在文化民族主义与政治民族主义之间的自相背反,强调文化价值多元与平等的文化民族主义,在现实中却存在被动屈从于主张本民族利益至高无上性的政治民族主义的可能。这一矛盾的根源在于韦伯放弃甚至否定了超越性价值理念的作用,而这一点正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所表述的重要观点。

   

(一)政治价值的错误置换

   

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指出,清教徒的“革命”首先在于他们坚持了作为一种宗教理念的“预定论”。新教教义回复到了基督教的原初精神之中,即主张一种平等而无差别的“拒世之爱”。这一超越性的价值理念在给予信徒得救焦虑的心理同时,从个体主观的角度重新塑造了一种自我以及行动。“新教徒的心态”作为一种超越性的价值理念成为了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社会变革的重要主观因素,这是韦伯从新教案例中得出的关于政治变革因素的重要启示。在政治现实中,韦伯却拒绝将任何超越性的价值理念应用在当时的政治现实中,而是转向了“为后代承当历史责任”的政治诉求。

   

在《以政治为业》中,韦伯提出了伦理取向行为的两种准则,即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他认为,信念伦理是不顾后果的理念——“基督徒行公正,上帝管后果”——信念伦理信徒的行动目标是没有理性可言的。韦伯意在指出,单纯依靠一种信念伦理的行动是不具备任何建设性的,不可能被规制到理性的运行轨道上,它只能是破坏性的而非建设性的理念。因此他主张“信念伦理”要和“责任伦理”相结合,以务实态度面对现实,即发自内心的感受并承担对于行为后果的责任。但依照韦伯的政治价值观,国家和民族是首要的政治价值,那么遵循责任伦理所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就是对于民族的历史责任。虽然韦伯也关注个体的自由与发展,但事实上由于政治的内在价值由自由与平等被置换成了民族与国家,所以韦伯民族观实际上将集体的发展赋予了优先地位,个体的发展退居其次,也就谈不上实现个体与集体发展的统一。

   

(二)超越性价值理念的缺失

   

韦伯政治民族主义的核心主张源于对民族和国家价值的坚持。对于超越性的价值理念的否定,更多地体现在对社会主义的批评上。例如,1895年在弗莱堡大学发表的教授就职演说中,韦伯直截了当地批评了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基础的《共产党宣言》。在他看来,“(《共产党宣言》)它展现了一个真正是终极性的期望:如果不彻底结束人对人的一切统治,无产阶级就不可能把自己从奴役中解放出来”。他抨击道,《共产党宣言》主张无产阶级革命是一个过渡阶段,它将通往“个人的联合体”,那是历史发展的最后阶段,“至于这个联合体是个什么样子,与所有的社会主义政党的宣言一样,《共产党宣言》也保持了沉默”。正是在处理超越性的价值理念与民族未来的问题上,韦伯转向了现实的权力政治。对于德意志民族利益的强调成为了韦伯本人的政治纲领,依据责任伦理进行行动成为了他参与政治的准则。如此一来,便注定了韦伯的政治民族主义必然拒斥任何的超越性理念,而是将现实中运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思想视作理所应当的历史现实。即使韦伯依据责任伦理的动机提出,希望以“政治教育”来培养德意志民族的政治成熟的方式,也注定会因为无法撼动既有社会团体的利益格局、改变社会大众旧有的心态而失败。韦伯所批评的《共产党宣言》的价值不在于它提出了什么方案,而在于它就是一团“不停燃烧的火焰”。



结 语


韦伯民族观受到文化哲学传统和历史主义的共同影响,这一影响表现为韦伯对民族主义双重内涵的设定。其民族主义中存在的内在矛盾,是韦伯对自身民族利益的坚定维护而导致的矛盾。韦伯的文化民族主义秉持的是文化相对主义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历史价值在于有助于反对民族中心主义,它认识到了民族文化和价值的独特性。因为这一原则强调了任何一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体系在本质上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意义网络,要理解其意义就必须尽可能地了解其历史社会文化背景。韦伯在比较历史社会学的研究,如《中国的宗教》《印度的宗教》等文明比较研究中,就是在对不同民族的历史社会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解释和理解一个文明的文化。因此,对韦伯的文化民族主义观点进行批判研究,对于当下中国而言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首先,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的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其他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必然不同。诚如韦伯所言,“一个德意志国家的经济政策只能是德国的政策;同样,一个德国经济学家使用的价值标准,也只能是德国的标准”。这里所蕴含的价值意蕴对今日的中国来说同样适用。一条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只能是中华民族自己走出来的道路。因此,我们不仅要站在民族发展的立场,坚定对发展方向和未来命运的自信,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还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先进性的自信,从中激发人民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自豪感,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遍共识和价值认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立自强,坚持把国家和民族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坚持把我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其次,以马克思主义来审视,韦伯民族观必然要受到深刻的批判和反思。虽然韦伯的文化民族主义转向政治民族主义有其逻辑上的必然性和对民族利益维护的合法性支持,但其政治民族主义激进地站在了维护本民族狭隘利益的立场上,拒斥了任何能够超越民族视野的价值理念。虽然这一立场有利于保存民族文化和价值,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人类作为共同体的联合利益的前提。马克思主义更为全面地认识到民族主义的价值及其局限,即民族主义只是达到“个人的联合体”的一个阶段。恩格斯申明:无论是法国人、德国人,还是英国人,都不能单独赢得消灭资本主义的光荣。无产阶级的解放只能是国际的事业。这一观点更多地传递了一种价值理念,即世界各民族有理由为了更大的利益而联合起来。在当前国际社会中,尽管各国间的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但也面临着诸多共同挑战。马克思主义所蕴含的人类解放精神有助于超越狭隘的民族价值观,从而更好地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

   

最后,对韦伯政治民族主义的再认识和批判,有助于进一步突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科学意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面对“时代之问”而提出的关于人类社会的新理念。基于这一新理念去寻求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新内涵,首先要承认、理解和包容各民族之间的价值多元性和价值独特性,在世界的共同发展中求同存异的同时,还要寻求一种超越民族国家限制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形成共同建设美好世界的最大公约数。


〔责任编辑:苏媚媚〕

为适应微信阅读,略去注释

原文见于《东南学术》

2023年第6期

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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