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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被执行人(企业)规避执行时的几个反制措施(2015)|法客帝国

2015-06-22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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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析】被执行人(企业)规避执行时的几个反制措施(2015)|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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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客帝国『强制执行群』群友

主持和整理|@野狐禅[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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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时间】2015年5月29日(周五)晚9:30

【讨论主题】对关联公司的执行

【主题说明】包括但不限于:1.实务中常见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及关联公司规避执行的情形;2.对利用关联公司规避执行的应对措施(如何识别,如何追加主体,如何惩罚,等);3.平衡:维护公司法人制度与强化执行力度的平衡,反规避执行措施的限度。


【主题】今天的讨论结果与预想中的“对关联公司的执行”有不同,更倾向于“被执行公司的规避执行行为的识别与反制”。此一点需先说明。

第一、被执行公司规避执行的常见表现形式

群友@憧憬 认为,公司法人规避执行,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收入不入账;(2)是资本不充实。

针对第一种,反规避的关键是抓准关键人物。例如老板身边的人,例如配偶,财务,或者老板本身,借此发现证据。实践中有通过财务,发现公司财产不走公司账户,而走个人账户,进而顺利发现财产,执结案件的成功例子。

针对第二种,一般表现为,抽逃资本,不动产过户,以及通过分支机构走账。要破解必须调取工商全部档案才能了解全部情况。如果一个企业注册资本比较大,但实际财产却所剩无几时,应该引起执行员或者律师的注意。若查实抽逃资本的,可追加出资不实、抽逃处置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若查实通过分支机构走账,可裁定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实践中,很多公司加入开设有分公司的,往往选择分公司作为收款主要账户。而这一点,容易成为执行四查中的盲点!

除此之外,群友还讨论到企业法人借尸还魂的情形。表现为:①同一法人因变更名称而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名称、不同账户,有时候是两个账户同时在走账;②同一控制人开办了两个不同法人,但财产混同,左右互博;③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公司先后有不同名称,不同账户。对上述情况,处理关键同样是调阅工商全部档案,以查实公司的沿革、控股等情况,并具体处理之。

第二、对不同类型的公司的常见锁定技

群友@憧憬 提出,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应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外企的,必须紧盯账户的转移,因为关系到退税款项的处理;对物流公司,必须查封车辆,限制年审;对建筑公司,紧盯工人工资保证金账户,而且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必须保持相当长的耐性。

第三、关于股权处置的问题

实务中,会涉及到处置被执行公司持有的对第三人公司的股权的问题。但正如拍卖实务中有禁止“无益拍卖”的规定,对股权的处置也应力求实益。因为,股权的价值依附于实体!如果实体的公司没有价值,股权再多都是假的,浪费时间的!再说审计也是一次很大的费用!故对这类股权,更适宜冻结而暂不处理!

但同时也应看到,若第三人公司属正常营业企业,被执行公司持有的股权确有处分实益,则执行法官应当积极运用股权处置的规则,通过处置股权而推进执行。

有群友由“执行工作若干规定”81条(法客帝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规定: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联想到,若被执行人公司以无偿转让自己财产给其子公司,此时能否执行子公司的财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执复字第22号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有以下裁判意见:“执行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不在此列。因此,以法人人格混同为由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故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子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若上述财产已完成了物权法上的转移的情况下,不宜直接执行已归属于子公司名下的财产。最后,对待此种情况,群友更倾向正向的处置思路:处置被执行人企业对子公司的股权。

第四、关于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处置的问题

有群友指出,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仍需对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原因在于:如果股东只认缴,不实缴,公司就是空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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