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援刺死辱母者:正当防卫,无罪辩护
母亲“欠债”本金100万元,已合计偿还254万元,高利贷者不依不饶,母子被11人团伙绑架、控制、殴打、凌辱,儿子目睹母亲被催款人杜志浩脱下裤子羞辱,动作下流,以极端的方式羞辱他的母亲,在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儿子摸出水果刀刺死辱母者,却被判无期徒刑......
有 感
作者:曹阳
王法自昭然,蚁民有血性。
拔剑來尋仇,莫言不惜命。
还我汉子
作者:范诗银
自是人间真汉子,母亲受辱拔刀起。
信乎天道胆何孤,一步向前不畏死。
闻聊城法院
判刺杀辱母者义士无期徒刑
作者:马斗全
春寒料峭彻心肝,世道如斯公正难。
却是人间需勇气,生儿皆要似于欢。
聊城案有感
作者:崔武
不是于哥义气高,公然辱母愤难消。
从来自卫须弹压,敢效贺龙提菜刀?
于 欢
作者:船村
缩头无可报亲娘。心向横时法莫当。
岂是劈山成故事,仙衙一例演垂裳。
感题于欢案
作者:廖国华
匹夫五步血堪溅,况复凶行在眼前。
容恶警员退何速,舍生孝子怒难捐。
律条据说坚如铁,民意都知大似天。
国不能欺娘可辱?古无此理看今编。
临屏感事
作者:邓世广
一视同仁老调弹,正当防卫未从宽。
尊卑暧昧分三品,黑白分明罩两端。
救母歼凶真烈士,矫情断案假清官。
果然天下无公理,飞雪飞霜六月寒。
题聊城案件
作者:观云客
五步杀人事不空,复仇我爱古时风。
往来黄狗通身臭,流淌桃花一地红。
取得凶刀从腐鼠,瓢来牲血酹梧桐。
从来义士居缧绁,自古官心不正衷。
闻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
判决有感
作者:千里
一伞遮天鬼魅多,阳光绕路欲如何。
警车灯畔狗仗势,弱子劫中刀违和。
涉黑已昭谁未见,处危难解竟遭讹。
人间正道沧桑久,莫使东风染重疴。
题于欢案
作者:湘上散人
命与尊严孰值钱,于欢只可赴深渊。
但祈华夏无凌辱,国难若来谁向前!
题于欢案
作者:青湖钓徒
无计苍生报母恩,铿然兽血溅豪门。
天公亦怒人间耻,三月寒风带雪痕。
于欢应辩
作者:狼在草原
判法今朝太弄人,抽刀捍卫理难伸。
祸因小学未能忘,祖国曾经是母亲。
随 感
作者:宝瑟馀音
阳谋极致助阴魂,割地盘桓要路津。
蛇鼠自为张正义,当知囹圄困何人!
有感壮士于欢杀死辱母者
作者:长堤老树
钢刀落处血淋漓,岂忍贼凶把母欺。
此举若能传后世,二十四孝不足奇。
聊 城
作者:黄灏
网文细读久沉吟,寒意偏随春入侵。
秤遇臀歪平自失,草迎霜重惧偏深。
夺词胡批法无据,判笔悔逢民有心。
莫使后人翻旧案,闲翻旧案说如今。
闻山东辱母杀人案有感
作者:孙忠凯
辱母伤人理不粗,至情至孝众声呼。
千条律法谁甄别,十亿民心岂可诛。
有眼亟需惩丑恶,营私势必假糊涂。
荒唐笔判无期案,断送男儿伟丈夫。
临屏即事
作者:李育林
九天莫树恶人幡,血溅聊城未释冤。
逼债时知春不在,除凶后信案宁翻。
少年尽孝椿萱道,上界扶危律法源。
设若高端情义老,且凭刀笔去声援。
即兴有感
作者:李蔚斌
于欢手刃割悲欢,醒世缘当立世难。
枉顾孝慈分善恶,任谁还报寸心丹!
告于欢书
作者:柳云鹏
旋来即去警车尘,无视斯民受辱身。
尧天春气久相逼,遂使曾参敢杀人。
于欢案
作者:隔窗静听雨中春
垂裳殿上问三餐,议案年年创业难。
一例高台无避处,人伦国法现奇观。
由于欢案所想到的
作者:张红果
定谳难辞教化功,民心向背古今同。
当年一案摧彭宇,天下无人救媪翁。
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
竟判因母被辱而杀人之于欢
无期徒刑爰慨作一律
作者:阿袁
邪风四起绝三秦,翻愧幽燕入梦频。
日朗争驚百端恶?雲閒忍问一番新!
