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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全文!中办: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具体办法(共17条+完整解读)|法客帝国

2016-06-15 中共中央办公厅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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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从律和法学家中公开立法工作者、法官、察官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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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者|中共中央办公厅

  • 源|官方发布网络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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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2016年3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2016年6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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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6) 20

 

中共中央关于印《从律和法学家中公开立法工作者、法官、察官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 ,中央,各人民体党: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已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发给遵照行。

 

中共中央

2016年6 月2 日

 

(此件布)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察官招制度改革,推法治专门队伍正化、专业化、职业化建,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具有立法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人民法院、人民察院将从符合条件的律、法学家中公开拔立法工作者、法官、察官工作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措施予以落

 

第三条  具有立法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一定数量的律、法学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察院当把从、法学家中拔法官、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察院在招、遴法官、察官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位用于从律、法学家中公开拔法官、察官。

 

第五条  公开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以德;

(三)专业化、职业;

(四)公开、公正、争、择优

 

第六条  参加公开拔的师应当具务员法、法官法、察官法定的任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法法律;

(二)具有定的社会主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具有独立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国际法律事务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声誉良好

 

第七条  参加公开拔的法学专家当具务员法、法官法、察官法定的任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法法律;

(二)具有定的社会主法治信仰、良的德和学品行,公道正派;

(三〉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法治理,善于理论联实际;

(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第八条  、法学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二)有妨害司法公正行;

(三)因职业道德、学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戒、处罚;

(四)受纪处分的;

(五)涉嫌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案的;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客解读:有配偶的配偶不能移居、无配偶则不能子女全部移居,总之,国内必须有配偶/子女,否则不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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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具有立法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人民法院、人民院,在人员编制限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程序

 

第十条  对参加公开选拔人员能力和素质的考察考评工作应当科学规范,注重能力素质、职业伦理、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者法学会,应当在充分听取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就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法客解读:律师必须要律协出意见、专家必须法学会出意见)

 

第十一条  任法官、察官入专业能力评审由法官、察官负责具有立法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门负责人、家学者、律师对选进专业能力评审评审当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承案件卷宗或者著、面等方行。

 

第十二条  公开当接受社会督。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受理相关举报,并按照限和程序理。

 

第十三条  、法学家被立法工作者、法官、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禁止性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法客解读:不得在非上市公司持股,这个比较重要,不少人都是各种股东呢,需要留意);不得在企、律所及利性机构兼

 

、法学家被法官、察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人民法院、人民察院区内开所、担任律或者从事司法定、司法拍等与司法活利益相关职业的,当按照任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整工作。(法客解读:回避还是要继续)

 

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按照本条规定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法客解读:成为公务员,当然有一年的试用期,这一年内需要完成各种退伙、退股)

 

第十四条  鼓励法学家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人民法院、人民察院职锻炼上述法学职锻炼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立法工作者、法官、察官的律、法学家,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确定职务、级别、待遇。(法客解读:职级待遇之类的,这个可能就有些比较难搞了,比如有些律师40岁就已经功成名就了,进入法院的话,40岁的法官有些可能刚够入额呢)

 

第十六条  由中央政法委负责(法客按,直接执行中办的文件咯?)

 

第十七条  法自2016年6月2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局        2016年6月2日印发



附:文件影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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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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