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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蓝山上城入室抢劫杀人案<总第436期>
作者:南宁市中院 孙晓梅、李升云
图片:吴斌
编辑:王柳青
2016年3月27日晚,被告人陈惠阳(男,1990年1月4日出生。2005年因盗窃被收容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刑满释放)判断在其暂住的南宁市青秀区蓝山上城小区的出租房楼上只有一名女子独居,遂产生抢劫犯意。同日22时许,陈惠阳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该房门外,冒充物业工作人员诱骗被害人冯某打开房门后,陈惠阳强行闯入室内控制冯某到卫生间内的地上,并用电线捆绑冯某手脚,用抹布塞住冯某嘴巴。随后,陈惠阳搜取房间内冯某包里的800余元人民币和一部iPhone6SPlus手机。劫取财物后,陈惠阳因担心罪行败露而将冯某勒死。将冯某杀害后,陈惠阳于2016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离开蓝山上城小区到南宁火车站乘坐火车返回福建省厦门市。经法医鉴定,冯某系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惠阳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后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惠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惠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该案待合议庭评议之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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