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颖|双重超越:结构化理论“化”之意涵及再审视
向颖,贵州民族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以综融性社会学思想备受学界重视,但相关讨论存在二元分化之藩篱。理解结构化理论的关键在于“化”之意涵,其本质是一种融会贯通的双重生产机制,通过行动的能动性与结构的促动性交织互化而成;而在经验解释功用上,“化”之机制体现为个体与整体、定性与定量的相互渗透,因而实现理论与方法的双重超越。当然,结构化理论之“化”仍有含混紧张之处,从其根源性、条件性、趋向性三方面对之进行厘清,并结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经验,探索其方法论意义,为构建中国语境下的自主知识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结构-行动”是社会学中解释行动者社会行为的经典理论视角,结构与行动的关系始终关切“社会秩序何以可能”之原初追问。而作为弥合二分关系的思想创新,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是具有时代性和独特意义的社会行动理论,其基本目标在于终结诸如“结构之凌驾行动”或“以主体性作为既构核心”的各种霸主体制的建立。
结构化理论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渊源。20世纪中叶,西方社会的政治局势、经济制度、文化潮向等社会结构层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亟需同时代的社会理论对此作出解释回应和批判分析。与此同时,西方社会学界深陷“结构与行动”理论视角的截然对立,以及“个体与整体”方法论的二元纷争。透过各种所谓 “正统共识” 的争相互竞,一股辨别共同主题、“新的综合复兴努力的迹象”应运而生。这种努力最早可追溯至宏观社会学中齐美尔、帕森斯的“简单综合”。齐美尔最初通过综合“内容与形式”以把握社会,即个人是社会的真实内容,而人际之间的互动形式构成了社会,用“互动”将个人与社会统一在一个动态性质的社会形式上。帕森斯则构建了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将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因素以及人格、动机的主观因素,整合至四个子系统的一致平衡中。转至微观社会学方面,布劳的社会交换论虽是以个体交换心理基础发展起来的,但已具有从微观个体融合至宏观结构的倾向,试图从个体交换到群体交换来解释社会分化、社会制度的形成。加芬克尔提出的“常人方法论”虽被归为微观学说,但其认为稳定的社会模式即社会秩序是由行动者通过可说明、索引性的日常实践知识所建构起来的,也不失为一种个人与社会的联系方式。
然而,以上综合模式始终并未突破二元视角,因其在侧重一隅的分析窠臼中,没有真正抓住社会实践的双重生成机制。而在结构化理论中,吉登斯把“行动(action)”与“结构(structure)”相结合,并创设了新概念——“结构化”(structuration),试图弥合二者之间的分歧,可见这一“化”之关键机制的特殊用意。因而本文关注的是,结构化理论中“化”之本质意涵究竟为何?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其解释社会现象之经验功用体现为何?
“化”之论争:结构偏好或行动倾向?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虽以综融见长,却被既有研究忽视理论特性,并被一分为二地进行评判。一种倾向是对吉登斯的“结构”偏好展开剖析。阿切尔认为吉登斯仅从制度分析的意义理解结构与行动之间的相互作用,故其偏重“制度结构的延展性”而独立于策略行动。安东尼·金亦认为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实质并未摆脱二元论,问题关键“源自结构化理论中突出结构的性质”,使其陷入客体主义而弱化了行动者的影响。Lizardo批判吉登斯结构化理论所谓本体性框架,实质是一种结构主义本体论,而且是一种杂糅了结构理论与模型的混合本体论。国内相关研究也有类似看法。有学者特别重视吉登斯理论中的结构概念,认为结构化理论的重点是对结构概念本质的重新理解和运用,但其试图通过对结构的重构来解决一切问题,未免带有乌托邦色彩。亦有学者认为,结构化理论中的“实践意识”主要源自社会结构中的各种例行化,吉登斯所述主体性用“所做”取代了“所欲”和“所思”,导致这种主体实践具有“物”的属性,实际也是对吉登斯偏重“结构”的一种质疑。
