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去世后300多万动迁款全给了同居女友,妹妹起诉想继承,结果……
哥哥梅肃去世前将动迁款328万余元,全部打入同居人刘音的账户中,妹妹梅岚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认为刘音不当得利,索要动迁补偿款并申请财产保全。然而,经法院一审及二审,驳回了梅岚的诉讼请求,那么梅岚是否应赔偿刘音因财产保全产生的损失呢?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刘音的诉讼请求。
刘音与梅岚的哥哥梅肃长年共同生活,2017年2月13日梅肃获得动迁补偿款3288135元,2月15日梅肃将上述款项全部存入刘音账户。同年10月22日梅肃死亡。
梅岚是梅肃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梅岚于2018年5月21日起诉刘音不当得利。2018年5月28日她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了刘音30万元的理财产品及收益,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梅岚的诉讼请求。
之后,刘音认为,被采取保全措施的30万元理财产品类型是保本付息的,于2018年9月28日到期后刘音原本可以继续续期带来收益,因为被冻结导致无法续期,产生了损失。梅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给刘音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刘音相应的损失。据此,刘音以梅岚错误申请保全造成其损失为由,诉至虹口法院,要求梅岚赔偿因财产保全导致3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被冻结给刘音造成的利息损失9058.45元。
虹口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损害纠纷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损害责任的成立应当以保全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基本要件。
法院综合分析,双方争议款项的来源是梅肃的动迁款,而梅岚是梅肃唯一法定继承人,梅岚基于其自身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对在刘音处的梅肃动迁余款有不同的法律认识并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申请保全,属于正常的诉讼行为。梅岚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是其对相应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法律适用等理解与认识的差异所致,并不能据此认定梅岚的起诉及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主观过错。
梅岚后续提起再审申请,是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此时财产保全措施已被解除,与保全错误与否并无关联。
据此,虹口法院认为,梅岚申请财产保全并无过错,不构成申请保全错误,判决驳回了刘音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见习记者 | 张叶荷
编辑 |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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