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规】国税总局: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征管的通知(全文)|法客帝国

2015-08-27 法客帝国
点击上方“法客帝国”可关注我们!

关注法客帝国,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回复“”可申请加入各类法律专业讨论群。投稿邮箱:27588775@qq.com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版权声明&阅读提示
  • 来源|网络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全文完)


稿:27588775@qq.com 添加小编个人微信号:fakediguo2,注明职业可加好友并申请加入法客群交流、咨询。关注“法客帝国回复“群”可申请加入各类法律专业讨论群。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如何加入法律专业微信群?》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