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法评丨新冠病毒疫情特刊(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相关政策与研究汇总
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劳动法律问题,君合劳动法团队特地制作了系列特刊。本特刊是第三期,由如下政策汇总组成:(一)各地涉及子女看护问题的政策;(二)各地返工人员隔离的要求;(三)各地复工前报备的要求;(四)各地延期社保及其他优惠政策。本特刊内容最后更新于2月7日12时。希望本特刊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将尽绵薄之力,与大家共克时艰。
一
子女看护问题
地区
政策依据
开学时间
具体要求
北京
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开学时间未定
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辽宁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
开学时间未定
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二
对返工人员隔离的要求
1. 滞留疫情高发区或重点疫区人员暂不返回
地区
政策依据
员工返回工作地后的
隔离期或观察期
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
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六次会议
对疫情高发区计划返京人员,提前联系告知暂不返京,对已返京人员严格落实居家观察等措施。
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并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对国内其他地区人员到京14日内,应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体温正常的可以上班,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络办公。
广东
广州市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通告(第3号)
现仍滞留重点疫区的人员,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穗。外地来穗人员有重点疫区旅居史,提前返穗的,取消三年内申请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资格和申请积分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重点疫区抵穗人员必须接受严格居家或集中隔离健康管理,一律不得外出。近14天内所有重点疫区抵穗人员必须做好居家(含宿舍)隔离健康观察,不具备居家条件须在各区指定场所(含宾馆)实施集中隔离健康观察,14天后无症状方可解除观察;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呼吸道症状,必须立即向居(村)委报告,由居(村)委工作人员指引其做好防护措施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迟报。对隐瞒重点疫区旅居史或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的,将依法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因拒绝接受居家、集中隔离健康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 从湖北(武汉)返回或有接触史
地区 | 政策依据 | 员工返回工作地后的 隔离期或观察期 |
广西 |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 | 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适时在机场、车站、口岸、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设立体温检测点,对检测的疑似病例,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当地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舆论引导从武汉来桂、返桂人员自觉实行居家观察和医学观察。辖区内有关单位、部门及基层组织对从疫情流行区来桂、返桂人员依法进行排查和登记,发现发热、咳嗽等情况立即报告。 |
海南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省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 本省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返琼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职工,以及从其他地区返琼检测有症状的人员,要按照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就医并严格落实医学观察等措施。 |
河南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 城乡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精准管理来自武汉市等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督促其居家或隔离医学观察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
江苏 | 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致全省企业的一封信》 | 对近两周有湖北省旅行史、居住史的职工,由企业登记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企业要随访其健康情况,隔离观察14天,每天2次汇报体温和其他身体状况,未经医学观察者禁止返岗工作。对健康排查发现发热、呼吸道或消化道症状者,应指导并督促其及时就医。 |
天津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港保税区总工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 对于本企业目前已自湖北或经湖北返津的员工,不安排上岗,劝导其居家隔离14天,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3. 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或疫情发生地(未明确仅限湖北省)
地区 | 政策依据 | 员工返回工作地后的 隔离期或观察期 |
安徽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 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回我省的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注:安徽省级政策未明确隔离时长。 |
广东 东莞市 |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七、用人单位应依法妥善处置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莞劳动者的复工问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张,用人单位可以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莞的劳动者复工,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劳动者应依法予以配合。但是在医学隔离勃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其复工。 |
贵州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黔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注:贵州省级政策未明确隔离时长。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全省企业复工复业的紧急通知 | 企业复工复业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业。对确因工作需要返回本省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及所在企业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本省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疫情防控全覆盖、不遗漏。同时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
吉林 | 关于春节假期后办公场所和人员预防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 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注:吉林省级政策未明确隔离时长。 |
江苏 苏州市 | 苏州市关于加强新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6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健康申报、健康检查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并主动如实告知医务人员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相关情况: (1)近两周内,有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停留、旅行、居住史的; (2)近两周内,曾接触过来自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并发热咳嗽的; (3)身边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 (4)其他可疑不适症状的。 |
江苏 昆山市 | 昆山市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九个一律”临时管控措施的通告(第2号) | 所有来自或途经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等重点地区人员进入本市必须自觉配合体温检测等措施,并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近14天有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或人员接触史的,必须配合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村(社区)落实集中隔离观察等措施。 |
江苏 南通市 | 南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集中医学观察的通告(一)、(二) | 经研究,决定对自2020年1月29日24时起从武汉等重点地区抵通的人员,施行集中医学观察14天。集中医学观察期间须按要求服从统一管理,严禁私自离开。 经研究,决定对自2020年2月3日24时起从温州等重点地区抵通的人员,施行集中医学观察14天。集中医学观察期间须按要求服从统一管理,严禁私自离开。 |
青海 | 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第5号) | 返青人员到青后必须自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两周,每日早晚自行监测体温2次,并将结果报告居家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由社区、村(居)委会汇总后报告辖区疾控中心。 |
