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家族信托中的受益人种类不同,其中信托任意受益人在CRS项下的申报规则较为特殊。当客户选择离岸独立持牌信托公司担任海外家族信托受托人,信托被识别为CRS项下的金融机构(FI),则该信托项下的任意受益人只有在信托中获取收益的年份才会在信托项下进行申报。“信托中的任意受益人有何特殊?”与信托项下的固定受益人不同,任意受益人在任何时间均无权要求从信托中获取特定收益,其是否能获取收益完全取决于受托人是否为了该任意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例如,信托契约条款中约定“在本信托受托人认为合适的情形,任意受益人将从信托中获取收益分配”。在全权信托(自由裁量信托)中,信托受益人对受托人无强制性财产请求权。自由裁量权信托的设立人在设立信托之初可以指明某一类人为该信托的任意受益人,这一类受益人未来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加以确定的,最常见的确定标准为通过血缘关系确认。任意受益人是否能获取收益,受托人说了算。全权信托之信托文件本身并不确定受益人的具体信托利益,而是授权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和分配,全权信托的设立人也会通过信托意愿书的方式表达自己对信托利益分配方式以及分配对象的意愿,受托人会酌情考虑是否遵照设立人的意愿书分配信托利益。“信托(FI)任意受益人的豁免申报”当信托属于金融机构,如果该任意受益人在报告期内没有获取信托利益分配,则其在该申报年度内应不会被视为该信托的股权权益持有人,因此在该申报年度内该任意受益人不会被视为该信托的账户持有人,则相关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不需要申报该任意受益人的账户信息。OE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