与以上论断截然相反,另一种研究倾向是将吉登斯定位于行动派,认为结构化理论偏好主体意识而蒙上了意志论色彩。卡列尼科指出,结构化理论侧重行动阐释,其“主体优先结构”的理论安排,实质并未跳出二元模式。在此基础上,克贝尔特批评吉登斯过于强调作为实践意识的“初级反思”,而相对忽视了行动者关于结构的“次级反思”。国内有学者承续了这一评判路径,认为吉登斯对主体能力的高估,却不能同样强调结构的重要性,赋予行动者过高的能动性;甚而认为吉登斯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论上、形态观上无不夸大了行动者主观选择的作用,其所谓调和不过是一种折中的“调试观”。值得关注的是,有研究看到了结构化理论的创新在于其特别恢复了行动者具有实践意识的概念,揭示了行动者具有“能知”和“能动”的双重属性,从建构主义的角度“较为温和地处理了主体性与结构之间的关系” ,而使其综合观点成为可能。另有研究特别关注结构化理论中“反思性”思想的凸显,认为吉登斯是通过反思性概念实现了结构与行动、宏观与微观的整合。或指出吉登斯正是借助“实践意识”重塑了对结构与行动的理解,联结了行动与结构的互构,因而结构化理论具有高度的平衡性。这种对结构化理论综融兴趣的趋势转变值得肯定。
既往研究围绕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然而多数论者仅从自己的关注点只取一端进行深究和评判。综而观之,大多论述偏重学理阐释,没有提炼结构化理论作为方法论的借鉴意义。实际上,这些对结构化理论或从核心概念或从分析理路的不同阐释,恰恰反映了吉登斯在理论和方法上,将个体行动与整体社会架通起来的双重含义。因而本文认为,结构化理论中“化”之意涵,本质是一种融会贯通的生产机制,具体通过行动能动性与结构促动性的双重交汇来实现,也就是说,一切行动皆具结构特性,一切结构均有行动涉入。“化”之机制,从统合行动与结构的交织互化,到解释个体与整体的渗透往来,以实现理论和方法上的“双重超越”。
“化”之双重生成:行动与结构的交织互化
以上研究路径的二元分化,体现了社会学研究中两种对立的理论传统:一是与“个体主义”兴起一脉相承的理解社会学,特别关注和夸大行动者主体意义的“行动观”,却忽略了行动者身处约制性和生产性并存的社会情境;二是自然科学倾向的客体主义,则尤为重视社会整体的“结构主义”分析。结构主义的问题在于将“结构”限定为某一范围内可允许转换的生成框架,换句话说,“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就像房间的墙壁一样,个体虽可以在房间里自由走动,却无法逃离。在这里,‘行动的自由’只是某种剩余范畴,不予阐明”。
吉登斯显然摈弃了上述观点而主张结构恰恰包含在这所谓“行动的自由”之中,并提出用“结构化”概念来取代“结构”,意在消解结构的实在性,强调结构作为行动的一种特性,深植于行动,并外“化”于行动表现出来。换言之,结构并不是某种有形之物,而是像某一事物所具有的某种属性那样去理解,使我们总能体察到各种社会实践都具有相当类似、循环往复的特性。可见,结构是打在行动身上的“烙印”,所谓“化”则致力于解释打出这一“烙印”的生产机制。那么,社会实践又是如何实现这种结构化之特性的呢?结构化理论的基本主张是“结构具有二重性”,即结构作为行动中反复涉及的规则和资源,既是行动生产的结果,又作为中介和条件再次交织、进入行动的生产循环中。也就是说,主体意义与客体方面的反复交织,才使得社会结构的“烙印”源源不断地由行动生产出来。由此可见,社会行动的结构之“化”,其要义在于强调二者之间的交织互化,正所谓“结构化的行动,行动化的结构”,来源于行动能动性与结构促动性两方面的合力生产。
(一)行动的能动性:结构化的行动
具体来说,“化”的交织合力之一来源于行动能动性,其核心在于行动主体的反思性,因为“反思性是社会实践实现循环往复过程中根深蒂固的要素:实践的连续性是以行动者的反思性为前提假设的”。
从深层构成来看,以“反思性”为内核的能动性,不同于解释学中一系列单个分离的“意图”或“目的”,而是建立在人的理性化基础之上的。这种理性化是一种动态过程,“其出发点是时间意识,内在地体现于行动者的资格能力中”。这种资格能力就包括了吉登斯所说的实践意识和话语意识,其更为深层的是行动动机。而这一系列的理性化意识正是源自行动主体对身处社会历史系统的结构性认识。也就是说,行动之所以具有反思性,又恰是因为社会实践存在一种连续性,在时空向度上体现出相当的类似性。由此可见,行动的能动性是以社会实践所具有的结构化特性为基础的,实则是一种“结构化的行动”。