幾时識义紧关裏,何处寻芳泗水滨。
自恨无知鲁中院,养姦枉法误人民。
诗援聊城于欢案
作者:朱宪华
读罢奇闻感不禁,飕飕后背冷风侵。
按民唯恐横刀怒,助纣多缘执法阴。
善恶难容仇自古,亲慈焉许辱而今。
苍天可纳苍生谏,勿复官衙养兽禽。
有感于聊城于欢护母案
作者:李长瑞
国家法律岂无情,何故人心冷似冰?
护母若都成罪过,判官难道石中生?
谁之罪(今声)
作者:石兵
法律道德相辅成,激情救母本人伦。
教民守法谁护法?民警无为成祸根。
聞山東辱母殺人案枉審有作
作者:许清泉
聊城春色不堪看,血案驚人維穩難。
法治天朝無法制,官商狼狽早成奸。
春日闻山东辱母案有作 (新韵)
作者:苏兰芳
辱国辱母一般同,血案判来何不公?
遍地春光无意赏,且舒醉眼辩青红。
于 欢
作者:天竹
怪道春来久不晴,聊城惨案太心惊。
见娘受辱冲冠起,我为于欢赞一声。
感于欢案
作者:姚立朝
击键聊城读判词,凭栏北望实堪悲。
家慈遇辱身如退,国有难时能靠谁。
无 题
侯立兵
忍耻包羞反纵奸,到今逼我刃凶顽。
任听人母遭凌辱,多少警徽应汗颜。
新窦娥冤
作者:逍遥王子
辱母奸人惹不堪,当提利刃灭凶顽。
山东好汉铮铮骨,怎可啷当入狱冤?
刀刺辱母者案辱三题
作者:胡荣华
一
岂容讨债耍淫龟,孺子一怒乱刀追。
飞溅恶徒五步血,报答母爱三春晖。
二
无期裁量判于欢,暴辱银霞为哪般。
房地产狂资本野,虚实冰火两重天。
三
开窗连坐泛中流,未敢雷池越半头。
大圣归来箍咒在,杜鹃啼血唱南周。
刀刺辱母者案有咏
作者:张庆辉
盛世也无违,威仪敢腹诽?
不捐三尺血,何以报春晖。
卜算子•闻于欢案有感
作者:杨学军
刑律重于山,应得天平许。一纸苍凉四野惊,难止倾情诉。 阶下有人言,自是真心语:祖国娘亲受辱时,赤子将何护?
附无辜者计划刑辩部分律师意见:
徐利平律师:每一个男人,在母亲遭如此残酷羞辱,不提刀杀匪,还有脸活下去吗?从这个事情可以看出,生命权不一定是最重要的。当你以极端的方式羞辱他人人格时,你就是“自作孽不可活”。无论从法学还是从社会学角度,这个案件如果不把焦点放在母亲遭受极端侮辱上,都是没有意义的。男人这个时候,必须要有杀气。否则,人就不为人,没有资格活在世上。这个事情比剥夺生命更恶劣!法律的最大的功能是提供人的行为预期。本案应该向全社会传递一个预期:当你在一个男人面前残暴羞辱他的母亲时,他是有权杀你的,你须付出生命代价“玩火”。司法不能苛求一个男人,采取完美理性的维权方法。这样的司法是毫无人性的。我认为本案这些作恶者,采取是“人类恐怖主义”,比杀人放火严重。是非常残暴的犯罪行为。不但极度摧残了女性也极度摧残了她儿子,挑战了人性底线。如果有陪审团,肯定是一致裁决:无罪!
