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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变现慢?您的“优先受偿权”还有3秒抵达“现场”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5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看到这里

屏幕前的你

是不是被一堆专业术语绕晕了


咱们简单解释

打个比方


A公司向你借了100万元

并用公司名下的一套房子

做了抵押担保



还款期届满后A公司不但没还钱

还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

此时你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卖房还钱



如果管理人说


你可以回答



但是

如果单独卖房会导致其他财产贬值

则需要等待与其他资产一并处置后才能抵偿







近日,江津法院办理的重庆森松林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森松林业公司)


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法院已经变卖处置了森松公司的担保房屋,向担保债权人某瑞公司支付了执行款326万余元,尚有部分余款未结算支付。其后,执行程序因森松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中止。


(房屋产权证)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某瑞公司相关人员,告知其拥有随时主张该房屋变价余款的权利。


该公司随即向管理人提交付款申请,由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委托付款,仅10个工作日,江津法院就将担保房屋的变价余款26万余元支付至该公司账上


这是江津法院首次不经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偿付担保债权,有效压缩债权收回时间,充分保障了担保债权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将优化营商环境向细微处推进的具体体现。



很多人不知道,优先受偿权的“优先”不仅是清偿顺序上优先,也有时间上的优先。


部分管理人出于稳妥起见,通常在债权人会议通过整体财产分配方案后,才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被架空。



大众出于对“公平清偿债权”的字面理解,遵循清偿时间上的绝对一致,不觉异常。实际上,按照债权性质的不同,对每一个债权人进行最快清偿,更能体现公平正义。




作为担保债权人的你,

明白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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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杨妮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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