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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羊毛党"薅羊毛"行为,是否属违法犯罪?(修订版2015)|法客帝国

2015-11-22 曾峥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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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羊毛党“薅羊毛”的罪与罚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 作者|曾峥[原上海市公安局主办侦查员,现就职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邮箱:ekinzeng@126.com]

  •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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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羊毛党”(econnoisseur),本意是指那些坚持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最高品质商品的精明消费者,其通过搜集各大电子商城、银行、实体店等各渠道的优惠促销活动、免费业务之类的信息,有选择地参与活动,从而以较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换取物质上的实惠。这一行为被称为“薅羊毛”,而关注与热衷于“薅羊毛”的群体就被称作“羊毛党”。这一概念最初是从信用卡行业移植过来的,信用卡的促销活动往往是以提升发卡量和激活量为目标,而这些指标有两个特点:一是不能给发卡银行带来实际的利润,只能起到积累用户基础数据的作用,其意义更多地表现为粉饰业绩报表;二是不会给用户造成实际的成本负担。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行业的兴起,“羊毛党”也不断壮大。互联网平台公司在成立早期急需要聚拢人气,所以通常会以高比例的奖励回报吸引投资者,有一部分“羊毛党”就专门在奖励期内活动,一旦拿到奖励即抽身而退。由于互联网公司的估值大多与其用户数量有关,互联网平台的流量或者人气会随着“羊毛党”的进入呈爆发式增长,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羊毛党的大量涌入和停留可以提升公司的估值,其衍生出来的刷单行为还可以帮助公司获取更高的交易数据,这些都有利于公司的进一步融资。一方面,“羊毛党”可以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也从“羊毛党”的数量上获得追求的光鲜数字和广告效应。所以有的互联网公司对“羊毛党”及其通过刷单来“薅羊毛”的行为保持着一种暧昧的态度。但是,硬币的另一面则是P2P等互联网公司的获客成本长期居高不下,不做营销活动难以争取用户注册,做了营销活动又会吸引大量“羊毛党”到P平台注册或者短期投资,获取利润后即撤资离开,这种现象无疑造成互联网公司大量营销资源的浪费,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

最初“羊毛党”们主要活跃在电商平台,如一家团购网站推出首单免费,那么,“羊毛党”们会通过技术手段结集大量的手机号码注册该平台,抢得诸多的优惠机会然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卖给真正的消费者。随着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一些P2P平台为吸引用户推出了一些收益更丰厚的活动,如注册认证奖励、充值返现等。与此同时,各O2O平台也逐渐渗透到消费者订餐、洗衣、美容、汽车、电影等各类生活、消费领域,各个O2O公司为了增加流量,抢夺新用户、留住老用户,采取补贴用户烧钱的经营模式,以此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补贴一轮高过一轮。这样的行业环境催生“羊毛党”不断扩大并职业化、智能化、技术化、群体化。“羊毛党”不仅通过彼此抱团注册大量账户来赚取注册优惠,还通过网聚相互传授“薅羊毛”的技术和经验,钻研利用O2O公司的软件或系统漏洞,交流完善各种刷单或者伪造信息的软硬件,乃至探讨如何逃避各平台公司的反舞弊反刷单调查,以实现巨量刷单获取高额利润。据媒体报道,存在着大量的职业“羊毛党”通过刷单攫取高额补贴,饿了么、美团外卖、滴滴快的、优步等公司都深受其害[注1]。尤其是在打车软件风靡全国以后,“羊毛党”们转战到打车领域,成立专门的“打针群”帮助司机疯狂刷单,目前的职业“羊毛党”已经形成从手机批发市场获取手机号码,到建立社交群与司机分成刷单收入的完整“产业链”,司机最高每月可以骗得数万元刷单收入,职业刷单人收入甚至可以突破十万元[注2]

