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护航】空中法治小课堂Ⅱ:《与法相伴 拒绝侵害》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嘉兴检察
护
校
安
园
空中法治小课堂Ⅱ
与法相伴 拒绝侵害
今年4月,黑龙江佳木斯继母虐童案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8月,陕西2岁男童遭父亲酒后摔抱身亡的视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再度将“监护侵害”一词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监护侵害行为的立法力度,为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救济途径,本期主播将结合真实案例和同学们聊一聊监护侵害的相关法律知识。
本期主播↓↓↓
快戳视频观看吧!
同期干货集锦
什么是监护侵害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监护侵害的刑法保护
1.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虐待罪或者遗弃罪。
2.如果某一次虐待行为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监护人随意触摸被监护人隐私部位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或者猥亵儿童罪。
其他法律法规对监护侵害的保护手段
人身安全保护令:
由被侵害人提出申请,法院出具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也就是侵害实施人,暴力伤害、威胁骚扰、接触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或者责令被申请人迁出未成年人住所。
临时安置: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以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接收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并履行临时监护责任。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于监护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其他监护人等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监护侵害不是家务事。遇到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人的伤害行为,决不能忍气吞声,要勇敢地站出来,对监护侵害行为说“不”。可以向其他信赖的家人或者是老师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检察官求助。与法相伴,拒绝侵害,让我们共同努力!今天的空中法治小课堂就到这里了,筑梦未来,护航明天,我们下期再见!
观看指南↓↓↓
关注嘉兴检察和嘉兴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
也可通过登陆“嘉兴教育智慧云课堂”账号
进行观看哦!
—END—
审核:李 越 顾海群
校对:顾晓慧 钟 华
供稿:第六检察部
制作:盛云洁
【今日嘉检·阅读链】
·【嘉禾护航】空中法治小课堂Ⅱ:《解码青春期亲子关系:孩子,我想听你说》
·【嘉禾护航】空中法治小课堂Ⅱ:《“未”爱护航 “益”起行动》
·【嘉禾护航】空中法治小课堂Ⅱ:《遇到侵害 大声说“不”——未成年人防性侵法律课堂》
·【嘉禾护航】空中法治小课堂Ⅱ:《小心网络后面的“大灰狼”》
·【嘉禾护航】空中法治小课堂Ⅱ:《守护青春 理“性”而为——男生防性侵知识专场》
·【嘉禾护航】空中法治小课堂Ⅱ:《追星网事,切莫上头又上当》
嘉兴检察 在您身边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在看请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