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冤案司法政策汇编(2017第4版)300页全文免费下载|法客帝国
中央再次重申:加强民企产权保护,不得随便翻旧账
——《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冤案司法政策汇编》
(第4版-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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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出台的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案件处理的司法政策文件汇编》(免费下载)
(2017年最新版)
近年来,我们做了一些与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产权保护、人身权利保护、涉财产冤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等文件的梳理和解读工作,希望能对企业家朋友有所帮助。因此,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平台,发布了数十篇与之相关的专题研究文章,引起了一些读者朋友、尤其是一些含冤受屈或虽未身陷囹圄但早已战战兢兢心灰意冷的企业家朋友们的关注。
在此过程中,不断有朋友来信、来电和来函,希望我们能够提供汇编成册书籍和资料,以便随时查阅和遭遇不公待遇和有关方面不法侵害时用以作为“定心丸”和依据。为此,应广大读者朋友要求,我们将相关文件和文章以时间为序,整理、解读、汇编成册并不断更新,谨供受尽委屈的企业家朋友和关心民企和企业家权利保护的法律界同仁及读者朋友参考,以便更好的保护民企产权及其合法权益、守护民企和企业家的安全。
于是,就有了这本由我和同事唐青林律师联合编著的《中央出台的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案件处理的司法政策文件汇编》(第四版),精编PDF文件和少量印装纸质版本。全文近三百页,囊括了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出台了二十余部司法政策文件及相关主题内容的详细梳理和解读。
这部汇编以时间为线索,如民企和企业家朋友们关心的话题一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题)的内容:
👉(1)涉及刑事案件的财物处置规范
👉(2)民企投资和产权平等保护问题
👉(3)滥用刑事措施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4)滥用司法措施乱查封乱执行问题
👉(5)对企业家滥用拘捕等刑事措施问题
👉(6)民企和企业家产权取得的原罪问题
👉(7)规范公检法司人员行为的有关规定
👉(8)禁止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政策文件
👉(9)冤假错案的查处办理和平反恢复问题
👉(10)责任人员的追究和损害赔偿有关问题
以上,都在这部《中央出台的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案件处理的司法政策文件汇编》中。文件较大,获取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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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再次重申:加强民企产权保护,不得随便翻旧账
作者: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
一、民企和企业家们不安全感加剧,亟待恢复信心
2016年下半年来,应该是广大实力弱小的、没有靠山的民营企业家们(与之相对的则可能是实力雄厚、靠山坚实的企业领袖和红顶商人们),尤其是那些已经身陷囹圄或者遭受地方政府或商业对手们不法侵害的企业家们,开始慢慢在恢复信心。准备出走海外的,开始观望,看中央政策能不能真正落地和执行;已经倾家荡产的,开始组织材料申诉和投诉,准备获得扳回一局的机会;正在遭受煎熬和折磨的(被采取刑事措施、被乱执行查封冻结、甚至被强制破产清算)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则慢慢感受到中央政策的带来变化,至少,胡乱作为有些慢慢收敛的迹象,最起码开始有所忌惮。
其实,熟悉中国近年经济发展、社会改革和法治进程的朋友们都会注意到,或者都会悲观的关注到,民营企业家们的生存空间并没有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提高而有所扩展。究其核心,就是一生努力心血挣来的资产和家当随时可能因为各种滥权行为、原罪追究等而化为乌有;一生甚至几代人为之努力的幸福安逸的生活(和长远规划)则因部分领导、政府和政法机关滥用刑事措施失去人身自由,严重者,可能还会被以司法权剥夺其生命、家破人亡。
二、法制不健全和担心被翻旧账是不安全感的主要原因
我们认为,出现上面这些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生意中得罪了有实力的对手及其靠山,他们要收拾这个民企和企业家。毕竟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公检法司和党政部门的任何一个稍有实权的人、哪怕一个连官都称不上的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动动手指”,无论刑事措施、环境问题、税务问题、工商问题以及其他审批和授权方面的问题,分分钟就可以搞垮一个企业、搞掉一个企业家。其次,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生产经营还应投资扩展等方方面面,可能因法制不健全、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合规管理不善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的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打擦边球等问题,这就是把柄,随时可能被追究。毫不夸张的说,中国的绝大多数的民企和企业家的合规合法方面,都是经不起放大镜(不需要显微镜)的检验和推敲的。一旦有一天成为被人猎食的目标,则随时可能被“翻旧账”。
因此,企业家的产权权利和人身自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亦如2016年8月30日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说的“有恒产者有恒心”,反之“无恒产者则无恒心”。
如果中国最富有创造力、最能解决经济发展活力和就业问题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对自己起码的产权保障都没有安全感,他们怎么可能全副身心投入的企业的创新发展中?!如果他们随时担心被翻旧账,随时可能因为任何一点本来属于国家法制不健全、甚至故意留下的漏洞带来的所谓“原罪”和“旧账”所威胁,甚至被采取司法措施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话,他们不可能有安全感。更不会殚精竭虑倾其所能“谋大”和“谋远”,真是国家和时代的不幸!
