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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第一期专题研讨会顺利召开!——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议题

  


2022年12月27日,由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深圳证券业协会主办,深圳市律师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的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第一期专题研讨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专题研讨会顺利召开。本次专题研讨会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为主题,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元庆主持研讨会,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辉、中信证券高级副总裁吴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周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燕、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饶晓敏出席会议,与会学者、证券业资深从业人员,从律师、以及证券从业人员的角度,在结合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围绕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发言分享。



专家主题发言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辉


黄辉教授从“看门人理论”的视角探讨证券律师的角色。他首先介绍了看门人机制的理论背景和看门人机制的法经济学背景,说明了所谓的“看门人”是指“那些以自己职业声誉为抵押,向投资者保证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质量的各种市场中介机构”,包括审计师、律师、证券分析师和咨信评级机构等,并随市场的发展,“看门人”队伍呈不断壮大的趋势。基于此,黄辉教授进一步分析了证券律师在看门人机制下所扮演的角色,提出相比于审计师,律师的看门人角色不强,律师参与的环节主要是发行环节,对于年报等定期报告尚需加强律师的参与度。针对本次的《征求意见稿》,黄辉教授指出总体修订思路在于引导支持律师证券法律服务规范发展,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对部分不适应的监管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强化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具体条款黄辉教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认为应当明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当事人”的概念以及法律责任范围,将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区分法律事项和财务事项,对“特别的注意义务”与“一般的注意义务”制定更详细的解释标准,并建议引入“合理信赖”的抗辩机制等。最后,黄辉教授以欣泰电气案为例对律师事务所的注意义务进行了论证,提醒律所在具体工作流程与处理工作底稿中应当勤勉尽责,监管部门应当以法律责任倒逼律所的法律尽调质量,解决律所IPO业务的恶性竞争问题,促进律所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看门人的作用。


中信证券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吴斌

吴斌同志从证券从业人员的视角出发,以《律所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对券商工作职责的影响》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吴斌副总裁首先以A股首例律师参与招股书撰写的富创精密公司为例,详细对比说明了招股说明书的变化:在招股说明书的结构方面,律师参与撰写的招股说明书在声明、本次发行概况、重大事项提示、释义、概览、本次发行概况、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保护、其他重要事项、附件等结构上进行了进行一定的调整,提升了可读性;在申报文件方面,律师参与撰写的申报文件增加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验证笔录;在收费情况方面,吴斌副总裁认为,在未来律师参与撰写的招股说明书后,证券律师相关收费将大幅提高,创收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其次,鉴于香港资本市场中律师参与招股说明书的撰写工作已经常态化,香港的相关经验对我国目前的试点工作具有以一定的参考意义,故吴斌副总裁对香港上市的策划、审批、市场推广、正式发售、售后市场等的主要工作进行了介绍,并说明港股上市的工作机制是以投行为核心,公司境内律师为公司提供境内的法律意见,公司境外律师为公司提供境外的法律意见、负责撰写招股书、上市申请文件等工作,承销商境内律师为承销商提供境内的法律意见,承销商境外律师为承销商提供境外的法律意见、协助撰写招股书、承销协议、上市申请文件等工作等。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合伙人唐周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合伙人唐周俊律师作为中国内地证券业首例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律师,从律师的角度,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具体规定围绕律所完善风险控制制度体系以及法律责任体系提出了看法与建议。唐周俊律师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调整了律师事务所的追责体系,唐周俊律师认为此次调整不仅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自我完善内控风险,也有利于从事证券行业的其他机构同步调整内控风险控制制度体系,避免风险的发生。针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部分,唐周俊律师认为第六条扩大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范围,尤其是把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等一系列计划纳入证券法律业务的范围是与时俱进的表现,但对于其中的兜底条款,还需要从立法技术的层面进行研究思考。唐周俊律师指出,整个第七条的规定跟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是呼应的关系,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是提升招股说明书的可读性的重要方式。对于律师参与编撰招股说明书,有必要今后对这样的业务进行更详细的规定。此外,唐周俊律师提出二十一条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单独完成相关的核查和验证工作”是否导致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和验证工作方面负有特殊注意义务,他进一步指出从立法的角度,第二十一条有进一步完善、探讨的空间。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炯

