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他为何能从精神病院出来?南宁市首例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案今日审结<总第406期>
作者:兴宁区法院 梁丽明 林凤宁
2015年3月15日18时许,闭某群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某村附近,持柴刀、锄头无故砍伤被害人郭某的头部、颈部,致使被害人郭某左颈总动脉离断,继发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被申请人闭某群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疾,作案时属于发病期,故其刑事责任能力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经兴宁区检察院申请,兴宁区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对被申请人闭某群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由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对其进行强制治疗。
经过近一年的治疗,2016年7月26日,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对被申请人闭某群作出评估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闭某群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人身危险性评估为“0级”,符合强制医疗解除条件,并于2016年8月1日向兴宁区法院提出了对被申请人闭某群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8月12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8月29日,兴宁区法院依法审结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所提出对被强制医疗人闭某群解除强制医疗一案,依法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据了解,该案在南宁尚属首例。
兴宁区法院当庭宣布解除对闭某群的强制医疗
根据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示了精神疾病和危险性评估报告、定期评估记录表等证据,认为经过治疗,被申请人闭某群的精神障碍症状已经治愈,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应当解除强制医疗。
8月12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在经审委会讨论及综合专家意见后,8月29日上午,兴宁区法院再次就本案开庭,当庭宣布解除对闭某群的强制医疗。随后,主办法官与申请人代理人及闭某群的小儿子一同将决定书送至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当场解除闭某群的强制医疗,并由闭某群的小儿子接其回家。
值得一提的是,兴宁区法院考虑到闭某群回归社会后,环境将发生变化,而精神类疾病的后续治疗极其重要,涉及到多方的监管及闭某群能否按时吃药进而控制病情。如果闭某群被解除强制医疗后,其法定代理人疏于监管,有可能会再次犯病对他人实施伤害。该院特向兴宁区政法委提出建议,协调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对闭某群进行为期六个月的后续治疗追踪,并协调辖区派出所、村治保委员、网格员对闭某群日常生活情况给予一定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编辑:王柳青
猜您喜欢
★悬赏公告强势来袭,提供线索者按执结到位数的5%给予奖励(已有“老赖”主动还钱)
★南宁市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张培健深入基层法院调研指导司改工作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或扫一扫即刻关注”南宁中院“
欢迎关注转发!
如果喜欢就给我们点赞吧!
投稿信箱nnzybgs@163.com(注明微信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