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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变“开除”?法院判决恢复名誉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2-12-06


辞职,意味着

给自己原来的工作画上句号



然而

重庆某建筑公司的王某辞职后

却被公司通报定性为内部开除

还在网络上四处传播


王某因此遭到众多议论和调侃

自己的工作生活也陷入困扰



这种情况

法院将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时间回到王某在该公司担任主管期间。那时,王某因被人举报违反公司纪律规定而被公司约谈。


王某思前想后,觉得自己在公司也待不下去了,便以“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工作”为由提出辞职


(辞职信)


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不料几日后,该公司作出通报批评及处罚决定,内容提到:王某身为公司主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现决定予以通报批评,并作开除处理。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该公司将上述通报批评及处罚决定发至公司工作微信群中。之后,通报还被他人转发至其他多个微信群,逐渐在网上传开,王某因此遭致议论。


(微信群聊天记录)


王某找到公司要说法,公司却说王某违纪在先,通报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管理行为。王某认为,公司以不实情况进行通报,损害了其名誉,遂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

审理认为



王某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该公司可以按单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但是,通报批评及处罚决定中处罚事项载明的公司内部作开除处理的表述,与王某提交辞职申请的事实不符。“内部开除”无论是在性质上、问题严重程度或是外界评价上均比“主动离职”对员工个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更重。公司未将该处罚决定送达给王某,而是发至公司微信群里,导致其被公司内部开除的失实信息通过网络快速传播扩散,给王某名誉造成影响,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工作微信群就发布的通报批评及处罚决定中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王某赔礼道歉,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审判决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侮辱、诽谤等形式侵犯人格权比较常见,但在通知、通告中使用不当措辞、表述等看似“轻微”的侵权行为却容易被忽视。


不当的表述、措辞被传播到网络空间,将极大影响人们对当事人的客观评价,甚至对其当下生活、未来发展等造成影响。因此,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更加谨慎注意,规范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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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也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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