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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缴纳“排污费”,作坊老板为何被判刑?

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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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江津法院公开宣判了三起开设废旧塑料加工作坊并以“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污染环境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16—2017年期间,库某超等三名被告人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没有采取任何污染物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先后在巴南区南泉街道租赁设置有“排污管道”的厂房进行废旧塑料品破碎,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网,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前述“排污管道”系在厂区污水沟以及公路边沟里安置的管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被告人除每月缴纳厂房租赁费以外,还会向出租人缴纳50—200元不等的“排污费”

经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被告人排放的废水中含有二噁英

当庭宣判

经审理后,江津法院根据库某超等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噁英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属有毒物质。



法官寄语

       案件中的塑料加工小作坊租赁设置有“排污管道”的厂房进行塑料加工,虽逐月向出租人缴纳“排污费”,但其“排污管道”隐蔽性较强,其排污行为意在逃避监管,并未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不属于合法的排污方式,属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二噁英号称世纪之毒,系一类剧毒物质、一级致癌物,对人体危害性极大,废旧塑料加工过程中若处置不当极易产生此类物质。


       在江津法院今年以来已审结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中,此类犯罪方式占比近50%。违法加工废旧塑料虽然可以给个人带来短期高收益,但却将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损害,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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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朱锐

摄影:吴京烝

编辑: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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