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母亲出钱给女儿女婿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5

昔日相亲相爱的一家人,却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互不相让,究竟为何?



近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周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家人为何对簿公堂?


2019年5月,母亲何某某来到江津法院起诉其女婿周某与女儿陈某。何某某称,被告周某、陈某因购买案外人刘某的房屋提出向其借款116400元。何某某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到刘某的账户上,考虑到周某、陈某是她的女儿女婿,所以提供借款时未要求出具借条。


然而,周某、陈某拒不还款,何某某便于2018年10月找到女儿陈某,要求陈某向其出具了一张借条。而后,因周某、陈某仍未还款,原告何某某遂起诉至江津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16400元。



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均矢口否认曾在原告处借款,表示该款系何某某赠与,用于其购买房产,二被告与原告就款项性质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在举证质证环节,原告何某某提交了一份在借款发生后由被告陈某个人向原告何某某出具的借条,借条载明:“借到母亲何某某人民币116400元,用于购买刘某房屋,实际借款以转到原房产人刘某名下的金额为准”。
陈某表示该借条系何某某强行要求其出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陈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具借条时受欺诈或胁迫等能够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或出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这样判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法律关系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因此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财产的行为,并不能当然推定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告何某某向被告周某、陈某指定的收款人转款98000元,原告在交付款项时并无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二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其次,原告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且提供了借条加以证明,尽管该借条是款项交付后被告陈某个人向何某某出具,但结合转账凭证、房屋买卖合同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二被告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原告主张借款金额为116400元,但其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原告于2016年11月向案外人刘某转账98000元,对于另外18400元,其称系取现后存入刘某账户,但对为何采取不同转账方式未作合理说明,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实际收到该笔款项,且借条明确载明:“实际借款以转到原房产人刘某名下的金额为准”。故江津法院最终认定借款金额为98000元。因案涉款项为二被告用于购买房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江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周某、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某某借款9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借贷与赠与为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分借贷法律关系和赠与法律关系的关键在于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官非案件的亲历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则只能由证据体现。


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亲人、恋人等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对于经济往来往往不注意风险防范,未对经济往来中大额款项的性质进行说明,由此导致纠纷的产生,部分当事人保留证据意识不强,常有自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故为了防范风险,在亲人、恋人等关系密切的群体中,涉及经济往来的,如没有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一定不要怕“伤了面子”,要表明款项的性质,最好用书面方式(如借条、欠条等)写明款项性质,并注意保留好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往期精彩回顾▼第二十弹!数个欠款百万的“老赖”上榜!【看·法】小区停放车辆受损物业公司是否担责?重庆首例以清淤为名进行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一审宣判


供稿:吴越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你点的每个赞,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