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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附424个案由)|法客帝国

2015-09-25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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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2011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版权声明&阅读提示
  • 作者|孙佑海,吴兆祥,黄建中[最高人民法院]

  •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9期第28-34页



20112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41)(以下简称决定》),20082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1142)(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并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的及时修改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便于更好地理解与适用修改后的规定》,现就规定修改的背景和过程修改所遵循的原则修改的主要内容适用修改后的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谈些认识供读者参考

一、《规定》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200824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20011030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发布实施规定》(以下简称2008规定》)。2008规定自同年41日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尤其是侵权责任法已自20107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以保障侵权责任法的顺利实施20102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牵头成立了由本院立案一庭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以及审监庭派人参加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正式启动规定修改工作

根据工作方案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02月下发关于征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意见的通知》,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征集有关2008规定的修改意见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召开了所属辖区内各级法院参加的座谈会及时上报了应当修改删除增加的具体案由总数达900余个北京上海山东福建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本辖区法院参加的座谈会规定的修改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对于各高级法院上报的具体案由课题组在整理筛选和分类的基础上起草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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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课题组分别在福州和重庆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座谈会全国部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从事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的法官参加了座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考虑到海事海商纠纷案由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与本院民四庭专门在青岛海事法院召开座谈会海事海商纠纷案由听取全国海事法院代表的意见建议来自天津广州大连武汉宁波厦门北海海口青岛等9家海事法院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2010624课题组还召开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和律师参加的座谈会经多次修改征求意见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送审稿)》、《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送审稿)》。2010112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两个送审稿

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所遵循的原则合法原则。

要确保所制定的具体案由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还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民事案件案由的编排体系是围绕民事权利体系展开的法律保护某一项民事权利并提供救济途径这是确定相应的案由的前提此外民事案件案由既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确定就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

稳定性原则。

2008规定施行3年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施行总体效果是好的基于这一基本判断我们在修改过程中贯彻这样一个原则即尽量对案由体系结构不做大的调整以保持案由体系的适度稳定性避免因为频繁改动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被动

实用原则。

民事案件案由的作用在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以及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提供准确数据因此案由要简洁明了便于使用案由的制定要体现一定的科学性但更要注重实用性和适度的灵活性案由体系是在充分考虑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实践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的基础上编排的这与理论界关于某一法律制度的学理划分有所区别如理论界认为用人者责任具体包括三种形态即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个人劳务责任[注1]我们在修改案由规定时并未完全按照学理划分进行分类编排而是根据实际需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列举了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4种第三级案由

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2008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第二级案由30第三级案由361第四级案由260此次共修改第一级案由5修改第二级案由20修改第三级案由113修改第四级案由154共计修改案由292修改后的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第二级案由42第三级案由424第四级案由367。《决定修改一词所包含的情形作了区分,“修改包括了变更删去增加拆分等4种具体情形

其中变更是指为了更科学更准确对案由名称进行了更改案由涵义基本不变或者为了案由体系更科学对具体案由作了升级或者降级处理如变更172.养殖损害赔偿纠纷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该情形属于名称更改使得案由名称更加严谨如变更第三级案由98.保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再保险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319.再保险合同纠纷”,该情形属于将具体案由升级又如变更84.信用卡纠纷为第三级案由96.银行卡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信用卡纠纷”,则属于具体案由的降级。“拆分是指将原来的复合案由予以拆解以便于适用如拆分75.供用电热力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为适应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的需要,修改后的《规定》将“侵权纠纷”修改为“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并提升为第一级案由。修改过程中注意了协调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注意协调好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案由之间的关系20091226侵权责任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这对于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侵权责任法是传统民法中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合同制度不当得利制度和无因管理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债法体系侵权责任法与债法中的其他制度相比在请求权的表现形式上虽然一致但在理念具体内容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则存在差异

现代社会发展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使得侵权行为法所保障的权益范围不断拓展其在传统债法体系中所负载的功能显然已不足以适应时代的需求[注2]合同制度不当得利制度和无因管理制度是从民事主体实现权益的积极立场正面立论对民事权益进行确认),而侵权责任法则从回复权益的消极角度反面立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后为民事主体提供有效救济)。[注3]题组在修改规定参考有关法理学说在结构体例和内容上根据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原债权纠纷案由修改为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由下设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3个第二级案由