山西 太原市 | 太原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扩大抵并返并人员医学观察范围的通告 | 对抵并返并人员的摸排健康管理范围从武汉扩大到湖北全省以及浙江、山东、安徽、河南、天津等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的地区。来自上述地区的人员,请主动到居住地社区登记,配合社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各火车站、客运站、机场要重点关注来自上述地区人员。 |
上海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 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市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自觉实施居家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
深圳 |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来深人员告知书》 | 一、疫情发生地来深人员,请您记录来深的时间、车次(车牌、车票、航班号、座位号),并在抵深之日主动向所在社区工作站、单位或者入住的酒店等申报,需要对您实施14天的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观察,请自觉接受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社康医生、社区民警的联合管理和服务。 二、其他地区来深人员,请您每日观察自己及家人的健康状况,自抵深之日起,一般需要观察14天。避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如必需外出活动,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人群聚集的室外公共场所请务必佩戴口罩。如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请佩带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前往就近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就医。前往医疗机构应当尽量避免乘坐公交、地铁,您可以步行、自驾或者乘坐出租车前往。确实病情危重的,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请主动告知医生旅行史、接触史,及周围人员中是否有类似病例,听从医务人员指引,并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详尽信息。 |
四川 |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 | 全省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各类企业务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护,防止发生疫情。 注:四川省级政策未明确隔离时长。 |
四川 成都市 |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4号 | 外来及返蓉人员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主动到所在工作单位、社区(村)指定地点登记备案,如实填写近期活动行程和身体健康状况;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要主动严格落实隔离措施,所在工作单位、社区(村)要积极提供相关生活服务帮助。 |
浙江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 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浙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注:浙江省级政策未明确隔离时长。 |
浙江 杭州市 | 杭州市2月1日新闻发布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十项措施的通告 | 加强辖区对春节期间到过温州人员的健康管理。各社区要对辖区内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排查,并监督相关人员居家医学观察,时间自返杭日算起14天。 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市外返回人员,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将依法追究责任。 |
4.所有外地返回的,隔离14天
地区 | 政策依据 | 员工返回工作地后的 隔离期或观察期 |
重庆 |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主城九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 (二)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机构疫情防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机构要提前制定恢复上班后应对疫情预案,要对春节期间本单位人员的外出轨迹、聚餐聚会、接触人员等详细信息进行登记,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立即向属地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要确保市外返渝人员一律先行居家隔离14天。 3、对于本企业目前已自湖北或经湖北返津的员工,不安排上岗,劝导其居家隔离14天,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福建 | 福建省第二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发布会 | 企业要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落实体温监测,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采取企业工作人员询问和个人主动报告相结合,如有发现疫情,必须及时向属地卫生防疫主管部门报告,立即采取相关隔离治疗措施,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省外员工全部到岗14天后无相关症状,企业内也无相关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才可对员工恢复正常管理。 |
辽宁 | 关于印发全省城乡社区(村)疫情严查严控措施30条的通知 辽新疫防指〔2020〕8号 | 必须对来自、去过外省人员采取14天居家隔离措施,做到防患未然。 |
陕西 | 陕西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 | 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目前仍在湖北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外地返陕人员要居家医学观察14天,尽量单独居住,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每日向所在单位、社区报告健康状况。各地、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及时向属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人员健康监测情况。 |
上海 金山区 | 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委办公室通知 | 从即日起,各单位无论本地、外地户籍,无论何种原因,凡是从本市以外返回金山的人员,一律进行14天的居家观察,期间不得外出。每天早晚监测体温,一旦有异常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汇报。确因工作需要,实行网上办公。 |
上海 青浦区 |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提示 | 凡是从本市以外返回青浦的人员,当日起一律进行14天的居家观察,期间不得外出。每日早晚检测提问,一旦有异常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汇报。确因工作需要,实行网上办公。 |
三
复工前报备义务
地区 | 政策依据 | 员工返回工作地后的 隔离期或观察期 |
重庆 |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 企业复产复工前必须提交复产复工报备表、疫情防控承诺书,园区内企业向园区报备,其他企业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备,个体工商户等向所在村(社区)报备,行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要向复产复工员工做出安全承诺。 |
广东 广州市 |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穗防控办〔2020〕13号 | 企业在复工复产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检疫查验、健康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经区组织核实,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复工复产: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做好员工排查登记,掌握复工复产每名员工健康状况、过去14天去向,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建立台账,按规定对其采取健康管理等措施,14天观察无恙后方可上岗;对仍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要劝其暂缓返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市、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要做好生产办公场地、员工居住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和弹性工作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每日对所有进入的人员进行体温探测。鼓励实行错峰上下班,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人员流动和集聚风险。 (五)宣传教育到位。企业要制定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计划,在生产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大力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
广东 深圳市 |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 | 开工前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 |
河南 郑州市 | 郑州发布10号通告: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 | 各县(市、区)、开发区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集中办公、集中受理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申请。 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 |
