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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6个重要问题(2015)|法客帝国

2015-06-15 耿宝建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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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裁判文书改革与司法公信建设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作者|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转载


  • 2015年4 月 29日,最高法院发出关于印发《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全面贯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诉讼文书制作。

  • 人民法院出版社已经将诉讼文书样式、文书制定说明、相关写作技术规范等共12万字进行了汇编,出版发行了《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一书。

  • 现该书已经上市,推荐两个购买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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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获取《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引言

近年来,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始终不太高,司法机关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存在着不小差异——即使是公正的裁判,也常被公众质疑。司法的公信力危机,已经成为司法系统亟待回应和解决的难题。特别是与立法、行政等权力相比,司法的力量直接来源于民众的信任,失去了民众信任的司法,纵然有巍峨的大厦,也最终将会因缺少信任的基石而崩塌。

司法公信力不高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社会信任危机在司法领域的一个面相。司法公信力不高,根本在于审判权内外事实上的不独立。当公众意识到法官除了法律还有其它上司,那么他们就很难相信裁判是依法独立作出的。但毋庸讳言,公众对司法的质疑不少与裁判结果无关,而是由于审判活动引发,比如审判活动的不公开、不透明,审判过程封闭僵化,当事人参与不足,裁判文书说理和公开不够,对裁判结果缺乏正常的反馈渠道、现有法官考评机制不重视当事人意见等等。

提升司法公信,既要解决司法的权威和独立行使审判权问题等体制问题,也要解决审判权的依法正当行使的机制问题;既要有决策层从顶层设计和宏大主题着眼的整体司改方案,更要有机制配套建设和完善运作机制细节的执行层面改革。而与其他司法改革举措相比,司法系统自身的庭审方式改革、裁判文书文书制度改革,成本最小,但其对法官、法院、法治的影响却可能事半功倍。当下,提升司法的公信,不妨从裁判文书的改革开始,通过改革和完善裁判文书的制作、公开和评价反馈制度,以微小的改革成本取得较大的改革收益。

裁判文书改革之所以可能成为提升司法公信的突破口,主要是因为裁判文书是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的主要载体,是当事人评价司法的主要对象,更是社会公众了解和认识司法的最重要渠道。裁判文书改革重点在于,科学合理地制作文书,公开透明地发布文书,客观有效地评价文书。改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区分争议与非争议问题,强化对争议焦点论证

现行裁判文书,一般包括首部、事实和证据、理由、主文和尾部五个部分。这样的模式,既不符合审判逻辑过程,也不符合司法推理习惯;既难以识别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也难以实现对争议焦点问题集中论述;既难以真正再现案件审理的过程,又难以让公众全面了解是非曲直。

裁判文书改革,就是要能全面反映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准确划分有争议和无争议的内容,完整重述当事人对争议焦点问题的意见和观点,法庭围绕争议焦点辨法析理,最终水到渠成地得出裁判结论。因此,新型裁判文书应参照以下样式制作:

(1)首部。主要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案件审理经过。主要载明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审判组织、庭审情况以及其他程序事项;

(3)当事人诉辩意见。主要载明当事人在起诉状和答辩状以及庭审中相关诉答意见;

(4)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主要载明当事人在庭前准备和庭审中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意见;

(5)争议焦点、各方对争议焦点的意见和法院的意见。主要逐一载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争议、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发表的意见、合议庭对争议焦点的裁判意见;

(6)裁判结果。主要载明合议庭在综合全案事实和法律后,对全案的裁判意见;

(7)尾部。主要载明上诉事宜及合议庭组成和裁判日期。

二、确立当事人主体地位,倡导当事人参与制作裁判文书

司法审判中,法院和法官虽然是指挥者和居中裁决者,但有如绿茵场的主角是运动员而不是裁判员,当事人也应当成为司法活动的主体。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确保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纠纷在当事人的直接参与下依法解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除了体现为诉讼请求的承认与放弃,庭审中的直接言辞辩论,还应体现为参与裁判文书制作。

