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达工作指南
17.【诉前地址确认】
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就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所做的约定,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见附件3: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条款参考范本):
(1)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2)合同条款约定了当事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通知程序;
(3)合同条款提示了以下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民事送达工作指南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0日)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经验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
1.【诉讼文书送达人】
诉讼文书由法院指派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工作人员送达或者接受法院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代为送达。
2.【表明身份】
送达人直接送交诉讼文书时应向受送达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3.【诉讼文书释明】
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向受送达人和相关人员简要释明诉讼文书名称、重要通知事项和相关法律后果。
4.【基层组织和工作人员代为送达】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等,接受法院委托代为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签收的,视为法院直接送达。
5.【证据材料的送达】
证据材料复制件和其他由一方当事人制作的需要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的书面材料,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法院的指令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提交或邮寄。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签收的,视为法院直接送达。
6.【送达方式的确定】
送达方式按照有利于让受送达人收取诉讼文书知悉诉讼情况、有利于提高送达效率的原则确定。
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前,可以直接送达、电话通知受送达人到法院或指定场所领取,也可以在联系受送达人后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法院可以根据其确认的送达地址、选择的送达方式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适当的送达方式。
二、送达地址确认书
7.【简易程序转化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
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当事人原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在普通程序审理中继续适用。
8.【普通程序送达地址确认书】
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统一参照本指南中的样式制作(见附件1:《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
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采用普通A4 大小纸张双面印制,由受送达人分别填写第一联和第二联;也可以采用A4 大小无碳复写纸两联单方式双面印制,由受送达人一次性填写,第一联由法院存卷,第二联由受送达人留存。
9.【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时间】
一审法院应当在立案登记时向原告送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在第一次向被告、第三人等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时一并送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指导当事人正确填写相关内容,向其释明拒绝填写、未准确填写和未及时书面告知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无法现场填写的,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填写完成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第一联交还或寄回法院。
二审、执行期间,当事人送达地址未变更的,不需要另行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但一审期间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或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在二审和执行期间出现的,二审法院和执行法院应当要求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申请再审前的诉讼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仍然有效。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由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向被申请人首次送达诉讼文书时进行确认,被申请人确认送达地址未变更的,其在再审审查前的诉讼程序中填写的送达地址仍然有效;被申请人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当要求其重新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10.【送达地址的变更】
在案件终结执行前,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和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或工作人员书面告知(见附件2:《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变更告知书(参考样式)》)。
一审期间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由受送达人向一审法院承办法官书面告知。
上诉期内和申请执行期内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由受送达人向一审承办法官书面告知。
二审期间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由受送达人向二审法院承办法官书面告知。
执行期间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由受送达人向执行法院承办法官书面告知。
11.【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装卷归档】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装入正卷备查。受送达人提出保密要求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其保密要求有正当理由的,应将地址确认书装入副卷。
二审期间,受送达人变更送达地址的,二审法院应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装卷入档,并同时将确认书复印件在退卷时与一审案卷一并退回一审法院装卷入档。
全省法院网上办案和电子卷宗系统平台完善后,各级法院应将当事人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录入网上办案系统。
12.【送达地址的推定】
受送达人现场拒绝签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或者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不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填写交还或寄回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或《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推定以向其最后一次有效送达的地址,或者自然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
13.【送达地址确认的法律后果】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送达人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推定的送达地址送达后,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4.【仅填写诉讼代理人送达地址的处理】
当事人将诉讼代理人的地址确认为送达地址,并拒绝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的,按第12条推定其本人送达地址。
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的,除写明诉讼代理人自己的送达地址外,还应当向当事人确认后填写当事人本人的送达地址。诉讼代理人不确认填写当事人本人送达地址的,按第一款推定当事人本人的送达地址。
在当事人未书面通知法院解除委托之前,法院依送达地址确认书向诉讼代理人的送达行为,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其他代理人拒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或委托合同终止后,法院在后续诉讼程序可以按照推定的当事人本人地址送达。
15.【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该案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该当事人同期在全省法院审理的其它案件。
16.【送达地址确认重要注意事项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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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在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将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重要注意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
采用本指南第8 条第二款的方法制作两联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在确认书背面印制告知事项,将送达地址确认书第二联交当事人留存;或者将附件1《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中的重要事项告知内容单独印制,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一并送交当事人。
17.【诉前地址确认】
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就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所做的约定,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见附件3: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条款参考范本):
(1)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2)合同条款约定了当事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通知程序;
(3)合同条款提示了以下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在公证债权文书中明确约定债权文书履行发生纠纷后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符合第一款规定的三项条件的,可以按照公证债权文书确认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确认的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符合第一款规定的三项条件的,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可以按照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前三款以外的其他纠纷,当事人在公安派出所、交警、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关和组织处理调解民事纠纷时,向以上机关和组织填写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在调解协议中约定送达地址,符合第一款规定的三项条件的,可以按照当事人填写确认或调解协议约定的送达地址确认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三、直接送达
18.【直接送达场所和送达对象】
