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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草案:16处调整聚焦繁简分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0月19日上午开幕,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在大会开幕的前一天,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的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拟定了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修正草案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16处调整,其中新增条文8条,修改条文8条,主要包含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内容。

解纷渠道将更多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出,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进一步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方式的促进保障作用,丰富人民群众解纷渠道,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同时,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既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便于审查和执行,又有效防控虚假调解和虚假确认的风险。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将降低

在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方面,修正草案将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加大适用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


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础上,修正草案提出,将小额诉讼案件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从15日缩短至7日。审理方式上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和裁判文书,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理效率,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

在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同时,修正草案明确适用标准,划定适用边界,确保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


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案件等。


同时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中关于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


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强化独任制案件审判监督管理,健全独任法官审判权责清单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独任制案件裁判情况的全过程公开、全流程监督,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独任法官的咨询、监督作用,完善独任制案件评查机制,确保“独任不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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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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