从能动性外延来看,行动的能动性指的是“做”本身,如引自生活中的一个例子:
俾斯麦号轮船的船长拉动船的操纵杆,想启动航向,却拉错了杆,结果导致俾斯麦号轮船的沉没。他的确有意做了此事,但在他行为的能动作用下,轮船却就此沉没,即便他意图并非如此。
可见,与解释学中纯粹的个体目的或意图相区别的是,能动性指的是“所做”而非“所欲”。“所做”不仅包括行动者能把握的、意图之内的,还应当包含了意图之外的后果。这些意外后果通过非反思性的反馈圈,再次循环进入社会实践的生产过程中。如此一来,作为主体意义的反思性监控与客体意义的意外后果就交织进入行动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了。
(二)结构的促动性:行动化的结构
“化”之交织的另一力量来源于结构的促动性,即作为客体方面规则和资源反复涉入行动时所具有的生产性。我们先考察“规则”对行动的促动生产性。人们往往认为那些表述为法律、规章、条例等所表现的外在性、约束性才是“规则”的特征。实则不然,规则是在社会实践再生产过程中运用的一般性程序。“一般性”指其 “只适用于一系列场合和情景”,“程序”指的是序列性,“这样的知识并没有,也不可能明确规定行动者遇到的所有具体场景”。试看以下有关规则的两个例子:
(1)公司规定全体员工必须按章每天9点上班。
(2)下象棋时可以将对方将死的规则如下……
可见,规则分别兼有管制性(1)和意义构成性(2)两方面的特性。就意义构成性来说,规则所提供的是对范围不确定的社会情境给予行动者作出反应和实施影响的能力。也就是说,首先在于人们对规则的一种“自觉意识”, 继而在具体情境中,行动者需要调动内在反思性对其施加影响,才使得行动的每一步符合规则。因此,规则的生产性就在于其意义构成性,这里交织了行动者的反思性。
除了“规则”,结构还包括“资源”。这些资源具有两种类型: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前者是对人们行为活动的协调能力,后者来自对物质世界中各方面的控制能力。因此,“具有认知和实践能力的行动者在互动中利用了资源并再生产出资源”,资源实质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福柯反对将权力看作“零和” 的命令与服从。他认为:“权力是生产性的实践。作为生产网络的权力,不断创造出社会关系之间的崭新联系。”吉登斯与福柯所见略同,认为社会系统中的权力为行动者在互动情境中的相互关系都提供了某些资源,即便“臣属者也能利用这些资源影响上位者的活动”。因而,资源与权力相生相伴,资源由于为权力这种行动能力提供了生产性而具有促动性。可见,规则和资源作为反复生产的结构因素,均以行动主体为关涉对象,可谓之“行动化的结构”。
人们自己创造了自己的历史,却不是按照自己选择的条件那样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而是在前代人传继的条件下创造历史。吉登斯深以为然,并牢牢把握了“行动与结构”互化互生的辩证机制,“由‘个体反思性’推进到一种‘社会反思性’”。可以说,是行动能动性与结构促动性相互间的交织生产,才使得社会实践具有结构化的特性。
“化”之经验解释:个体与整体的渗透往来
吉登斯非常注重结构化理论作为方法论的意涵,“如果结构化理论无助于阐释经验研究中所遇到的问题,那么其价值也就不过尔尔了”。结构化理论在对经验研究进行解释的时候,“化”作为方法论意义的功用,关键在于理解“认知与阐释”“个体与整体”这类核心问题的实质蕴含,并进一步实现其间的相互转化和渗透。
(一)与经验结合的“双重诠释”
吉登斯吸取了常人方法学中关注普通人生活常识或实践推理的基本方法,反对结构社会学过于贬低行动者自身实际拥有的认知能力,主张关注行动者话语形式中的潜在意义,因而社会科学所持的技术知识必然是基于常人观念之上的。但他同时认为,人的认知能力是受到限制的,这些限制来自无意识和意外后果,社会科学家意在探索这种限制的边界以及边界所带来的意识形态,并对此作出理论阐释,而这些理论和概念最终也被吸纳进入生活世界中成为其构成内容的一部分。由此,社会科学无法将其研究结论与它所探寻的意义世界截然分开。
