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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手打官司一定会赢吗?小编和你聊聊关于民间借贷那些事儿

2016-10-10 俸梓烨 南宁中院


作者:宾阳法院  俸梓烨

图片:来源自网络

编辑:陈冬玲



法官法官,我有借条在手打官司一定稳赢吧!

不一定,或需进一步举证。



小明表示很困惑。

别着急,

小编通过一个案例让你知晓!

顺便说说民间借贷那些事儿。


案情

被告刘海斌、李玉与第三人黄涛系朋友关系,原告李清与黄涛也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25日,两被告出具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清人民币现金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从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止。如有超期,本人自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给出借人李清。借款人:刘海斌、李玉。2015年11月24日。”两被告辩称并没有实际借到原告李清的100000元,而是2013年8月借到第三人黄涛100000元,因到期无法还款才在黄涛的要求下出具一张借到李清100000元的借条交给黄涛。原告李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了100000元给两被告。

2016年6月3日,原告李清持本案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100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法庭几次传票传唤,仅委托代理人出庭,其本人均不到庭。后法院依两被告申请,依法追加黄涛为本案第三人,其经法院传票传唤,亦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

本案中原告仅提供借条作为证明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证据,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出借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才生效。本案中,原告仅提供借条作为证明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没有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证据链,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出示借条且主张100000元系现金交付给两被告,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款关系成立。两被告仍然应归还原告100000元借款,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决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款行为、借款金额、支付方式等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分析

本案中,虽然原告李清出具了一张被告刘海斌、李玉签字的借条,但两被告否认曾向原告借款,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但是,除借条之外,原告并没有提交其他的证据证明原告已将100000元支付给两被告。

且为查明本案事实,法院多次传唤及电话通知原告到庭,原告均拒绝到庭接受质询,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又多次以“不清楚”回答法庭提问。黄涛自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之后,经法院传唤及电话通知亦拒绝到庭接收质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答辩意见以及本案的庭审查明等情况,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其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清的诉讼请求。那么面对民间借贷,我们应该注意那些问题?


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那么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生活中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比较常用的证据有借条、欠条、收据、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总得来说,以上证据都可以看作是借贷凭证。但实际操作中最保险的是借款合同加上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几项证据组合使用,更能全面的证明事实。


如果仅仅是其中的一项证据,往往还需要进一步对借贷事实进行证明。比如只有借条,借条中又没有表明以支付借款,如果借款人抗辩说没有收到借款,如果是小额借款可能没有问题,但如果是大额借款,这就难以认定款项是否已经支付,给出借人造成不利影响。再比如说,仅有一张欠条,而借款人抗辩说此欠条是因其他事实产生的,并提供了合理的证据,那出借人就要再次承担证明借款事实的责任。


保证人

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欠条、收据等字据中有多个借款人和保证人。出借人是否可以选择起诉其中一部分人?


是可以的。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除了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另外还应注意,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合法有效性

什么样的借贷关系收法律保护,什么样的不收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以上的情形都是将借款用于损害第三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金融市场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导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借贷合同无效后会如何处理?


  如果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法院一般会判决借款人偿还出借人本金,或者对支付的利息收缴。


利息

(一)对于借贷期限内的利息的处理:

  1、双方没有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双方约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会支持;超过年利率24%但没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属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借款人没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会支持。


(二)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

  1.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但不应超过年利率的24%。

  2.借贷双方仅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有约定月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借贷双方既没约定借贷期限内利息,也没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对于违约金、利息、其他费用的计算: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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