湖北 襄阳市 | 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企业复工有关问题的调整通告 | 2月13日24时后有复工安排的企业须提前向当地经信、商务、住建等部门报备,是否复工视疫情形势另行通告。 |
湖北 荆门市 | 荆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控企业复工及加强在产企业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 | 2月13日24时后有复工安排的企业须提前向当地经信、商务、住建等部门报备,是否复工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告。 |
江苏 南京市 |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工作方案 | 企业复工前需报区(园区)审批,企业向区企业专项组书面提交复工申请,并附企业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承诺书。各区严格按照复工前后企业防控有关要求进行审批,并通知企业复工,做好工作检查。 |
江苏 昆山市 | 昆山市关于实施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告 | 提前 5 日向所属区镇提出复工复产申请,同时填报提交《企业复工复产申请表》《疫情防控承诺书》。 |
江西 赣州市 | 关于实施企业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 | 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应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4个自然日通过网络等形式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交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样式附后)。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100人以上(含)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员工人数1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其中,建筑、交通、市政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
四川 成都市 | 尚未明确 | 成都严格落实企业复工备案制度,要求非疫情防控必需及市民生活保障的企业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前复工,不得在达到复工备案防控要求前复工。 |
山东 临沂市 | 临沂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54号关于实施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知 | 提前2个自然日向市、县、乡镇(街道)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提交复工复产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复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和疫情防控承诺书,由各级指挥部指定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滨海新区人社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区企业复工指引 | 复工需按照“一审核三到位”(复工经审核,员工摸排到位、防护措施到位、安全保障到位)要求,报各开发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不得复工。 |
浙江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 | 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要严格实施企业向属地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
浙江 杭州市 | 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 | 全市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起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具体由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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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宁波市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国有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 企业(项目)向所属乡镇(街道)提出复工申请,并提交人员清单、交通、隔离、防护监测等防疫工作方案和承诺书。所属乡镇(街道)实地对照任务清单查勘落实后,提请各地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地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稳妥推进企业复工。 |
四
社保政策调整
国家规定
人社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30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就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部署及通知。
通知指出,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地方政策
地区 | 政策依据 | 摘要 |
北京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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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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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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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疫情期间河南社保业务办理“不见面”,允许延期办理(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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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致广大服务对象的一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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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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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苏州市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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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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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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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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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青岛市 |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函[20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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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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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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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社保大厅窗口现场经办服务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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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东澎
合伙人
wangdp@junhe.com
白洪娟
合伙人
baihj@junhe.com
谌 楠
合伙人
shenn@junhe.com
马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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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rey Wi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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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明浩
合伙人
fengmh@junhe.com
卜一木
合伙人
buyimu@junhe.com
富 君
合伙人
fuj@junhe.com
孙珊琼
顾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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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 特辑文章2019-nC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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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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