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善视点 │ 开曼修订信托法,升级“防火墙”规则
“原有的开曼信托法防火墙规则适用的对象为信托设立人相关的人,而此次开曼信托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就包括将其防火墙规则适用范围拓展到与信托受益人相关的人。开曼信托法防火墙规则已有司法案例作为支撑,在客户选择适用开曼法律与开曼法院管辖后,开曼大法院授权开曼持牌信托公司根据开曼防火墙规则,拒绝根据外国法律改变现有开曼信托架构。”
开曼修订信托法,
升级“防火墙”规则
文 │ 宽善家办 Cynthia Liu 刘思岐
离岸信托的防火墙规则对于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的实现较为重要。离岸信托防火墙规则的作用在于保障离岸信托适用离岸法律的有效性。防火墙规则为离岸信托受托人抵御来自设立人司法辖区的离婚诉讼、债务追索诉讼提供屏障。
开曼群岛作为现代领先的信托司法辖区,其信托法律制度不断顺应实践发展而完善。2019年5月15日开曼群岛于宪报上刊登最新修订的《信托法(修订))(2019年),进一步完善开曼信托法,巩固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此次开曼修订信托法,将原有开曼信托法第91条中的防火墙规则适用范围拓展到信托的受益人,以对抗与信托受益人相关的人对信托发起的挑战。
借开曼修订信托法之际,向大家简要介绍离岸信托防火墙规则及其功能,并分享一则开曼信托法防火墙规则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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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离岸信托防火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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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防火墙规则的作用在于保障离岸信托选择离岸法律与离岸法院管辖的有效性。根据不同客户搭建海外架构的需求侧重点不同,除了为客户定制化信托契约外,信托的法律适用亦尤为重要。
但离岸地信托法律在债务隔离、婚姻资产隔离方面会与客户所在的司法辖区法律存在法律冲突。发生法律适用的冲突后,特别是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情景,如果在案地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否认离岸信托的法律适用,则难以发挥离岸信托的资产隔离的优势。好在离岸信托相关法律中一般都会有“防火墙”规则,保障信托适用客户所选择的离岸信托。
那么,离岸信托防火墙规则一般是怎样规定的呢?
以开曼信托为例,原有的防火墙规则体现在开曼2011年修订的信托法中。2011年开曼信托法中的防火墙规则规定,如果离岸信托选择适用开曼的信托法,并且具有排他性的仅接受开曼法院管辖的相关条款,则该信托不会因为以下两个原因被认定无效:
外国法律禁止或不承认信托的概念;
信托的设立或后期信托财产的处置,与设立人国内法授予与设立人相关的人相关法定权利冲突(如强制法定继承)或违反任何外国的法律规则。
即信托设立人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设立的信托,除了一些特殊情形(如涉及到设立人所在地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外,选择适用开曼法律与接收开曼法律管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与开曼相关的信托法律相冲突,该判决不会被开曼法院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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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规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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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岸信托防火墙规则抵御债权人追索
离岸地信托一般更倾向于保护设立人资产的独立性,对信托设立人的债权人追索信托财产偿还债务设置了一些限定性条件。
1
仅有已经存在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设立人以信托财产偿还债务。信托设立以后,因为财产属性发生转化,其后产生的债权人无法追索信托财产;
2
离岸地信托法律债务追索时间短,不同离岸地对债权人追索信托财产偿还债务设置了不同的周期,起算时间点为信托设立时,而在岸地法律通常规定的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开曼与百慕大规定的有效追索期为六年,巴哈马两年,库克群岛一年。
(二)离岸信托防火墙规则抵御外国法院变更信托安排
随着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资产隔离,离岸信托也被牵扯进很多离婚诉讼或遗产分割的案例中。实践中,如果配偶非离岸信托的受益人,鉴于离岸司法辖区受托人严格的保密义务,,假如夫妻一方在离岸司法辖区设立信托未告知其配偶,而其置入信托的财产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信托可能遭到配偶的挑战。但如果适用离岸信托防火墙规则,在岸地法院的指令、判决是否会改变业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架构?