常人行动者同时也是社会科学的理论家,他们也进行社会学理论思考,并参与、构成了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活动和制度,这些努力与专业社会学家所作的结论之间必然会模糊渗透。因而,在社会科学与自身活动构成其研究主题的社会世界之间,实质具有一种“双重诠释”的相互建构关系。这种“诠释”是一种转译和互通互化的过程,社会学研究任务之一就是要协调和定向行动者行为的那些意义框架,同时将社会学研究本身也纳入解释范畴。因而,结构“化”之经验诠释的功用在于,须在不同的意义框架和情境内容之间进行解释和转化。
(二)方法论上的“两类置括”
据此,社会学研究可采取方法论上的“两类置括”:一种是制度分析研究,即我们通俗所说的定量研究;另一种是策略行为分析研究,即我们通俗所说的定性研究。如果从“化”之生产机制的一体两面性来看,前者突出客体结构的研究,后者关注行动意义的分析,那么根据“化”之交织生产的机制,二者之间绝非彼此对立,而应当是密切相关、相互渗透的。
正因如此,“所有定量研究的所谓数据都是来源于定性研究材料并由其构成,都与具体互动情境相关联,是对处在一定情境中所有人进行解释的产物,同时具有索引性”。定量研究在收集和解释数据、材料时,所采用的方法论上的程序都与那些“深入研究”的定性材料基本一致,只不过前者涉及了大量个体,而后者只包括一小群人。因而,所谓个体主义的定性研究与整体主义的定量研究之间并非泾渭分明。不论研究对象属于何种性质的材料,社会研究都可在以下四个层次中任选一种,并对该类材料施行方法论上的“插入”,如图1:
以上四类研究之间常常互相影响、彼此渗透。其中有关(1)和(2)的研究属于定性研究,那些极力推崇定量研究的人常常贬低了(1)和(2)的意义,他们要么把此类研究看作纯描述性而不具有任何说明力;要么认为定性研究包括了隐而不发的“共享知识”。其实(1)的研究,有助于澄清行动者在不同行动情境中所具有的认知能力,并由此理解不同行动者的行动理由。就其研究对象的小群体而言不具有一般意义,但当这类研究积累到一定数量而具有充分的典型性时,就很容易具有一般的概括意义了。(2)的研究也是关于解释小规模人群的研究,不同的是,研究者对于行动者的共处环境是熟悉的,如果研究者用社会科学的元语言,对于行动者的实践意识给予话语层面上的明确表述,那么对于被研究的行动者通常会有启发意义。(3)和(4)的研究属于定量研究。(3)的研究,主要考察行动者身处动态变化的时空情境中,其认知能力的边界和局限是什么。但值得注意的是,(3)的研究前提应当是对(1)、(2)及(4)各层面的情况都相当了解,如果不考虑行动者的认知能力和实践意识,不对相关的制度秩序有所了解,那么就不能成功地对行动者认知的边界进行分析和研究,则很可能会有倒退至那种幼稚的结构社会学的危险。至于(4)的研究,主要是对构成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的各项制度条件进行分析,辨识各项制度构件,指出整体性“社会”中哪些制度形式是最重要的。但是这里仍需强调的是,唯有认识到存在许许多多“个例”的情况,才可以说这里主要的社会科学分析单位是一个整体的“社会”。
由此,结构化理论作为方法论之“化”的经验意涵,在于化解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优劣之争,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高下之别。在行动与结构、个体与整体的沟通和转换之间,吉登斯一再强调行动者能力与社会结构特征的联系,兼顾解释个体行动技能与制度秩序说明之间的往来,从而“化干戈为玉帛”,实现结构“化”在理论与经验方面的双重超越。
“化”之再审视:生产层序的紧张与厘清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引导我们将研究视线从个体与社会的割裂,聚焦于结构与行动的融合。然而,吉登斯过于激进地促成这一超越,在论证结构之“化”时引入大量枝节横生的概念,使其显得有些含混和紧张。
其一,从“化”之过程来看,虽然始终贯彻行动与结构的交织生产,但其在交织过程中发展出来的各种概念相互抵牾,导致其对整个生产过程的解释不通畅。吉登斯把“结构”看作“行动的意外后果”,而结构被行动生产出来的同时,又作为再生产的条件进入生产循环中。那么在这里,结构作为“再生产的条件”,是否仅仅指“行动的意外后果”?这里的论证并没有清晰地说明这些概念是如何牵涉并作用于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如果反推回去,就可以看到“反复涉及的规则和资源”作为所谓“再生产的条件”,是既包括“预期后果”也包括“意外后果”。因此有人质疑,关于“意外后果”对结构的作用及其在行动“流”中是否可被行动者认识到,吉登斯对此有些语焉不详。本文认为,由于主体能动意义上的反思性监控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所处环境不断调整的,所以当“意外后果”系统地反馈回来时,虽是构成了当前行为中未被认识的条件,但行动者对此再予以反思性监控时,应当就有可能成为后续行动中可以被意识到的情境,进而对结构起着协调作用。
