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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栏】扫黑除恶应知应会一二三(8)

嘉兴检察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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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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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如何界定“村霸”?


严格来说,“村霸”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对农村一些流氓恶势力的通俗用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均可归属于“村霸”范畴。


一是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三是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四是有组织、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五是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六是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七是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二十三、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二十四、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二)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三)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End-

审核:顾海群 陈  洁

校对:曹朱崟

制作:肖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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