传统观点认为,制作裁判文书属于法官的特权,赫拉克勒斯式的法官自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最终得出对案件的“唯一正解”,在此过程中,当事人的意见并不重要,所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也要自由取舍。这样的观点直接造成裁判文书制作时,忽视对当事人不同意见的表述,对于当事人观点和理据的描述显得较为简略,裁判文书任意“裁剪”事实,最终导致正确的裁判结果也会被认为是“暗箱操作”。

为避免这种质疑,体现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意思自治,同时减轻法官工作量,应当引导当事人直接参与制作裁判文书。当事人在法官或者制作范例的指导下,直接参与撰写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诉辩意见、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当事人认可的争议焦点和围绕争议焦点的发表的质辩意见。当事人代理律师共同撰写或者分别撰写相应内容后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法官,法官原则上仅仅对提交内容的体例和语言表述适当调整,避免出现人身攻击等不适当文字即可。倡导当事人参与撰写裁判文书,除了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让法庭全面掌握当事人观点,还有利于当事人全面评估案情,准确把握裁判走向,易于达成和解,提升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

心理学研究业已表明,确保民众对审判活动的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有助于提升民众的司法公正感,有利于树立对司法的信任。迈克尔·D·贝勒斯就曾经指出,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裁判结果。

对于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或者没有律师代理的,上述内容也可由合议庭归纳后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这就要求法官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之中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参与,及时固定双方的诉辩请求及理由,推动当事人展示或交换各自证据,确定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明确当事人的争议问题,并引导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当然,合议庭代替当事人归纳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应注意方式和方法,无争议事实尽量使用中性或者当事人均能接受的文字来表述。

三、强化主审法官责任制,增强法官责任感和荣誉意识

相关立法虽然确立了合议庭对案件的集体负责制,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相比,案件主审法官对裁判走向和裁判结果有着更大的影响力;合议庭其他成员“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的现象并不鲜见。

案件形成裁判结论后,裁判文书也大都由主审法官撰写,裁判说理和论证也主要反映主审法官的意见和风格。可以说,主审法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直接决定裁判的质量,因而对裁判的赞誉和质疑也主要应由主审法官承受。

而现行裁判文书虽有合议庭署名,但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公众却无法识别主审法官。这样既不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法官,也不利于树立主审法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荣誉感。在不少错误裁判中,主审法官也心安理得地躲在合议庭的面纱背后,无需直面面对批评和指责。

因此,在坚持合议庭集体审理案件、集体对案件裁判结果负责同时,还应强化主审法官负责制。要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载明主审法官。这既有利于增强主审法官责任意识,便于责任追究,也便于公众了解并评价每位法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主审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裁判的品质,提高法官抗干扰的意识和能力。主审法官实名负责制,还将有助于缓解法院内部行政化定案的倾向,去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在法院内部实现责任、权利和权力的统一。

而为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准确反映案件本质,促进法律见解一致,一般案件中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前,应在个人承办意见的基础上制作裁判文书初稿,提交合议庭一并讨论、斟酌;合议庭形成裁判意见后承办法官再根据评议意见修改、推敲。当然,对主审法官意见并非案件最终裁判意见时,应当参考从域外惯例,由多数意见成员中的资深法官撰写裁判文书。

四、建立裁判文书附录法律依据制度,深化裁判文书发布平台的功能

司法公信根本在于两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和感受可能会存在分歧,案件的裁判也较难实现胜败皆服,但对于司法公开的认识却易于达成一致。有理由相信司法越是公开透明,裁判文书越是充分反映当事人意见,辩法析理越是透彻,就越可能赢得公众信任。让公众全面了解司法,理解所关注案件的是非曲直,就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裁判文书。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大批裁判文书,但尚未做到应公开的一律公开,在方便法官研习既往判例和统一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方面,仍然缺乏足够的支持和规划。客观上各地法院之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依旧存在。必须看到,时常出现的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地区同级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同一审判庭不同合议庭之间,对同类型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形,严重破坏了法律所应有的统一性、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由此,作为裁判文书发布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应当统一发布全部的裁判文书。同时,文书平台在技术和架构上,应支持和便于发布单位或其他商业主体和学术研究机构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检索整理。

