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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特刊丨从“小环保”到“大环境”,天津生态环境局“成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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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推进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山水林田湖草,祖国山川生机盎然,一幅幅壮美的生态发展画卷徐徐展开......


清新的空气,清澈的河流,清净的大地……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天津生态环境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决守住绿水青山,绿色发展明显加快,污染治理明显加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水平全面提升,广大市民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灼灼韶光初心不改,箐箐生态使命笃定

从机构沿革看天津生态环境保护辉煌历程


天津市环境保护机构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三废”调查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天津市委、市政府对环境保护高度重视,环境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大幅增加,环境污染治理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不断加强。1974年,成立天津市环境保护办公室。1980年,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成立,之后经过多次机构改革,更加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更加符合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2018年,按照天津市机构改革要求,组建生态环境局,津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新征途。


20世纪60年代起:“三废”调查组


1964年,根据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关于“北京、天津、上海对工业‘三废’污染要进行摸底调查”的指示,天津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由市建设、计划、科技、农业以及市政、卫生等部门组成“三废”调查组,对全市污染状况进行摸底调查。

1965年,在“三废”调查组的基础上成立“三废”办公室,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1966年,“三废”工作划归天津市环境卫生局,并成立“三废”管理处;1968年,天津市环境卫生局撤销,“三废”管理业务划归天津市生产指挥部,成立天津市生产指挥部综合利用办公室;1973年,综合利用办公室合并于天津市科技局,在局内设综合利用组;1974年,天津市科技局综合利用业务划归天津市综合计划局(即天津市计委前身),成立治理“三废”办公室


70年代中后期:环境保护办公室


1974年11月,天津市计委治理“三废”办公室更名为“天津市革命委员会环境保护办公室”

1978年4月,天津市革命委员会环境保护办公室改为局级单位,由天津市建委代管。1979年11月,天津市革命委员会环境保护办公室内设6个处。


80年代以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1980年8月,天津市革命委员会环境保护办公室更名天津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9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环保办公室更名为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内设8个处(室)。

1988年,引滦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设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1989年,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成立。7月28日,天津市引滦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内为环境保护局职能处室,对外为天津市引滦水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90年代后期至今:五次机构改革


1997年3月,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整职能配置,内设18个职能处(室)。

2000年10月,批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为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内设15个职能处(室)。

2009年,天津市实施机构改革,明确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为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内设15个职能处(室)。

2014年12月,明确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设17个内设机构。

2018年11月,组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天津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通过改革,强化了统一监管职能,整合了发改、国土、水务、农业、海洋等部门部分监管职责,实现了“五口归一”,落实了“五个打通”。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本市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涉核安全协调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查和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国家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督察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天津。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生态保护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管辖海域内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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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金鹏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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