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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落槌,母亲希望他放弃上诉,“好好反省”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件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丁德宏独任审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吴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因涉及个人隐私,该案依法不公开审理,随后公开宣判。



1被认定“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1985年出生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未成年女子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


期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觉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


静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静安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2强制猥亵的情节表现明显 证据确凿


该案为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在被害人不断躲避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本案主审法官、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表示,该案强制猥亵的情节表现明显,证据充分。


以往,不少类似案件存在取证困难,找不到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受到短暂侵害以后马上就走了,没有达到强制猥亵的程度等情况。本案中,最后一名被害人勇敢地站了出来,当场指证并一路追出了车厢,协助公安将其抓获。


从相关视频中可以看到,本案实有三名被害人,但因其中一名被害人始终没有出现无法查明身份,最终本案仅认定两名被害人。


“我们希望广大女性同胞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能勇敢地站出来,进行指认。也希望这起案件的判决,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打击此类犯罪嫌疑人的气焰,使他们不敢在公共场所肆意对女性下手。”丁德宏说。


3家属:他性格内向,不爱言语


“在里面要好好吃饭,认真认错。”记者在现场看到,宣判结束后,旁听席上被告人王某某母亲向儿子喊道。而王某某始终低着头,没有过多的动作。


“平时他不爱说话、不爱表达。”王某某的母亲告诉记者。对于判决结果,王某某母亲表示认可,“我也会和他(王某某)说,不要再上诉了,在里面好好反省自己的行为。


记者随后联系了王某某的辩护律师于小强,他对于本案判决结果表示“还是比较满意的”。至于王某某是否会提起上诉,于律师表示,目前尚未有确切答案,将再次听取王某某意见。


见习记者 | 张叶荷

图片、视频 | 张叶荷

剪辑 | 袁毓菁

编辑 | 袁毓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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