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赵薇遭起诉"与立案登记制7个重要问题(2015)|法客帝国
[原题]从“赵薇遭起诉”谈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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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浦东新区立案庭遇到了奇葩的立案案由,有当事人来法院起诉演员赵薇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是赵薇在电视里一致瞪他;还有的律师起诉承办法官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理由是法官开庭未休庭导致其健康出现问题。这是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遇到的各种奇葩案由。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立案登记制进行法律分析,便于广大法律工作者在今后的实务工作中借鉴,不妥之处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立案登记制提出的背景和实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4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案登记制于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法院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由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淡漠、行政干预司法现象的存在、再加上随着经济的发展,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的配置不科学,导致有的案件该立不立,能立不立。
我国的民事立案制度经历了“立审合一”到“立审分离”再到目前的“立案登记制”这三个阶段,体现了我国立案登记制度从职权模式向的诉权保障模式的转变。现在的立案登记制不是指对立案不审查,来者不拒,而是将审查的重心转移了,从实质性审查转为程序性审查,除了法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
二、立案登记制的立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立案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三个条文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对立案登记的范围作了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得出适用立案登记制立案的案件只有一审的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第二条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立案登记制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的;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7、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
三、立案登记制的程序
《登记立案规定》第二条、第七条对立案登记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对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另,第三条第二款对口头提起诉讼的作了特别规定,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口头起诉不存在补正程序。
《登记立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分别作出处理: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四、立案登记制下的诉状记载内容的及提交材料的要求
《登记立案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起诉状应载明的内容。
民事(行政)起诉状应载明:1、明确的原、被告,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原告还要精确到住所,联系方式;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其名称、住所,原告还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4、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刑事自诉状应载明以下内容:1、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3、具体的诉讼请求;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6、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登记立案规定》第六条规定,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五、立案登记制为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登记立案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对当事人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六、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登记立案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在立案登记制下的救济途径。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诉讼诚信制度
《登记立案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诚信诉讼制度,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登记立案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但没有规定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裁定或者决定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不予立案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立案登记制作为一项破除民众告状难的重磅改革,不仅剑指法院立案难顽症,切实保障了公民诉权,还将有利于消减司法地方化,彰显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决心和力度。至于在新的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类似于“赵薇遭起诉”的案例,也是必然的,任何新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一方面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苏醒,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别有用心进行虚假诉讼。对于虚假诉讼的,《登记立案规定》规定了相应地制裁方式。笔者相信立案制度从“审查”变“登记”,看似简单的变化,却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一大重要举措,意味着我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理念正发生深刻变革。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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