姜建高:有计划的黑社会组织讨债,极端的侮辱人格行为,十一人对一人,110也打了,都不能解决问题?唯一能解决问题的反抗只有工具“刀”将他们杀死,才可以避免侮辱行为的继续!这个案件发生过程应该是完全的正当防卫行为。
李永恒: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传统道德,在中国忠君以外就是孝道,热血男儿看到自己母亲受辱,不可能按现代法治的思维维权,当看到警察都不能保护自己母亲时候,任何一个有血性的男儿,都会置自己的生死予不顾奋力反击。
尚满庆:危险并未结束:根据报道所批露的现场力量对比(11:2)以及此前“讨债”劣迹,于欢才去对抗并无不当,置身于当时环境之下,报警解救无果,采取自力措施是最后选择,本案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并无不当。
邓学平:一审判决以讨债的人没拿工具,不具防卫紧迫性为由,不认定正当防卫是站不住脚的。实施暴力不是必须要拿工具,徒手也可以暴力行凶。在封闭狭小的空间内,讨债者具有人数优势,且有证据显示讨债人实施了暴力,这种人身危险是现实存在的,也是非常紧迫的。于欢此时别无选择,唯有防卫才有可能脱离危险。此时导致人员伤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李永恒:毫无疑问,死者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及侮辱罪,可择一重刑认定,警方仅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涉嫌渎职。
张庭源:1,儿子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此种情形,认定为正当防卫为宜。2,死伤者一方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警方的现场处置行为令人绝望,涉嫌玩忽职守,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法官的判决令人极为失望。
杨学林:虽然正当防卫存在争议,但从各方面考量,此案应作无罪辩护。
曾维昶:可以拷问法官,如果他遇到自己母亲同样的情节,他应该怎么办?
邓学平:窃以为律师和法官一样应当慎杀。致人死亡是被逼无奈的防卫后果,并非积极追求的结果。
石扉客:“一个正常社会,可以承受生殖器这三个字——评《刺死辱母者》”
短短一天之内,南周这篇《刺死辱母者》的稿子点燃了舆情之熊熊烈焰……文中提到,被告人用极端手段侮辱余欢的母亲苏银霞。到底是什么样的极端手段?
随即看到一条详细阐明的微博:
//@自由是美丽的:由于媒体行业的特殊要求,报道只说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据向采写此稿的南方周末记者王瑞峰老师求证,得到的答案是: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和另十名涉黑男子的面,脱下裤子掏出阴J,在苏银霞脸上蹭、往她嘴里塞!
各方面传来的信息,基本证实这条微博所说大致靠谱。
那么我的问题是,微博所述的这个细节,完全可以直接写到报道里来,直接写到纸质版和网络版上来,完全用不着用冷静过滤到语焉不详的极端手段这四个字来取代。
这个细节,是余欢案最关键的细节,直接关系到该案事实的确定和性质的判定,直接关系到该案责任的划分和罪与非罪的判定,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为人子为人父者的人伦底线,直接关系到这个社会最强大也最脆弱、最备受摧残也最亟需呵护的那个部分。(摘自其文章)
方庆:我个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几个要素。1.杜志浩等11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犯罪;2.杜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3.防卫的对象是杜某等不法侵害人;4.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于不采取这种暴力行为,不能解救其母亲,也不能消除非法拘禁的现实危险。5.缺乏期待可能性。多次报警和拨打市长热线,没有结果,并且,处警的警察也没有解救他们。
张新年:辱母案,就被告人故意伤害而言,很明显构成正当防卫。被伤害者都还能自行开车,后来到了医院又和其他人争执耽误了救治时间,才流血过多而亡,对伤害扩大导致死亡的结果,也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综合来看,正当防卫成立!
斯伟江:本案属于正当防卫,恐怕是不存在争议的。要讨论的是,是否存在防卫过当?当时的情形是,于欢这一方,已经报警,警察也已经来过,但警察对违法行为不予直接制止,警察的渎职行为,显然也是引发本案悲剧的一个原因,因此,当时执法的警察构成渎职,是否构成犯罪,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从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看,公民受到不法人身威胁后,没有主动报案,而是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影响其防卫行为的性质认定。何况,本案是先报警,警察不作为之后,于欢采取的自力救济,更显其行为的必要性。
是否过当,要看于欢当时,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制止当时受害人等造成的不法侵害,根据新闻报道,当时,受害人这一方,人数众多,有11人,如果于欢手拿刀,先警告,能否制止当时的非法拘禁行为,和之后可能继续的侮辱行为,很难判断,也可能自己动刀反而被打伤,从报道中受害人这些人的行径判断,后者的可能性更大,毕竟,水果刀不是枪,如果于欢手里是枪的话,(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恐怕不警告,就开枪,算防卫过当了,但毕竟一把水果刀,对面11个人,对方手里几把椅子,就可以把他打倒,因此,这个必要限度,应该向当时的被侵害者于欢母子倾斜,通俗地说,就是要对于欢母子宽松些,毕竟,在难以判断的情形下,不应该苛求当时的受害人。法谚:在怀疑中必须保护被告。(摘自其文章)
徐昕:如果我是辩护人,我将为刺死辱母者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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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梅关雪 盖涵生 吴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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