其二,从“化”之层序来看,结构与行动的交织层次和顺序也不甚分明。吉登斯为了突出结构只是打在行动身上的结构化烙印,其理论安排亦以论述行动者的能动性为先,再考察结构中规则和资源的促动性,可见结构化理论实则蕴含一种强调图示化行为的认知理论倾向。而为了进一步强调结构作为“内在于”人行动的特性,吉登斯还特别引入了“记忆痕迹”这个概念来为“结构”冠名,以凸显行动者这种积极选择的过程,这当中还牵涉了“无意识”和“有知觉”的对比,就连“实践意识”和“话语意识”也被归纳至有关记忆痕迹这种心理召回机制了,“明显带有加芬克尔思想痕迹”。而此前已论证,“实践意识”和“话语意识”与行动的反思性监控相贯连,并在理性化基础上开展。因而在这里,“结构”“记忆痕迹”似乎又与“反思性监控”混为一谈了。这使得结构、行动相关的这些概念交织混沌、层序不明。这种从碎片化概念去建构宏大理论的做法,反显得理论内在不一致,不利于结构“化”之生产机制的逻辑呈现。
针对上述结构“化”之理论紧张,有必要结合现实意义对其进一步厘清。因而,从结构“化”之交织生产的意涵出发,其整个生产过程应当至少包括三个层序铺进的特性。
第一是“化”之根源性,亦即结构化生产的基石。结构二重性的首要立场是认可“规则和资源为社会行动的生产提供了根基”而使其成为可能。布迪厄的场域观也认为,客观位置与主观立场虽然密不可分,但“位置的空间倾向于对立场的空间发挥支配作用”。因而对社会行动的分析,则应当源于行动起始的结构因素中所包含的规则和资源。换言之,我们需要在社会实践中,深入发掘由各种现实规则集中起来的可能资源具有怎样的促动性,从而进一步分析这些规则和资源,为社会主体的能动选择开辟了怎样的行动空间。
第二是“化”之条件性,即行动生产过程中所利用的“结构化手段”。吉登斯认为,“行动者再生产出结构性特征的同时,也再生产出这种行动的促成条件”。通俗地说,也就是社会行动者“凭什么”施展某一现实行为的关键手段。在这里,我们需要在社会现实中辨明促使行动者发生改变的动力机制,包括分析行动者在现实具体情境下运用了怎样的行动转换力,以及由此获得的具有中介作用的结构属性。
第三是“化”之趋向性,即需要揭示行动进行结构化生产的动态方向,这里要警惕与进化论中不可替代的发展方向区分开来。吉登斯反对用进化论来阐发社会变迁,认为进化论暗含一种不可逆转或必经之路的发展趋势,社会生活的日常接触“不能脱离孕育那些情节片段的具体背景”。这里强调的亦是一种具体情境下的动态方向变化,即界定在不同现实条件下,社会行动具有怎样不同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当结构环境与行动者自身两方面发生改变时所引起的可能结果。一言蔽之,理论是照进社会现实的手电筒,以上对结构化理论中“化”之意涵的理论厘清,有助于我们在后续经验研究中拟定一种可落地的分析框架,以致更好地用理论观照实践,由实践再赋理论活力。
余 论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学研究应始终关切“经世致用”。这就意味着,我们需遵循“中道西用”的运用原则,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经验,深入中国现代化发展中的实践活动,经由结构化理论的双重视角,在概念体系、研究方法以及理论架构等方面,为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作出应有的学理性阐释。具体来说,在概念及概念关系的打造上,应始终关注中国社会转型、社会治理创新中行动者能动性与制度促成性的双重生产机制;在研究方法运用上,需注重个体与整体的渗透往来,在质的情境内容和量的意义边界之间进行转译的双重诠释;而在理论架构上,则可按本文所拟“化之根源性—化之条件性—化之趋向性”的分析框架,对中国式现代化实践展开层序铺进的社会叙事。如此才能超越西方现代理论视野,为构建中国语境下的自主知识体系作出积极探索,这亦是我们讨论结构化理论意涵的最终着力点。
〔责任编辑:童传轩〕
原文见于《东南学术》
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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