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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为企业发展“松绑”解困
1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嘉兴市检察院《浙江省某装卸有限公司诉嘉兴市某镇政府及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入选!
浙江省某装卸有限公司诉嘉兴市某镇政府及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赔偿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15日,某装卸站与嘉兴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镇政府出让地块给某装卸站。2006年8月7日,镇政府与某装卸站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出让土地面积及价格。某装卸站按约定向镇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某装卸站在涉案土地上进行装卸站建设,于2006年年底完成竣工并一直使用。2013年10月11日,某装卸站注册成立某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卸公司)。2017年11月16日,某区综合执法局以装卸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案涉地块并用于建造砂石码头和堆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装卸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以镇政府及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请。装卸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镇政府非法出让行为是装卸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前提,某区综合执法局所作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与装卸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足以纠正装卸公司违法行为的后果,不应并处罚款。二审法院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违法部分,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内容。2019年7月29日,镇政府发出强制执行决定书,8月2日拆除了装卸公司的房屋和设施设备。装卸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二审相同理由驳回了其再审申请。2020年11月3日,装卸公司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违法部分,及认定镇政府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并收取土地出让金属违法行为,并无不当。但装卸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前提系镇政府非法出让行为,其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开展建设经营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正当权益应予以保护;镇政府对装卸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具有过错,对装卸公司因案涉码头腾退拆除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合理赔偿。装卸公司先后提起6件相关诉讼,其实质诉求系要求镇政府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为了避免程序空转,一揽子化解行政争议,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2021年7月27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会议就案件化解达成共识。8月13日,装卸公司与镇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解除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镇政府补偿装卸公司码头腾退拆除损失等共计120余万元,相关6件行政争议全部了结。同日,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镇政府违法收取集体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给某区人民政府予以反馈并提出建议,区政府表示将积极开展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法院裁判并无不当,民营企业因为信赖政府行为而造成损失,未得到合理赔偿或补偿的案件,应当立足于维护涉案企业正当权益,认真分析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发挥行政检察能动优势,联合相关部门,共同促进多起行政争议一揽子解决,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END—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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