开曼信托防火墙规则已经有司法案例作为支撑。接下来与大家分享一则开曼群岛大法庭2016年作出的一份判决,成功利用开曼信托法中的防火墙规则,拒绝承认根据外国法律发出的指令改变开曼信托、拒绝进一步向配偶提供信托相关信息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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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规则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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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曼信托法防火墙规则里程碑案例-拒绝依据外国法律变更开曼信托
此案件中的信托设立人是一名英国公司的CEO,在婚后设立STAR信托A,明确适用开曼信托法律,信托财产包括开曼控股公司股权,开曼控股公司下设的其他公司持有位于英国的资产。
设立信托后,设立人不断通过信托意愿书向受托人表达自己的意愿,包括自己希望哪些人可以从信托中受益以及不希望哪些人从中受益。从设立人这些信托意愿书的细节中可以推断出,设立人希望受益人可以通过信托获取稳定的收入来源,但并不希望受益人从信托中获取过多的信托利益,以避免助长其过份依赖信托财产养成铺张浪费的习惯。设立人除了考虑家族财富传承,该信托还兼具慈善目的,受托人需要利用信托财产为设立人意定的慈善目标提供支持。
(二)妻子离婚前丧失信托受益人资格,英国法院爱莫能助
信托设立人与其妻子N在离婚前均被受托人从信托的受益人名单中移除,二人在英国高等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最终聚焦在设立人在开曼设立的STAR信托。妻子希望判决将其移除为受益人名单的行为是无效的,并希望英国高等法院能干预、改变其前夫设立的开曼STAR信托,恢复其信托受益人的角色,并进一步获取更多信托相关信息。
但该信托的受托人却从维护信托受益人(设立人的子女等)的角度出发,担心按照设立人前妻N的要求向英国法院进一步披露更多信托相关信息,可能不利于该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三)开曼法院援引防火墙规则,拒绝变更开曼信托
开曼信托法赋予受托人向开曼大法院征询意见以免除其受托人责任的权利。该案件中大法院明确:
1
设立人前妻通过援引外国法律(英国)要求将其排除受益人的行为认定为无效,对于信托而言本质上属于第三人索赔,而受托人的职责就是保障信托正常运行,免受此类索赔的干扰;
2
开曼信托法90-93条已经明确规定,仅能根据开曼的法律以及开曼的法庭对适用开曼信托法律的信托作出变更;
3
该开曼信托的前任受托人已经向设立人前妻N披露了信托契约以及与信托相关的财务信息。
受托人接受开曼大法院的意见,拒绝向设立人前妻披露更多信托相关信息,拒绝恢复设立人前妻信托受益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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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客户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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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英国的夫妻财产所有制与中国大陆存在差异,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英国适用的是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但是中国大陆的婚姻法律制度为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鉴于离岸信托的隐秘性,目前仍未查询到开曼法院针对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判决,仅有一例和解案例。
实践中,尽管大部分离岸司法辖区信托法中均设置了防火墙规则,但如果信托财产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离岸持牌机构前期出于谨慎考量也可能仍然会要求客户提供配偶同意函。且上述防火墙规则实践中是否能够真正发挥效用还受到不同司法辖区“长臂管辖”等因素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保全财产,需要根据客户家庭情况、经常居所地、婚姻感情状况以及家庭资产中婚前婚后财产的情况,综合考量如何设计架构,方为稳妥。
目前的司法纠纷中,更为常见的情形是,配偶作为离岸全权信托的任意受益人,知晓信托存续的事实。但任意受益人并不实际享有信托的权益,仅有期待信托财产的权利。面对不确定的法律冲突,有效的信息隔离也是一个突破口。如涉及到子女的婚姻财产隔离,建议尽早安排,提前转化财产属性,避免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的尴尬。
参考文献:
Collins S. An effective firewall?[J]. Trusts & Trustees, 2011, 17(4): 361.
Conyers Dill&Pearman, Firewalls, Families and Fiduciaries: New Cayman Case Law
Alan Boyle, Divorce—can the English family court pierce the Cayman firewall?, Trusts & Trustees, Volume 24, Issue 8, October 2018, Pages 73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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