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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48年夫妻,4次离婚诉讼!婚姻何去何从?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6


近日,71岁高龄的老人钟某第4次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68岁的妻子刘某离婚。二人持续48年的婚姻到底是因何走到这一步?


此前,钟某已连续3年3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钟某除反复陈述二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未提供别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刘某一再申称自己深爱钟某,40多年经营家庭、养育子女不易,大家不应为了一点家庭琐事而离婚,自己会改正缺点、努力维系婚姻。


刘某甚至在庭审时多次泪眼婆娑地跟钟某说:“老头,我爱你,我们回去好好过!”3次诉讼,法院均以钟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在办理本次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亲友反映说:“老头觉得老太婆没有人情味,控制欲强,伤自尊。”“老太婆觉得自己相夫教子,辛苦一辈子,老头不识好歹”。

二人性格差异很大,刘某能干、强势,全权处理家中大小事务,也试图“操纵”钟某的工作和生活,致使钟某屡遭同事、亲友调侃。钟某较为温吞,但也努力抗争,维护自己作为家长的权威。

近年来,二人常会因是否帮助曾交恶的亲友而争执,也会因是否要等晚上八九点才下班的儿媳妇吃饭等家庭琐事而争执不下,夫妻矛盾愈发尖锐。终致小纠纷累积为大矛盾,小争执上升为感情裂痕。


法官多次调解未果,也给予双方一定的冷静期,期间双方仍互不往来,夫妻矛盾未缓和。钟某和刘某虽系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日常细小的矛盾经数十年的累积终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在庭审时互相谩骂指责对方,双方均无继续维系婚姻的实质行动。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刘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未对已经摇摇欲坠的婚姻进行实质上的修复,二人夫妻感情也愈发淡漠,终致夫妻感情破裂。江津法院遂依法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双方均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及最多的就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但在婚姻生活中往往未尽力解决家庭琐事纠纷、化解日常细小的矛盾。
4次诉讼,刘某试图寄希望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以维系自己的婚姻,却忽视了维系二人婚姻最根本的纽带——感情。
真正能够维系婚姻的是夫妻双方对婚姻的态度,我们应当能正视家庭琐事产生的纠纷,妥善加以解决,不要让感情被日常矛盾消磨殆尽。愿大家的婚姻生活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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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梁利君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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