二是注意协调好侵权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列在其他8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总之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的具体案由并非学理意义上的特殊侵权责任纠纷而是在归责原则或责任主体方面存在特殊性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至于在归责原则或责任主体方面并无特殊性的一些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并未规定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而规定在其他第一级案由之中比如侵害人格权的一般侵权责任规定在了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侵害物权的一般侵权责任规定在了第三部分物权纠纷侵害知识产权的一般侵权责任规定在了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决定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人格权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商事权利等民事案件案由并列为第一级案由使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为侵权责任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三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其中增加了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等15个具体的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还在有关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项下增加了28个具体的第四级案由2008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的编排一样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有利于当事人和法官将具体法条与相关案由有一对照便于适用

除此以外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此次修改还增加部分其他第二级案由第三级案由和第四级案由其中删除了20.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案由2008课题组参考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细化规定了铁路法院管辖的部分案由随着铁路法院体制改革的启动尤其是考虑到该部分案由在体系上与其他第一级案由在编排体系划分依据等方面不统一此次修改删除了该第一级案由将其项下的案由分散规定在其他各个第一级案

由项下

四、民事案件案由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案由的定义。

关于案由的定义理论上存在多种答案,《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载明:“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离婚继承收养损害赔偿返还财物等)。”[注4]中国司法大辞典载明:“案由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注5]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载明:“案由具体诉讼案件的性质内容的概括提要。”[注6]最新常用法律大词典认为:“案由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注7]者认为以上几种定义尚需进一步斟酌

其一将案由等同于民事案件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个最大的难题是给具体个案案由的确定带来困难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往往有多个甚至还存在被告反诉的情形将案由等同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后果必然是案由的名称拖沓冗长甚至难以表述

其二将案由界定为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或者界定为具体诉讼案件的性质内容的概括提要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案件性质是一个中性词实践中很难说清而案件内容则范围太广过于庞杂实践中无法把握很难由此提炼出一个简洁明了的个案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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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将案由界定为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也欠准确实践中关于案件的由来往往指一个案件是一审起诉还是二审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等等这与案由的确定关系不大只能说是案件的审级问题19889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案由要简单明了做到划分类别明确反映争议确切判断性质准确。”如何明确案由的定义是一个值得研究探索的问题20041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案件案由规定》,有学者将行政案件案由界定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揭示行政案件本质最高度最抽象的反映。”[注8]对我们界定民事案件案由的定义具有启发作用2008年制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综合多方面的意见明确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此次修改考虑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一般表述为王某诉周某xxx纠纷一案”,即案由只是民事诉讼案件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后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该定义比较恰当地说明了案由在民事案件名称中的地位其反映的是案件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而非当事人一一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诉争的法律关系进行提炼概括是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这就意味着案由的制定权在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时可以选择适用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阶段则根据当事人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一个恰当的案由

关于案由的功能。

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也是民事案件案由制定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民事案件案由的制定为当事人保护民事权益指引了救济途径起到了导向作用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律师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往往要查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便了解人民法院当前处理的案件类型往往会结合自己的诉讼请求选择一个恰当的案由由此看来民事案件案由体系越完善为当事人提供的导向作用就发挥得越好但是案由毕竟只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而非简单等同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法院不得只以当事人的诉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找不到对应的案由为由而不予受理

二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案由的制定来自于我国现行实体法程序法的相应规定这些法律依据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案由确定后适用的法律依据也就相应确定这就意味着同一案由所指向的具体个案尽管具体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不尽相同但适用的法律依据却是大致相同的从无名案由到有名案由的过程也预示着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案件的类型化案由的确定有利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

三是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报表是搜集司法统计数据的重要手段是展现审判执行工作信息的重要载体是发挥司法统计职能作用的重要平台一直以来现行的司法统计报表在数据搜集信息展示决策辅助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报表中民事案件案由处于副词的位置科学合理的案由体系设置能够为司法统计报表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支持从而更真实科学地反映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更好地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2008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出台后为正确适用新增加的案由提高司法统计报表准确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工作办公室对全国各级法院司法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培训2011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出台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对部分司法统计报表进行了修订

