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了责任比例却还得全赔!司机老王后悔没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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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
交警明明区分了责任比例
但却还是要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肇事方老王对此百思不得其解
最终从法官处得到了答案
他悔恨不已
事情是这样的
今年52岁的老王是一个名驾龄5年的老司机,在此前的行车过程中从未发生过事故。在前一年车辆保险到期后,老王因为手头资金紧张,再加上盲目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决定等到过年奖金到账后再进行投保。然而正是这一决定,让意外来临时措手不及。
2019年春节前夕,老王驾车从象山到宁海探亲,途中与一辆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郭某腰右侧横突骨折。所幸事故并不算太严重,经交警认定,老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为次要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郭某逐渐恢复了健康并要求老王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电瓶车修理费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但双方始终对于赔偿的金额协商不下。
2019年6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郭某的大部分诉请,老王需支付郭某各项费用共计近4万元。
“交通事故中,虽然自己是主责,但对方也有责任,为什么要赔偿他全部损失,而不是按责任比例来计算?”带着疑问,他走进了县法院交通法庭。
听了他“委屈”后,法官告诉老王,因为郭某的损失都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老王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所以需要由老王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方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共计12.2万。更重要的是,“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责任大小,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才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郭某的损失合计为近4万元,未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所以老王应全额赔偿对方的损失。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平时俗称的“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其最大的作用是保障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的损失。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将在下一年度提高保险费率。法官再次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行车上路,千万莫存侥幸心态,平时要特别关注自己的车险,防止车辆出现脱保情况。
□ 记者:娄伟杰 通讯员 关耳
□ 编辑:林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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