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关于银行卡短信提醒通知费的几个法律问题(2015)|法客帝国
[原题]关于短信提醒通知费的那点事
阅读提示:最近几个月,老树银行账户里总会有些支付收入变动,但却发现建设银行的账号变动短信通知一直都没收到。想着同事之前人在国外却钱在国内被人盗走,短信提醒还是非常必要,于是昨天去建设银行准备核查下到底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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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建行柜台查询,才发现傻眼了,原来是老树因“欠费”被停止服务了。可是明明卡里还有足够的钱,怎么会欠费?原来老树建行有三张卡,第一张是最早办理的单位工资卡,属于磁条卡,后来就因为那位同事之前磁条卡被盗刷的问题,上网查了下说是磁条卡容易复制,所以后来重新办了张芯片卡;第二张就是这张新的芯片卡;第三张是建行的公积金联名卡,这个是公积金强制统一使用的银行卡。第一张磁条卡最早办理,也最早开通短信提醒业务;第二张芯片卡之后办理,也申请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第三张没有在柜台办理短信提醒业务。柜台核对后,说是建行所有的短信提醒费用都会集中在一张卡上扣款,所有第一张磁条卡和第二张芯片卡都集中在第一张磁条卡上扣款,而由于后来没有使用第一张磁条卡,卡里面也没钱了,所以两张卡的短信提醒都扣款失败,形成欠费40元(各20元的年费),也不再提供短信提醒业务。本来老树只是想,既然停了短信提醒,再开通不就行了,再一问,如果想要使用,需要补交这40元费用才能重新使用。于是问题来了:
1、为什么短信提醒扣费不是每张卡各自扣各自的费用,而是非要集中到一张卡上去扣费。建行解释是因为每个身份证号(即每个人)的短信提醒费用都会集中在一起即一张卡上扣费,如果该张卡上没有余额,那么即便其他卡上有钱,仍然会无法扣款、形成欠费、停止短信通知服务。这种模式实在让人难以理解,老树当时办理第二张芯片卡短信通知时,没有任何人告诉老树、没有任何地方提醒这个卡片的短信提醒通知费会在另一张(第一张磁条卡)上扣取,而另一张卡扣取不成功时就会形成这张卡的欠费、停止服务,这不是很荒谬吗?即便是按照银行的逻辑,一个身份证号集中扣款,那银行就应该在扣款时在该身份下的所有该行账号进行扣款检索、直至扣款成功,而不是只盯着一个账号扣款,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如果由于银行这种不合理的模式,导致用户无法接收短信提醒,而该段时间内短信提醒又非常重要甚至可能导致用户发生损失(如人在外地,卡被分几笔盗刷等,如果有短信提醒就可以及时冻结或挂失等止损),那责任谁来承担?
2、没有提供短信通知服务,却仍要求用户缴费。银行让补交40元的短信通知费用,但从停止短信通知到现在这段期间却没有提供任何短信服务,等于白白让用户送钱给银行。老树和柜台、客服反复交涉,银行称其短信通知业务的协议和说明书中有相关要求,当初办理开通时肯定签字同意了。于是老树当做重新办理短信通知业务,到建行网点要了填写的单子,却压根没看到有任何条款或地方如此约定;退而言之,就算有这条,或者某个偷偷引用的内部规定或文件有这一条,办理业务的人谁又会详细阅读到这条;同时银行的单子都是只能填写不能更改的,即便办理当时看到,谁又会想当有这种后果、因为这条就不办理短信通知业务了,在银行安全系统如此脆弱、银行内外人员勾结诈骗如此猖獗的时代,短信通知已经成为一种必需品,如果有这种不公平的条款,不也是强迫消费者接受么?
3、第一张磁条卡不仅要补交短信通知费,还有小额账户管理费。后来在老树的强烈抨击下,柜台同意把第一张磁条卡的小额账户管理费等其他所谓欠费给免除了,但短信提醒通知费仍然免除不了。之前由于该卡是旧工资卡,并且一直支付都用的这张卡,很多熟人朋友可能还只知道这张卡,所以一直不敢注销,担心万一哪天突然有人打到这张卡上,或有什么其他未知的情况。两害相权取其轻,更担心之后可能又会继续躺着被收取各种莫名费用,于是赶紧把第一张磁条卡给注销了,只能寄希望于不再有人朝这个旧卡给老树打钱了。顺便把钱包里的卡都梳理了一遍,说不定无形中自己已经负债累累……在这种注销的情况下,该卡的20元短信通知预付费仍然要补交,债务仍在个人名下,即便这种卡永远都不再可能享受到这20元的短信通知服务!