四是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民事案件案由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以案由作为分类归档的主要依据之一以案由作为人民法院内部各民事审判业务庭职责分工的主要依据之一可以说民事案件案由体系的不断完善可以更好地为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

还有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与民事案件管辖地域管辖的确定密切相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关于特定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基本上是以民事案件案由作为确定依据的实践中个案案由确定的不同相应的地域管辖法院可能也会不同

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2008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九大部分考虑到以上前八部分均从民事权利的积极立场正面立论而侵权责任法则从回复权益的消极角度反面立论此次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提升为第一级案由的同时将其放在前八部分之后作为第九部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现有的纵向十个部分按照权利类型展开)、横向四个级别从高到底由抽象到具体的编排体系能够满足保护民事权益的需要

需要说明的是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是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而设置的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五、适用修改后的《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于案由体系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关系问题。

规定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以当事人的诉请在规定中找不到对应的案由为由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案由

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分类管理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真实面貌或者说反映了人民法院受理各种民事案件的类型概况但是确定某一纠纷案件是否应当受理法官不能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而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来判断因此修改后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案由在审理过程中的变更问题。

修改后的通知明确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该问题在20011030日制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026中有所体现此次修改通知再次予以明确

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关于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

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6种第三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2008通知针对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的适用顺序的表述为:“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修改过程中有意见指出实践中由于所有权关系和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涉及的当事人并非同一因此在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的情形较少该条规定形同虚设建议予以删除另外关于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的表述也存在争议在我国坚守物权法定主义的情形下物权体系结构相对固定化仅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3很难出现第四种不能为这三种物权所涵盖的物权类型即使实践中出现一种新类型的物权形态亦属于上述3种物权之列如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即属于担保物权应在担保物权纠纷案由项下定抵押权纠纷”。因此该条规定也无实际意义建议修改时予以删除课题组参考上述意见删除了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这一表述从便于适用出发规定了依据所提出的物权保护请求的种类和数量来确定适用相应案由的方法

关于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

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规定的案由多是在归责原则或责任主体方面存在特殊性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且有相应法律条文予以规定提倡第九部分项下的案由优先适用除了全面所举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实例所具有的优点外还为了引导法官和当事人适用侵权责任法具体条文为侵权责任法的顺利施行创造条件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由的确定与适用问题。

整个规定所编排的案由均不包括执行程序中的案由这是在2008年制定规定时便已达成的共识但此次增加执行异议之诉案由主要考虑此类纠纷的

特殊性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执行异议之诉虽然也有双方当事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但其具有特殊性原告主体资格的特殊性执行异议的原告可以是案外人也可以是申请执行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至第2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被告主体资格的特殊性在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情形下执行异议的被告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或者两者作为共同被告在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下案外人是被告被执行人也可能是共同被告诉讼请求的特殊性诉讼请求可以是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也可以是被执行人提出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裁判对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或者是否许可执行的裁决实际上不仅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诉讼标的的权属作出判断也对整个执行行为进行了评判经多方征求意见修改后的规定增加了执行异议之诉案由考虑到其特殊性与其他部分案由的编排依据不是同一标准暂时放在第十部分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之中排在规定的最后

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的确定与适用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将损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称谓不无关系甚至在2008规定出台后一些法院仍旧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给司法统计和民事审判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008规定弃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此次修改后的规定沿用这一做法考虑有二已是侵权责任法没有采用人身损害赔偿这种表述二是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只是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一种方式单就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除了赔偿损失以外还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多种方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显然不能涵盖以上各种责任方式三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身二字易与人格权身份权的上位概念人身权人身二字相混淆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从规范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司法统计科学性准确性出发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停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商事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为民事权利保护提供了更为全面科学的法律依据也为制定民事案件案由提供了科学准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按照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2008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基础上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0大部分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框架结构已基本完善为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附注:[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注1]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277

[注2]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97

[注3]陈现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2

[注4]栗劲李放:《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1566

[注5]江平:《中国司法大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574

[注6]陈光中:《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6

[注7]夏团:《最新常用法律大词典》,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58

[注8]唐静汪邦国:“行政诉讼案件案由初探”,载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2003-01-1710:23:1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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