三、中央再次重申:对民企不得随便翻旧账
如笔者在此前文章中多次提到过的,正是由于党政官员、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甚至个别案件中出现的有系统的对民营企业家的“围猎”现象的增加,企业家们用脚投票的现象在增加、短期投资和投机行为在增加,长期投资和做实业的意愿在降低,应该说从宏观经济数据中能看到负面影响。中央应该是看到这个问题了。
因此,在2017年开年之初,1月12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会议并讲话,以及在此之后,多个场合下,均表达了相同的、延续而坚定的意见。当然,讲话的内容比较多,我们认为,有两个要点值得关注:
1、披露了习近平关于政法工作指示的完整内容,明确:要锲而不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要坚持不懈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各级党委要切实抓好维护安全稳定工作,加强源头性、基础性工作,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加强和改善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选好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研究解决制约政法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再次强调了对民企和企业家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明确提出几个与“不翻旧账”有关的具体措施,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舒律师解读认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不盲目翻旧账。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
(2)尊重追诉时效。对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大致可以理解为,只要不是恶性犯罪、暴力犯罪,仅仅属于经营生产等过程的不规范问题(绝大多数情况应属于法制不健全、立法和认知落后等问题),要以历史眼光来看,不要动粗了。
(3)疑罪从无。对于罪与非罪不清的,实行疑罪从无,换言之,对可以追究也可以不追究并无绝对清晰答案和标准的,就不要瞎折腾了。有些地方政法机关,明知不可能构罪,但仍然通过所谓的合法程序拘留一段时间折腾威胁当事人。此前,中央包括最高检察院的文件中(汇编中已包含)已明确要求检察机关严控“逮捕”审批关,给公安机关乱用刑事措施设门槛,严禁刑事手段插手企业和企业间经济纠纷,不要轻易批捕。
(4)冤案平反,纠正错误,当然也要追究责任。坚持有错必纠,积极稳妥地甄别、纠正一批侵犯企业产权的错案。这是中央产权保护核心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系列文件中所明确的。我们在此前的相关文章中已有详尽的分析和解读(汇编中已包含)。必须下定决心,干出几桩典型的产权保护和涉财产冤案的平反工作,广大企业家们才会真的有信心,要不然,如果政策上“雷声大雨点小”,大家就只能“听其言观其行”了。只有一件件的冤假错案平反工作启动起来,才是真正的“诚意”,才会真正起到作用、增强信心、震慑不法。
(5)司法工作要服务企业发展。新形势下衡量执法办案水平高低,不仅要看是否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要看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司法工作、执法办案不要机械主义、不要法条主义,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于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的大气候。
孟建柱的讲话中,人民日报摘录的核心内容就近两万字(全文在汇编中已收录),其中与民企和企业家产权保护密切相关的内容如下:
着眼于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法治是撬动创新的制度杠杆。我们要充分发挥法治对创新的引领、保障作用,通过打击违法犯罪、加强产权保护、维护契约自由、激励诚实守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促进创业创新的星星之火汇成燎原之势。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有利于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有利于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我们要深入贯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抓紧制定务实管用的实施细则,提高运用法治方式保护产权的水平。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眼光予以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对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罪与非罪不清的,实行疑罪从无。坚持有错必纠,积极稳妥地甄别、纠正一批侵犯企业产权的错案。
防范打击经济犯罪,事关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我们要以防控金融风险为重点,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推动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对金融风险发现、防范、处置水平。加强对经济犯罪前瞻性研究,善于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对经济犯罪防范打击能力。坚持打早打小,针对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地下钱庄、假币、银行卡、涉税等经济犯罪,深入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依法查办金融、证券、期货等资本市场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把打击犯罪与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统筹起来,综合运用刑事、非刑事手段处置化解风险。
新形势下,衡量执法办案水平高低,不仅要看是否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要看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们要在严格依法办事前提下,树立谦抑理念,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不使用刑事强制手段,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树立审慎理念,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树立善意理念,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要严格依法进行,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对合法财产依法尽快返还。
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所需政治素质外,还必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或法律职业经历。——不能让法盲办案。
《中央出台的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案件处理的司法政策文件汇编》
这部文件汇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题)的内容:
👉(1)涉及刑事案件的财物处置规范
👉(2)民企投资和产权平等保护问题
👉(3)滥用刑事措施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4)滥用司法措施乱查封乱执行问题
👉(5)对企业家滥用拘捕等刑事措施问题
👉(6)民企和企业家产权取得的原罪问题
👉(7)规范公检法司人员行为的有关规定
👉(8)禁止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政策文件
👉(9)冤假错案的查处办理和平反恢复问题
👉(10)责任人员的追究和损害赔偿有关问题
以上,都在这部文件汇编》中。文件较大,获取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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