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 认罪认罚的“小案”隐藏顶包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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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跃红 罗依婷
“很平常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轻伤一级,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表示谅解,也有证人的指证,没想到,这样一起凿凿有据的故意伤害案却另藏顶包玄机。”近日,在浙江省平湖市检察院的案件分享沙龙会上,承办检察官娓娓道来的一起“小案”引起了大家的兴趣。
嫌疑人的反常让检察官产生怀疑
2020年7月,一起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至平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阿胖、童仔、刘某等多人在某KTV包厢内娱乐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被人用酒瓶殴打,导致头部受伤和右手腕背侧肌腱断裂,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阿胖认罪态度良好,承认自己对被害人刘某实施了加害行为,并对他赔付12万元,刘某也出具了谅解书对阿胖表示谅解。类似的故意伤害案,平湖市检察院每年要办理近百件。
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能证实阿胖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他自己的供述、同行人员童仔的证言、谅解书等书证,能够形成貌似完整的证据链,基本证实了整个犯罪事实经过。
但细心的检察官又注意到,在证据材料中还有3名现场目击证人,指证砸酒瓶的是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瘦高个”,经辨认是在场的童仔。
随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对阿胖进行了讯问,发现刚满23周岁的阿胖个子不高,但非常胖。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他爽快承认当晚自己用啤酒瓶打伤了刘某,还表现出想尽快接受审判的急切心情。
阿胖的反常表现,加上在案证据存在着矛盾,让承办检察官心里产生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3个目击证人都看错人了吗
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再次逐页翻阅卷宗,发现在阿胖的8次讯问笔录中,除了首次笔录未能供述,后续7次供述稳定,对案发经过及实施的犯罪行为表述清楚,且对事后赔偿情况也能清晰讲述发展经过,逻辑顺畅,供述前后并无矛盾疑点。承办检察官认为,他首次供述与后续7次供述的态度变化也符合一名犯罪嫌疑人刚开始害怕承担责任而刻意回避的心理。
那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究竟孰是孰非,会不会是KTV包厢光线灰暗,加上冲突又是在大家大量饮酒之后发生,3名现场目击证人看错了呢?
为了排除合理怀疑,检察官再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列明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反馈,3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始终坚持就是“瘦高个”砸的酒瓶。但从赔偿款的来源情况看,12万元的赔偿款的确是阿胖的父母从亲戚处东拼西凑借来的。
引导侦查补证并没有排除承办检察官的合理怀疑,反而更让本案扑朔迷离:如果不是阿胖所为,为什么还要自己掏腰包去凑高达12万元的赔偿款呢?如果是阿胖所为,又为什么3个现场目击证人一再指证“瘦高个”童仔呢?
找到新证人却不愿意作证
为穷尽一切手段守住杜绝冤假错案的底线,该院成立了攻坚工作专班,自行对该案开展补充侦查。
围绕客观证据是否遗漏、证人证言是否可靠、嫌疑人是否另有隐情等问题,工作专班再次审查核实每一份证据,最终明确侦办思路:向3名证人核实指证“瘦高个”童仔的判断理由和依据;寻找在场但尚未作证的其他人员;核查阿胖第一次和第二次笔录之间发生重大转变的原因等。
经自行补充侦查,专班人员核实到,3名证人虽然对当时案发的细节有些模糊,但对于是谁实施的砸酒瓶行为非常肯定,斩钉截铁认定是“瘦高个”童仔。案件到了这一步,依然陷在僵局中,但正当专班人员犯愁时,其中一名证人随口说的一句话让专班人员颇感兴奋。他说当天在场的还有另外一人也看到了事情的经过。
专班人员立即决定传唤新证人。新证人到案后眼神躲闪、说话支支吾吾,称自己当晚并没看到谁砸的酒瓶。
最终,经过专班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交流,新证人终于打消顾虑、放下心理包袱,指认当晚砸酒瓶的人就是“瘦高个”童仔,而不是阿胖。经进一步谈话得知,原来新证人与童仔和阿胖都认识,指认谁都觉得不好,索性一开始声称没看见。
顶包真相与没有兑现的20万元承诺
专班人员顿感柳暗花明,砸酒瓶的人基本确定不是阿胖,但该案的疑问仍然没有排除:既然酒瓶不是阿胖砸的,他为什么要给童仔顶包呢?又为什么自己掏腰包赔钱呢?
经专班人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阿胖终于说出了实情:自己没有持酒瓶砸人。在之前的讯问中先不认罪,后又认罪,原因在于案发当天回去路上,童仔承诺要拿20万元给摆平这件事情的人。一想到自己辛辛苦苦打工一年只挣四五万,童仔一下子能给20万元,就算垫付了刘某的赔偿金,自己还能多挣好几万,他就同意了。阿胖又交代,自己顶包后童仔并没有兑现这20万元的承诺,但是担心自己改变口供会加重惩罚,不如继续违心承认争取缓刑的机会。说到这里,阿胖忍不住掩面痛哭。
为核实这一情况,专班人员又连夜通知阿胖的父亲老李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眼看事情无法掩饰,老李也如实讲述了阿胖包庇犯罪的经过,老实巴交的老李在知道儿子的顶包行为后,同样害怕翻供会让儿子加重处罚,于是便以“花钱买教训”的心理从亲戚那里凑来12万元赔偿了刘某。
根据证人证言和阿胖供述,检察机关认为,童仔存在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公安机关已对童仔作出终止侦查决定,该院立即制发《要求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督促公安机关对童仔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立即对童仔立案,将因涉嫌贩卖毒品已被安徽警方羁押的他押解回平湖。今年4月6日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据此,这起故意伤害案终于揭开了谜团。经平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童仔有期徒刑一年,与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阿胖犯包庇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目前,判决均已生效。
(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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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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