以滴滴打车为例,2015年8月份免费券发放丰厚的时候,大量羊毛党组团刷单后将价值100元、200元的券向代驾司机出售,并建立QQ群和微信群方便双方交易,出售代金券的叫“护士”,将券出售给代驾司机刷单叫做“打针”[注3]。行为人通过网上检索学习刷单专业指导的业务和技术[注4],在淘宝[注5]等电子交易网站上购入刷单所必须的作弊软件,再通过从网上专门提供注册手机号、注册账户的商家处购入注册账户所需的手机号码乃至直接购入注册账户。行为人注册或购入掌握大量司机端账户后,在“打针群”内寻求持有大量客户端的“羊毛党”合作,双方合作交易并通过作弊软件模拟司机的GPS行程,以从表象上符合平台公司发放奖励所需的行程条件,从而攫取平台公司的返利补贴。

羊毛党们的存在,固然是互联网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异化产物,但法律应该如何界定羊毛党及其刷单行为呢?这个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普通用户通过注册账户获利。

较初级的羊毛党通过个人信息注册大量不同平台的账户,来赚取返现和注册金的方式薅羊毛,这种方式盈利比较低,其注册和投资、消费的行为也是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的合法使用,注册及享受优惠其实也是个人与平台公司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互联网公司通过促销活动争取到个人用户的真实注册其实也是其促销活动的原始目的之一。对于这种行为,一般按照合同法律关系调整即可。

二、组团“羊毛党”巨量注册账户并刷单。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这类“羊毛党”存在个人或者团体的形式,其掌握着大量的身份证号码信息,只要哪家平台有活动推出,便通过上述信息去注册巨量账户。例如,有的“羊毛党”会组团注册很多账户来享受P2P的收益优惠,聚沙成塔;有的司机会注册大量账户,在一个时间段内使用不同账户,通过人为撮合快速完成符合平台补贴要求的行程,以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返还的补贴。这类行为从本质上讲仍系利用互联网公司的奖励或补贴政策,通过有意识的人为操控去撮合公司补贴政策要求的条件,其间可能确实存在真实的注册行为、使用或者消费行为。这些行为单从表面上来看与前述第一类行为区别不大,也很难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违法,但深究下来会发现问题。因为不少互联网公司在注册账户时提供的协议均要求通过身份证或者驾驶证等证照进行实名认证,而我国现行法律条件下普通个人并没有职权或者职务途径可以掌握数量众多的身份证号码及相关信息。这自然产生下一个疑问:如此巨量的个人身份证信息从何而来?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其大量的身份证号码信息系通过向其他平台或者个人购买。这类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注6]。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随着各类社交、购物、第三方支付等网络平台的出现,以及上述平台单位要求公民实名注册并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的行业要求(如支付宝以及微信的要求实名制、优步滴滴要求提供驾驶证),公民的个人信息逐渐亦被上述单位所掌控。正是基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正案删除了原条文中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限定,将上述两罪名的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从而为除原规定的犯罪主体以外的单位触犯上述罪名的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修正案(九)中还将原规定的“非法提供”修改为“提供”。之所以删除原来“非法”的限定,体现的是立法者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绝对保护的态度,即无论何种形式的“提供”,只要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提供的,均符合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理解而言,“非法”并非狭义的指获取手段、方法或者行为的性质,而是指行为的获取在本质上非法,即只要行为人不具备获取信息的资格即构成非法。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没有获取资格或者根据的人,只要不具备或者超越公民个人授权,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获取公共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当中收集或者发布的个人信息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所以,没有获取个人信息资格的羊毛党,非法购入或者窃取大量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自然符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的行为特征。

除了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羊毛党”们用以注册账户巨量的身份信息还可以通过伪造、变造已有的身份信息而来,比如通过软件PS身份照片,篡改身份证号码,等等。在数以万计的注册信息面前,公司很难对每一个账户都进行严格的单项审核。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改后的刑法条文明确将身份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列入保护的范围。所谓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虽然“羊毛党”可能是通过技术手段对证件的电子扫描件、数码件进行变造,但根据已形成的司法判例,即使是变造证件的复印件或电子邮件,如果在使用时这些扫描件、复印件、传真件发挥了与原件相同的作用,也应认定为伪造变造证件的行为。[注7]

