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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连续审结两起拒执罪自诉案件

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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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江津法院连续审结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产生强大震慑,有力推动执行案件办理,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案件一

1

慑于法律威严

案款全部兑现


基本情况

2015年,庞某与袁某共同合伙经营生意。后因庞某与袁某在合伙经营中多次发生分歧,经双方协议并结算,庞某退出经营,袁某应向庞某支付13万元,因此时袁某暂无力支付,故向庞某出具借条。


后经多次催收,袁某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庞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袁某支付原告庞某13万元及利息。后被告袁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庞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款6万元,声称剩余款项无力支付。


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异地财产线索,执行人员遂连夜前往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某在当地所有的一批地板砖,并拟启动处置程序。


就在法院查封该批地板砖后,被执行人袁某却分数次将已被查封的地板砖卖出,且未将款项用于履行法律义务。


申请执行人庞某于2018年9月14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该案。

2018年9月19日,在得知被告人袁某具体下落后,执行人员随即赶赴贵州省,将其抓获到案,并先行对其司法拘留15日。

迫于强大的法律震慑,被告人袁某家人积极同自诉人协商,希望得到和解。


近日,被告人袁某家人向法院缴纳了剩余全部案款自诉人庞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执行案件亦全案执行完毕。后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准予自诉人庞某撤回起诉。




2

案件二

转移1300余万元逃避执行

刑事自诉倒逼执行和解


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17年,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按合同约定数次向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供应货物,但实业公司却迟迟不支付货款。


经多次催收,实业公司仍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混凝土公司无奈之下向江津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实业公司支付原告混凝土公司货款800余万元及违约金。该协议经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并产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并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余万元,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和车辆。


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某银行账户可能有大量存款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遂前往该银行进行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故意注销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银行账户,并另开立新账户走账,往来金额达1300余万元,且未将款项用于履行法律义务,属于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存在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


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该案。


案件进展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迫于强大的法律震慑,被告人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积极同自诉人和执行干警协调。


近日,自诉人与被告人经多次协商,顺利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并向执行干警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资产处置。


后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准予自诉人撤回起诉。现江津法院正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开展处置兑现工作。




回顾

江津法院

拒执案件典型案例

重拳打击失信被执行人

判刑后缴纳全部案款


基本情况

江某与夏某土地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纠纷于2014年5月5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江某补偿夏某土地承包经营户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的调解协议,当日法院出具调解书就该协议予以确认,双方签字认可后调解书生效。


调解书明确,江某在同年5月12日、6月5日分两次支付给夏某土地承包经营户人民币3万元和4万元。


后江某未履行法律义务,夏某土地承包经营户遂于2014年5月16日和2015年1月15日向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江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怀疑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执行人员遂前往银行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从账户中取款2万余元,又于2014年5月15日取款6千余元并注销该帐户。


经进一步核实,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及个人其他现金共计4.5万元转交给其女婿保存后外出打工此后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均未找到江某。


2015年5月25日,法院将该案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江津区公安局侦查。


2015年6月12日江津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5年8月19日江某被抓获到案。后江津区公安局移送江津区检察院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条件,遂向江津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后江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全部案款,生效调解书确认的法律义务得以全部履行完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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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为你,千千万万遍;兑现:有你,真情感谢言

供稿、摄影:陈博律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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