显而易见,当事人、法官和公众都可以按相关索引或关键词检索既往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和裁判要旨,既体现司法公开,让当事人和公众便于随时监督司法,同时大量同类型案件的既往裁判,又便于合理引导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的心理预期,及时化解纠纷,还将有利于促进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促进不同层级、不同地区间法官司法见解的统一,实现同案同判,保证司法法治统一。实践中,当合议庭作出与发布平台既往案例不一致的裁判时,应当重点讨论说明。

特别值得推广的是,为了让当事人和公众全面理解法院裁判和法律适用,在裁判文书尾部应当附录案件裁判所依据的程序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并在文书网上将该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解释库、相应的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文书相关联,便于当事人及时查找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五、建立裁判评价反馈机制,完善法官业绩考评

司法裁判是司法机关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是司法服务的“用户”,社会公众则是一个个潜在的“消费者”。他们对于司法裁判的结果以及服务提供的过程都有着最切身的体现,也有权利发表他们的“消费者”意见。评价司法裁判和法官水平不能忽视司法使用者的反馈意见。

因此,裁判文书发布平台应完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的评价反馈机制,在裁判文书页面开辟专门意见反馈区,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个案裁判的意见和建议,并设立相应分值等等。

案件立案时,即应告知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相应密码,根据该密码既可以查询案件审理进展,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本,还可在裁判作出后对案件审理和裁判发表评价意见和分值。其他公众在经过实名认证后,也可对裁判发表评价意见和分值。虽然当事人和公众的评价意见和分值,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个体偏见,但只要通过设立合理的排除机制和科学的加权系数,再辅之以日积月累的大数据统计,最终形成的评价和分值,仍极具参考意义。

这些评价意见和分值,在经过加权处理以后,自动形成对每个个案的评价和对应分值,并自动反馈于法官业绩评价体系,作为法官业绩评价的参考要素之一,定期公布或通报合议庭法官,以便及时发现和改进审判工作存在的不足。

六、接轨诚信制度建设,引导当事人和律师规范诉讼行为

案件审理需要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参与,法治建设需要法律职业群体协力推进。裁判文书改革为“用户”和“消费者”对法院提供司法服务的过程和裁判结果的评价反馈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平台,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监督和评价法官。同时,作为评价法官和案件裁判质量的平台,裁判文书改革也可以成为社会各界检视、评价当事人和律师的平台。当事人,特别是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应当依法、守信、禁止反言。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说假话、做伪证、不诚信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妨害诉讼行为甚至涉嫌构成妨害司法罪名。不少律师也无视法律职业伦理和执业纪律,沦为金钱的奴婢,明显滥用诉讼权利,明显提出无理要求、迎合甚至诱导当事人提起无法得到支持的诉讼。这既不能促进社会和谐,又无法维护当事人权利,还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裁判文书改革不妨设置基于当事人姓名、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检索功能,让公众能够借助裁判文书网,了解民商事合作伙伴的涉诉情况和诚信情况,了解律师代理情况和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让公众从裁判文书网的海量信息中,鉴别诚实守信的当事人和失信、缠讼的当事人,区分专业能力强、深谙本领域法律制度、诉讼经验出众的律师和专司挑词架讼的律师,从而倒逼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诚信守法,倒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职,促进律师专业化建设。

总而言之,司法公信力反映了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可接受度。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高,不可能凭空产生,而只能来源于对一个个具体裁判的认知。

改革裁判文书制作样式,强化主审法官责任意识和荣誉感,有利于在司法机关内部形成依法裁判的良好氛围。而引导当事人参与制作裁判文书,全面公开裁判文书供社会评价,将评价方式制度化并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参考,则将有利于将司法直接置于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司法公信建设,不仅仅是司法系统的独角戏,需要当事人、律师群体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共同维护。

有理由相信,随着裁判文书改革的深化,随着裁判文书公布制度和平台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将有效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美誉度,司法大厦也将因此更加巍峨耸立。

(附:本文作者的相同标题文章曾发表于《人民司法》2013年第17期,本次推送时内容有所调整和增加。)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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