《民法通则》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和等价原则,银行如果不提供服务,就不应收取用户费用,而银行却不但继续收取,而且采用暗中欠费的卑劣手法,让用户不知不觉中被欺诈。
至于银行所申请的客户办理业务时签署同意该约定的主张,银行应该提供证明,至少老树到现在没有看到相关协议条款。即便银行从各种错综复杂的条款体系中搬出这一条来,银行也应该证明其明确提醒说明,并且对于银行提供的、要求客户填写的格式单据,银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此《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哪怕退到裤子都脱了,银行在未收到客户款项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中止提供短信通知服务,那么也应该是履行服务期推后,未提供服务的期间不计入收费期,从用户缴费之日起重新提供一年的服务。而且这里面还有两个银行的重要问题,一个是一年预付费的机制本身就是对客户的不公平,而客户没有任何谈判空间;二是银行在扣款未成功上本身有过错,老树的第二张芯片卡中明明有足够的余额,而且短信提醒也是该卡片自身的短信提醒,为什么就不在该卡片上扣取,银行完全有能力收取费用却怠于收取,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是银行自身的责任,无权停止服务,并赔偿因停止服务导致的客户损失。
实际上,在信息时代下,银行通知客户已经是非常低成本的事情,而且通知形式可以采用便捷的各种通信、网络方式,因此应当内化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而不是额外再向用户收取。每月2元或者每年20元的短信通知费比起其成本来,真可算是暴利了,尤其是想想集团协议短信发送的成本(绝对远远低于移动通信公司收取我们小民的1毛/条),以及系统设计开发后的零边际成本。
根据《价格法》,商品价格体系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类型。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第十一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银监会颁布的、2014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第一条,“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基础金融服务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目录》执行”。其中规定商业银行有条件免收个人账户管理费、年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但对于短信通知费却仅作一般规定:“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中也并没有关于短信通知费的条目。
银监会也出台过一些保护银行业客户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等,但对消费者而言却没有看到太多的实际意义。本质上还是一个店大欺客的商业丛林法则。看来银行此项政策监管红利是吃定了。
从建行2014年的年报来看,2014年末建行的市值为2079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其中在中国内地拥有348万公司客户、3.14亿个人客户……等等,3.14亿个人客户,就算每人1张卡,有一半的人开通短信提醒,一年按照20元/人,那也有30亿的收入啊。事实怎么样呢?让我们来看下年报中的数据吧:
年报里面已经明明白白写了:“电子银行业务收入64.07亿元,增幅11.62%,主要得益于本行加快推进渠道建设和产品创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金融等电子银行渠道客户数量和交易规模保持较快增长。”虽然不能准确判断短信提醒通知费在电子银行业务收入中的比例,但从前面计算来看这短信提醒通知费对银行来说也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啊,而它就来自你我的口袋。(不过说句实话,建行手机银行用着感觉还是不错的,老树认为电子银行里面体验最差、最烂的是工商银行的网上和手机银行,对此身边人士也多认同。)
除了短信通知费这些,众所周知,银行生产了各种霸王条款(比如前面扫描的客户确认部分),客户款项被盗刷时又责任摘得一干二净,甚至老树咨询建行的二手房商贷时,都被告知只有经过链家作为中介交易的房屋才能从建行贷款。这好了说是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坏了说里面什么猫腻呢?
银行向来霸道,不为啥,国家开的店啊,看一看汇金公司对金融机构的持股就知道了:
建行年报里称“报告期内,本行无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质疑事宜”。既然如此,小伙伴们,让我们纷纷都来找找这些银行的问题,搞个群体性诉讼或媒体质疑,让银行年报里面也体现我们的声音,如何?建行的中国内地法律顾问是海问律师事务所,香港法律顾问是高伟绅律师行,让大家和这些大所较量下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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