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典总则二审稿的5个新变化(2016.11版)|法客帝国
最新:民法典二审稿的5个新变化
阅读提示:2016年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的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监护制度,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完善了法人制度,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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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交审议
一、全文由186条扩充到202条
在11月30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交审议。
作为民法典的“纲”,民法总则(草案)自今年6月提交审议起,即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7月5日,中国人大网站公布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在短短一个月内,收到13802人、65000余条反馈,涵盖了不同年龄段、身份、职业和地区,足见民法典的确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关乎公民的切身权益。
面对方方面面、林林总总的需求,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梳理吸纳了较为集中的意见,对草案一审稿作出了精细化修改,把全文由186条扩充到202条,并留出了进一步讨论修改的空间。
二、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标准确定监护人
在立法机关收到的修改意见中,有近五分之一与监护有关。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草案)实现了监护制度立法上的突破,弥补了个人行为能力的不足,体现了以人为本精神,但内容仍可以细化完善。
关于遗嘱监护制度,草案一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的一方指定的为准。有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不一定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涵盖不了父母同时死亡的情形。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草案一审稿规定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担任监护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生活能力缺失的成年人,如一些精神障碍患者,终生未娶、未嫁、未生育子女,其父母死亡后,有许多是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照顾。我国民间这一习惯做法证明,由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有利于保护监护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家庭伦理美德。据此,草案二审稿把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纳入了监护人范围。
针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虐待被监护人事件,草案一审稿作出了撤销监护资格的规定,同时基于情感和伦理的考虑,对确有悔改的监护人可恢复其监护资格。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原监护人“确有悔改情形”?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情形都达到了严重程度,轻易恢复是否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对于公众提出的这些疑问,草案二审稿把监护人资格恢复限于父母确有悔改的情形,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监护资格,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三、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保护
今年以来,电信诈骗的案例屡见报端。一名清华大学老教授的个人信息就被泄露,被诈骗1700多万元;山东一名准大学生徐玉玉因接到诈骗电话被骗走9900元后伤心欲绝,导致心脏骤停离世。
针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泛滥的现象,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应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权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为此,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信息作为一项专门权利,在此之前从未在民事法律中出现过。
四、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到几岁合适?
草案一审稿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一些网友认为不妥,“年龄太小了吧,孩子刚上学,懂什么?”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认为降得太多了:6岁儿童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综合考虑下,降到八周岁合适”。
一些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家则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有了很大提高。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儿童的自我意识。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一些国家将年龄下限规定为六周岁或七周岁,一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变化。因此,草案一审稿确定的“六周岁”下限可以不改。
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诉讼时效自18岁起算
2015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王杰利用“百色助学网”性侵多名贫困女生事件被媒体曝光,震惊全国。此后,不断有性侵未成年人的事件被曝光。
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的统计,从2013年到2015年的三年间,仅公开见诸报端的性侵儿童案件就达1035起。遗憾的是,鲜有当事人主动寻求法律保护。
在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人大代表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草案二审稿对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做了特别规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记者 荆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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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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