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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谢宇亲笔写信请辩护律师!为何要为“坏人”辩护?业内人这样说 | 法治新闻眼

张旭凡 上海法治报 2022-05-18


近日,

吴谢宇弑母案一审宣判,

这位曾经的学霸被判死刑

而他本人提出上诉

还亲笔写信请求律师徐昕为其辩护

再三考虑后

徐昕接受了吴谢宇的委托


在每一个惨绝人寰的恶性案件中

为那些罪大恶极之人辩护

似乎始终都是一项充满争议的行为

许多人不理解也不赞同

出于怎样的考量与抉择

让刑辩律师决定接下委托?

为“坏人”做辩护背后有什么必要性?

记者采访了几位律师


“死有余辜”者

更应感受到“程序正义”


8月26日,吴谢宇弑母案一审公开宣判,因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吴谢宇被判死刑。8月30日,吴谢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此外,吴谢宇亲笔向律师徐昕写信,请求他为自己辩护。



今年8月26日,吴谢宇一审被判处死刑


吴谢宇在信中写到:“我真的不甘心,我这辈子就以这么个可恶、可恨、可悲、可耻、可鄙的罪人收场!”“我真的好想能活下去”,他表达了自己强烈的求生欲。考虑再三后,徐昕接受了吴谢宇的委托,将介入该案的二审辩护。


吴谢宇在看守所期间写的亲笔信(部分)截图


此前,徐昕曾参与过很多知名案例,如2017年的“天津摆射击摊老太持枪案”。


“我认为,吴谢宇案不仅涉及生死、精神病司法鉴定等问题,也有助于思考人性,反思教育和社会问题,以减少近亲相杀悲剧的发生。”徐昕认为,选择为吴谢宇辩护,无关生死善恶。“死有余辜”者,更应感受到“程序正义”


吴谢宇在一审法庭上认罪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来说,弑君弑父应属十恶不赦的大罪,似乎没有什么好辩护的,但是从现代法治观念的角度来说,必须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待审的犯罪嫌疑人。”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席绪军律师说道。


我国《宪法》第130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上海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朗律师指出,案件提起上诉相当于开启了一个新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有辩护律师,即使当事人不自行委托,国家也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思维律师表示,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具有程序正义的法律价值。通俗来说,程序正义是指案件不仅判决结果正确公平且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还应当是人们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王思维认为,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只有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那么无论审判结果如何,至少公众能确信这种结果不是恣意作出的,而是经过层层论证得出的合理结论。


“从人权保障与程序正义上来说,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没有变化,但是通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律师尽职尽责为其辩护,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决会更有公信力,也更令当事人和公众信服。”衡律师上海事务所余超律师说道。


律师最大的道德就是忠于辩护职责


现实中,当面对这种看起来罪大恶极之人,舆论往往会出现一边倒的状态,此时选择为其辩护,不仅很难让老百姓们理解接受,还有可能被贴上蹭流量、炒热度的嫌疑,律师能够站出来本身也需要经过一番深思熟虑。


余超律师介绍,此前执业过程中也曾代理过一些伤害类、涉众类案件,遭到了对方当事人家属的“围追堵截”。有一次开庭后,几个人冲上来抓住其中一名律师的衣服说“你们为坏人说话,你们律师也不是好人!”余超表示,作为刑辩律师,面对被害方不理解也是常有的事,但是“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刑辩律师不能盲从于大众的声音,要有自己独立的思考与判断,要用理性战胜情感


“当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产生冲突,‘吃瓜群众’往往只看报道出来的内容,认为这就是真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没有介入到案件之前,无法只从新闻报道中了解到案件全貌。”马朗说:“既然国家保障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辩护权,在此基础上就已经先排除了这个人的道德因素。律师要有自己的独立判断,他无需考虑这个人是坏还是好,只需要去考虑这个案件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大众朴素的价值观往往是站在道德的角度来判断思考,当律师为道德上有瑕疵的被告人辩护时会被误解为‘为坏人辩护的人肯定也是坏人’。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刑辩律师应当忠于自己的辩护职责,哪怕被告人在别人看来是‘罪大恶极’,因为对律师而言,最大的道德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余超说道。


吴谢宇


“吴谢宇案一直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在这种社会热点事件中,公众往往偏向天然的弱势方,试图用舆论衡量裁决善恶对错。而律师存在的意义,就是在彼时仍要保持冷静中立的态度。”王思维认为,提出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并非是律师泯灭人性为“坏人”辩护,而是法律赋予刑事律师的权利。


律师辩护的制度价值不仅在于道德层面,而且在于法律层面。”王思维解释到,律师辩护的主要作用和价值在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保护犯罪嫌疑人免受错误的法律追究,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一些舆情热点事件,需要有人站出来抽丝剥茧地去寻找案件背后不被人关心的真相。”


广西自律律所主任主任陈晓瑜律师说:“刑事辩护的意义,不在于为谁辩护,而在于辩护。没有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就好像刑罚没有了监督,没有了对抗,那么刑罚就成为悬在任何人头上的利剑,随意砍下。所以,刑事辩护的意义,更重要的是让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得到依法的辩护,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合法的程序,依法予以处罚。


见习记者 | 张旭凡

部分新闻素材综合自北京日报、澎湃新闻、北京知道

编辑 | 刘家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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