有个需要区分的问题是,“羊毛党”们用以注册账户巨量的身份证、驾驶证信息系通过买卖获得,行为人即可能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法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两个罪名,形成法条竞合,即刑法不同条文(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涵外延上有重合交叉关系。此时可以对行为人侵犯的犯罪对象进行分析,如果出了身份证、驾驶证信息,还涵括其他类如手机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为妥;若仅仅购入身份证或者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用做他用,则按照特殊优于一般,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为妥。如果购入个别身份证件信息后,通过大量变造后使用的,那么购入身份证件系手段行为,变造后再使用系目的行为,从一重处罚按照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即可。

除上述几个情形以外,若恶意刷单骗取的金额较大,还可能涉嫌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以滴滴出行刷单套现为例,行为人先恶意注册大量账号,获取滴滴快的公司发放的优惠券,然后通过软件虚构交易,从滴滴快的公司套取现金,从而实施完成一次完整的刷单套现行为。因为该案嫌疑人一方面通过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大量账户,另一方面又通过软件伪造行程的假象,隐瞒并不存在的接送乘客的事实,虚构按照平台公司指派的接送乘客指令完成行程的事实,从而达到欺骗平台公司,骗取补贴的目的。从表面上看,上述行为欺骗的对象是互联网公司的管理系统,其实该类系统是公司在巨量信息和数据面前为了便捷操作,减少人力操作而设定的审核平台,是公司意思的信息化表现,欺骗系统的实质就是欺骗公司,使公司误以为符合条件而发放奖励或补贴。2015年10月8日,一批利用一号专车软件客户端“漏洞”恶意刷单、骗取打车软件“奖励”与“垫付”费用的不法司机,因涉嫌诈骗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注8]。10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也是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了全国首例通过“滴滴打车”软件进行刷单套现案件的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使用作弊软件,通过虚构打车交易事实,非法获取滴滴公司钱款3万余元[注9]

网上存在的大量教授刷单方法的教程及刷单专用软件,以及组建QQ群或微信群在群内互相教授、传播刷单方法的行为,也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了二条,其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显然,如果下游的刷单行为以涉嫌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网络上兜售刷单教程、刷单软件的行为,无疑符合上述“传授犯罪方法”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客观行为要件,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羊毛党”已经从单一的个人获取奖励,发展到团队协作,并通过高科技职业化的手段,大量榨取互联网公司的资金,而公司只能通过公司后台数据对线上操作进行监管,对于线下交易的管控往往鞭长莫及。这样无疑助推了“羊毛党”的刷单热情。在如何处理好“羊毛党”这把双刃剑的问题上,政府和企业都应该从行业未来整体的良性发展出发,一方面政府应加强监管和引导,及时从底线上遏制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平台运营者们亟需转变当前这种烧钱推广、跑马圈地发展思路,将更多的经历和资金投入到自身平台的合规经营和风控建设之中,通过不断优化的业务模式和平台特色,去吸引真正的用户和投资者,从而促使公司真正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注1]http://finance.qq.com/a/20150908/011059.htm

[注2]http://business.sohu.com/20150921/n421855888.shtml

[注3]http://news.sina.com.cn/o/2015-10-23/doc-ifxizetf7971764.shtml

[注4]http://www.winnet.cc/internet-arc2517.html

[注5]淘宝现今已添加了关键词排查,此类商品在淘宝上已很难检索购买。

[注6]原罪名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被修正案九调整

[注7]http://www.jsfy.gov.cn/alpx/xsal/2012/12/13143318980.html陈鼎国涉嫌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中,扬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鼎国明知《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为了达到其违法建筑证件合法化的目的,其对该证件的复印件加以变造,并达到了与原件一样的证明效力,其变造行为已损害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信力和信誉,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其行为符合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特征。

[注8] http://news.qq.com/a/20151008/020412.htm

[注9]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5-10/10/c_1283022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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