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出轨应如何维权?家事审判法官这样说<总第416期>
作者:兴宁区法院 潘俊秀
图片:来源自网络
婚内出轨作为主要的婚姻杀手之一,其相关新闻一直是媒体报道的热点,近期更是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配偶在婚内出轨,尤其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往往导致家庭破碎、亲朋反目,孩子也成为无辜受害者。在发现配偶出轨的情况下,如何理性维权才能将损失降至最低?
遭遇婚内出轨,第一反应往往是这样的!
当真正面临离婚的时候却又是这样的!
对于如何理性维权,好多人的表情又是这个样子的!
在发现配偶出轨的情况下,究竟如何理性维权才能将损失降至最低?家事审判法官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分析来支招,速速围观!
张男与李女结婚18年,婚前婚后感情融洽,从未发生激烈争吵,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均未成年,儿子刚满5岁。2016年8月,李女起诉张男要求离婚并由自己携带子女抚养。诉讼中,张男自认曾与他人同居。法官在庭审中发现,张男与李女的夫妻感情虽因男方出轨遭受重创,却未完全破裂,二人仍有念及旧情、为子女成长维系家庭之意。后经法官调解、对张男予以训诫,张男承诺改过自新,回归家庭,与李女一起努力抚养子女,而李女也愿给张男一次挽救家庭的机会。
法官支招
第一招:调解
出轨是大众道德不能容忍的行为,法律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配偶出轨问题时,不少人认为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从法院领回一纸离婚判决,此为人之常情,却未必是每个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案,因为在婚生子女年幼的案件中,简单下判离婚极有可能改变孩子的生存环境,给其心灵造成深远影响,甚至改变其人生。在类似案例一的案件中,如夫妻感情未因出轨完全破裂且婚生子女年纪尚小,法院可以从保护家庭和睦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在对出轨方进行训诫且其已知悔改的前提下,为当事人调解和好。因此,在类似案件中,出轨受害方可在衡量利弊之后,在自愿基础上要求法官进行和好调解。
2016年7月,阿兰起诉阿森要求离婚,理由是男方阿森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阿兰在诉讼中要求阿森向自己作出损害赔偿。对于阿森出轨的事实,阿兰在庭审中仅提供了一份书证,该证据的证明力薄弱,未能反映阿森与第三方存在同居关系。由于原告举证不能,对于被告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诉求也未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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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招:充分举证索赔
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其能证明配偶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在提供证据方面,不应过于简单,而应尽可能充实地把能直接反映配偶与他人同居事实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如孤证不足以证实同居事实的情形下,应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里的证据应包括民诉法中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等。
2016年6月,赵女起诉蔡男要求离婚,诉讼请求还包括由赵女携带婚生儿子抚养、蔡男每月向赵女支付孩子抚养费并按实际支出分担孩子教育费、医疗费,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等。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兴宁区法院审理确认了蔡男在与赵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外遇、经妻子发现后仍不悔改的事实。最后,该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孩子由赵女抚养,蔡男每月向赵女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并按实际票据支出负担一半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对于蔡男婚前购置的房产,由于婚后赵女与蔡男共同还贷,该院依法判决蔡男向赵女支付该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偿还额及房产相应增值比例部分补偿款共计6万元;对于二人共有的小轿车,该院依法判决该车归蔡男所有,由蔡男向赵女支付补偿款3万元。而对于夫妻共同债权,由于涉及案外人权益,且债权的相对人均未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故在该案中法院不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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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招:提前准备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当一方婚内出轨已成无可挽回的事实,将给对方造成感情上和心理上的极大伤害,更对夫妻感情带来致命打击。在无过错方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再予维系夫妻关系将不利于双方今后的生活,因此,从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或调解离婚。随之而至的,是子女抚养及相关费用的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问题。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对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法院将根据子女意愿、子女成长期间哪一方付出较多、跟随哪一方对其成长更有利等因素考虑抚养权的分配;对于抚养子女的费用负担问题,法院将根据支当事人的收入水平、当地生活水平予以认定;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从有利于无过错方及未成年人的角度,法院可判决不动产或动产归一方所有,由该方向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等。因此,无过错方在类似案件的起诉中,应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事先理清、做到心中有数,并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工资收入凭证、不动产或动产产权凭证、婚内出轨证据等。
温馨提示
大众所说“出轨”,泛指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各种行为,按其严重程度,常见的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与其他异性关系过于亲密等,而在现行《婚姻法》中,仅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他的“出轨”行为是不能主张损害赔偿的;且此种情形下过错方是否应当少分或不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并无规定。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虽然大众对婚内出轨深恶痛绝,但大多数人因怀有“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只是习惯从道德范畴对该行为进行谴责和解决,真正理性地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维护自身权益和尊严的人相对来说较少。其实,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出轨行为,受害人可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理性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家庭关系、呵护子女成长、索赔、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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