受送达人确认了送达地址的,可以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未确认送达地址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便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的,法院可以通知受送达人到法院或指定地点领取诉讼文书,或者在可以遇见受送达人的场所向其直接送达。
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无人办公营业的,可以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
19.【诉讼文书的法定签收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 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0 条规定,法定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法定签收人为受送达人本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签收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代理人,法人、其他组织指定的代收人。
与自然人受送达人同住的具有相当识别能力的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法人、其它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工作的职员或雇员签收有关诉讼文书,与前款法定签收人签收具有同等效力,但有证据表明其不宜签收的除外。
与自然人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和具有相当识别能力的人是指法院送达时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居所或者经确认的经常居住地居所家中的成年家属和与当事人一起生活、对向当事人联系转交诉讼文书具有理解处理能力的其他人。
20.【直接送达拒绝签收的处理】
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后签名。情况紧急,现场不适合拍照、录像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即可。
送达人员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对送达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并将照片或录像截图存档。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场所不适宜留置的,可以告知受送达人日后到法院领取,或另行将诉讼文书按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推定的送达地址邮寄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否签收寄回送达证不影响按前款规定确认送达效力。
21.【受送达人妨害民事送达行为的处理】
受送达人和其他法定签收人向送达人员隐瞒自己的身份妨害送达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
受送达人和其他法定签收人以辱骂或者其他方式侮辱送达人员,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
受送达人和其他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并撕毁诉讼文书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项“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情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
22.【案外人妨害民事送达行为的处理】
受送达人居住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租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员工和其他案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送达人员进入上述场所或以其他方式阻扰法院送达人员执行送达任务,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留置送达
23.【留置送达适用条件】
送达人直接向受送达人送交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可以适用留置。
24.【诉讼文书留置的场所】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所、经常居住地住所、暂住地住所和适宜留置的工作场所。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备案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备案住所地、营业场所关门停业或法人、其他组织已经搬离登记、备案住所地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送达人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住所、经常居住地住所、暂住地住所和适宜留置的工作场所。
25.【送达见证人范围】
送达人可以邀请村委会、居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也可以邀请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受送达人所在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隔壁邻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等作为见证人。
上述组织和个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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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留置送达证明和记录】
基层组织和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拒绝到场见证,或者现场情况不便邀请见证人的,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所或工作场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
对情况紧急或者现场不宜拍照录像的,由两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即可。
五、电子电话送达
27.【电子电话送达的具体方式和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送达通知类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手机号码,采用传真诉讼文书、发送电子邮件、编辑发送短信或打电话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的主要通知内容等方式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可以将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或阅读回执的网页打印作为送达回证,或者由送达人将传真发送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接收邮箱、发送时间和文件主要内容等情况记载在送达回证上即可。
采用短信送达的,由送达人将收发短信手机号码、发送时间和短信内容等记载在送达回证上或将手机发送短信拍摄照片后存档即可。
采用电话送达的,由送达人将拨打接听的电话号码、拨打时间和通话主要内容等记载在送达回证上即可。具备录音功能的电话,可以对通话进行录音。
采用电子送达和电话送达后,受送达人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原件的,应当以电子送达和电话送达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省法院将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邮件和短信发送平台,电子邮件、短信平台操作使用方法另行公布。
六、邮寄送达
28.【邮寄方式】
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推定的送达地址邮寄诉讼文书的,通常应当交由国家邮政机构邮寄。受送达人同意或选择其他商业快递公司的,可以按照受送达人选择的快递公司交邮。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紧急程度决定选择使用中国邮政法院专递、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等方式邮寄。
受送达人未按照要求将送达回证签收后寄回的,送达人可以将邮寄存根和邮寄结果查询单装卷备查。
七、公告送达
29.【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1)自然人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或者经自然人受送达人的户籍登记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证实受送达人长期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
(2)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无法向自然人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并且经过合理努力联系其本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基层组织仍然无法送达的;
(3)法人、其他组织已经搬离其登记、备案的住所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场所等无人办公营业的,且经过合理努力联系相关人员仍无法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诉讼文书的。
30.【公告送达的确定程序】
送达人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将送达过程、与受送达人或相关人员的联系经过记明形成书面《送达工作记录》,由送达人签字附卷。《送达工作记录》是确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依据。
符合采用公告送达条件的,可以由案件承办法官审查决定,但应告知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有异议的,应当由合议庭合议决定。立案阶段尚未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公告送达由送达事务承办人审查决定。
31.【公告送达方式的选择】
公告送达可以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在报纸、网络媒体刊登公告的方式,具体采用何种公告方式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受送达人住所地在受案法院行政辖区内的,原则上采用张贴方式公告,必要时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受送达人住所地在受案法院行政辖区之外但在本省辖区内的,如果受送达人住所地交通便利、受案法院条件允许的,原则上采用张贴方式公告或者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张贴公告。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住所地不在本省辖区内的,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32.【张贴公告的要求】
采用张贴方式公告的,应当在受案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自然人户籍登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备案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时张贴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的,应当将公告张贴在住所地的显眼位置,并在其他合适的位置如住宅小区出入口、单元门口,写字楼大楼出入口、楼层电梯口出入口、村委会、居委会公告栏等地适当张贴,并拍照附卷。
33.【网络媒体公告要求】
采用网络媒体刊登公告的要求另行规定。
34.【公告失效】
公告期间,受送达人联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或法院发现受送达人并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失效。受送达人领取或法院直接送达时间为送达之日。
35.【公告送达的费用负担】
张贴公告的费用由法院负担。
登报公告的费用,一审案件,由原告预付。二审案件,根据案情由法院指定上诉人或被上诉人预付。执行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申请人预付。结案时,该费用计入其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或被执行人承担。
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预付公告费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按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
36.【本指南适用范围】
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在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除外)时参考适用。
法律、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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