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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江小白”“RIO”案一审宣判!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5

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曹某菊、沙某、王某、汪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并一审宣判。


私自灌装,网上销售近300万元


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沙某通过网络获取了假酒的购销渠道,在明知其销售的“江小白”系列白酒及“RIO”鸡尾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故意倒卖牟利。

2017年2月,被告人曹某菊、汪某夫妻二人在北京市使用本人以及亲属身份信息,在某多、某宝网上分别注册经营了“京酒辉煌888”“一帆商贸8606”“兴业名酒”“金酒酒坊”“京玉酒坊”等网店,开始经菅临期的“RIO”鸡尾酒,而后沙某通过网络联系到曹某菊,向其推荐假冒酒品。
曹某菊、汪某为牟利,多次从沙某处购买假冒“RIO”鸡尾酒及假冒“江小白”系列白酒用于网店上销售,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沙某向曹某菊、汪某销售假冒“RIO”鸡尾酒及假冒“江小白”系列白酒金额共计人民币1995756元。


被告人曹某菊、汪某购进以上假冒商品后,通过网店将以上假酒销往了全国多地,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935693元,其中假冒“RIO”鸡尾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80573元,假冒“江小白”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55120元。在经营过程中,曹某菊主要负责联系进货、操作网店及收付款等工作,汪某主要负责收发货。
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江小白”酒瓶、瓶套等包装材料以及散装白酒等原料,通过私自灌装的方式分别在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的场所内生产假冒的“江小白”系列白酒,主要通过网络下单支付、物流发货的方式将生产的假冒“江小白”白酒销售给沙某。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王某向沙某销售假冒“江小白”系列白酒金额共计人民币571119元。



先后落网,查获假酒数千瓶


2018年8月17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山东省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磐石新城将被告人沙某抓获,并当场查获100ml规格的“江小白”白酒97瓶、“江小白”外包装纸箱5个及瓶纸套 30个等涉案物品。经鉴定,上述“江小白”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34元。


2018年8月18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天津市北辰区某处共查获假冒100m1规格“江小白”成品酒1067瓶、假冒300m1规格“江小白”成品酒376瓶、假冒100m1规格的“江小白”半成品酒94瓶、假冒300ml规格“江小白”半成品酒101 瓶,查获有“江小白”组合商标及卡通人物商标的酒瓶瓶标4664 张、有“江小白”组合商标及卡通人物商标的酒瓶纸套38套、100mL 规格的“江小白”白酒空瓶1440个、封口机2台、灌装桶1个、水泵1台、50kg/桶的散装白酒46桶、50kg/桶的空桶7个及封口胶、大量瓶盖等涉案物品。
经鉴定,上述“江小白”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3208元。2019 年4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民警在天津市北辰区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2018年8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将被告人曹某菊、汪某抓获,并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库房和住房内查获曹某菊、汪某库存的300m1规格“江小白”成品酒265瓶,100m1规格“江小白”成品酒2325瓶,“RIO”鸡尾酒3503瓶,以及“江小白”瓶身正面商标384张、“江小白”瓶身纸套236 个、“RIO”鸡尾酒外包装箱146个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江小白”白酒、“RIO”鸡尾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0307元。


被告人曹某菊、沙某、王某、汪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曹某菊、汪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4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江津法院遂作出以下判决: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曹某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曹某菊、沙某、王某、汪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冒“江小白”白酒、假冒“RIO”鸡尾酒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这两种行为均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生产、制造假冒商标,销售假冒商标等行为,会导致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流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带来伤害,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产品时,认准注册商标及防伪标识,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切莫贪图便宜,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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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石磊

摄影:吴京烝、王羽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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