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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万凌云受贿案一审宣判<总第493期>

2016-12-29 高怀、孙晓梅 南宁中院


作者:南宁市中院  高怀、孙晓梅

图片:伍彬

编辑:王柳青



 2016年12月29日下午,南宁市中级法院对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万凌云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万凌云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被告人万凌云在法庭上听判


经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万凌云利用担任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该公司名下子公司南宁市和思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问题协调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80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万凌云配合办案机关追回210万元赃款,被告人万凌云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179万元。

合议庭成员


 中院认为

被告人万凌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万凌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万凌云归案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万凌云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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