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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失业可不付抚养费,结果他辞职了


日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


与其他执行抚养费的案件不同的是,父母双方不仅签订了子女抚养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还特别约定了失业期间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然而,父亲为出国留学辞去工作,果真以失业为由拒付抚养费......




签订抚养协议

抚养费却“不见踪迹”


秦某与丈夫吴某于2016年协议离婚。2017年2月,秦某生育一女。2018年7月,双方签订了《子女抚养协议》,约定:女儿由秦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女儿满18岁前,如果吴某失业,则失业期间不予支付。之后,双方对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



2020年,吴某为出国留学从单位辞职。此后的一年多,他便未再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秦某便以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账户余额超15万

法官果断“帮”付款


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吴某的银行账户尚有存款15万余元,遂按执行标的冻结并扣划约2万元。吴某则以自己失业,按协议应当停止支付相关费用为由,向江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结执行。



法院审查后认为,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这是《民法典》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当协议条款含义不明时,当事人不能仅凭自己的理解或者字面含义而单方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解释。



本案当中,抚养协议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协议中失业期间可以不付抚养费条款的真实含义应理解为在出现一方因失业导致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客观情形时,有条件地暂时性免除其支付义务。而吴某为了出国留学主动辞职,且银行账户内存有大量资金,显然不符合暂停支付抚养费的初衷


因此,江津法院驳回了吴某的异议。裁定送达后,吴某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已于近日驳回吴某的申请。目前,吴某所欠2万元抚养费已全部支付给秦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所以,大家要正确理解意思自治原则,认真积极履行所负义务,切莫耍小聪明、抠字眼,试图通过钻法律空子来逃避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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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罗建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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