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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以清淤为名进行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一审宣判
时间:2019年9月17日
地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案由:非法采矿罪今天上午,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重庆市首例以清淤为名进行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何某、杜某福、张某等3名被告人以清淤为名行非法采矿之实,未经国家许可擅自开采砂石资源,直接侵害环境公益,破坏生态环境,均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何某、杜某福、张某均无异议。被告人何某、杜某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在庭审过程中分别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60000元、50000元,并各自预缴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名被告的辩护人认为码头清淤不需要行政许可,本案行为涉及手续不完善,应倾向于一般行政责任。
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清淤之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在未取得许可、清淤行为尚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为了一己之私擅自开采砂石资源并出售,构成非法采矿罪。
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杜某福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预缴);
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将被告人何某、杜某福的违法所得1283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上缴国库;
将扣押的504.92吨河砂销售价款30295.2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上缴国库;将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87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供稿:朱锐
摄影:丁懿、王羽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