张炯律师从证券律师访谈的效力问题分享自己的看法与经验。张炯律师指出,在访谈过程中,律师必须要有自己的一个相对比较独立的判断,有些印证的过程在程序上是表明不了的,但是在律师的内心应当存在自己的逻辑判断,从细节处去验证。同时,张炯律师也就《征求意见稿》的相关事项提出自己的思考。张炯律师注意到本次的修订删除了一些倡导性方面的表述、增加了律所事务所的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张律师认为这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张律师不太赞成编制核查、验证计划的条款。他认为,律所事务所在做项目的时候本身是有行业或自己制定的规则和指引的,查验行为更应该是一个总结,而非计划,否则查验计划就是一种意义不大的形式。此外,对于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张律师认为只有较为资深的律师才能有能力撰写专业的照顾说明书,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倡导性的问题,更应当制定相关制度性的规定以保证撰写的规范性和质量。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燕

周燕律师阐述了证券业务中法律事项和财务事项的区分和边界,对实务中部分典型核查事项进行法律与财务事项的区分:关于律师函证问题,周燕律师认为律师采取对重大客户、供应商访谈的方式能起到更好的作用,一方面访谈完全可以覆盖函证相关的问题,另一方面,律师可以就自己关注的问题独立进行核查、问询,并与其他中介机构互相补充,避免重复劳动。关于重大债权债务真实性核查问题,周燕律师指出应重点关注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潜在风险与纠纷、是否存在侵权之债以及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情况。关于个人银行卡流水核查问题,周燕律师认为个人银行卡流水核查主要属于财务事项,律师应当重点关注涉及法律事项的银行流水,集中力量完成律师的本职工作。周燕律师最后指出,专业乃安身立命之本,律师应心怀敬畏,重视专业,尤其在目前证券市场“强监管”“零容忍”的大背景下,专业显得愈发重要。只有坚持提升专业能力、发挥专业精神,敬畏市场规则,才有可能把握机遇,稳步发展。由于律师在三家证券服务机构中抗风险能力最弱,在目前证券业务风险巨大的情况下,暴雷事件频频发生,律师也可能随时卷入这类事件并面临处罚、罚款甚至是投资者的巨额索赔,律师经办证券业务必须严格把关,防患于未然,这是对律师自身最大的保护。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舜芝

徐舜芝律师综合上述专家学者的发言,就《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以及财务的边界等问题提出的自己的困惑。就收费而言,律师参与招股说明书的撰写会加重律师的责任,尽管律师的收费会上涨,但该收费机制往往与责任不匹配;且律师事务所就基本上是固定收费分阶段收费,前期费用与后期的费用往往并不平衡。此外,徐律师还对如何处理财务的边界与法律问题的不同意见提出了质疑。徐律师认为对于上述问题需要相应的配套完善机制进行落实。



自由发言



在自由发言阶段,许多专家以及证券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就《征求意见稿》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孟聪慧律师分享了自己从事港股红筹上市的经验,她指出自己从事港股律师业务的核心是可验证性,即每个项目里的每个文件都是可以验证、可以找到依据的,以最大程度控制从业的风险。张炯律师对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关注检查的程序性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他认为可以减少监管部门具体审核中的一些程序性要求。唐周俊律师对于《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七条出现的“当事人”概念是否包括保荐机构给出自己的见解。黄辉教授认为必须区分法律尽调与财务尽调,不能做重复性劳动,这要求律师在尽调的时候必须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徐舜芝律师认为境内外律师在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中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境内监管部门在对律师开展尽职调查进行监管之前,首先应当明确在证券项目中对律师的要求的层级在哪里。唐申秋律师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指出证券律师对法律问题承担的应当是专业的注意义务,对财务问题则承担着一般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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