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产缩水了,我能找信托公司赔钱吗?
投资有风险,信托中的资产投资也不例外。在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资产时,已不单纯的是投资策略问题,更多涉及到家族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受托人收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是否能袖手旁观漠视家族企业运营决策,安安稳稳地每年收取信托财产的管理费?如果家族企业投资失败,造成家族企业股权价值缩水,信托公司具有赔偿义务吗?
撰稿人:陈志群
湖北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 STEP Associate,PWM(高级) 邮箱: chenzhiqun@kuanshanfo.com |
一
信托+底层公司结构下,公司投资失败责任谁来承担?
提到受托人投资失败,都绕不开英国信托历史上的一个著名案例——巴特利特与巴克莱银行信托公司纠纷案,该案确定了巴克莱原则,即受托人对于股权类信托资产,有责任确保他从下属公司的董事会那里收到有关其活动的足够信息,并使用该信息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没尽到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一)巴克莱案引发的
有关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思考
1930年,准男爵赫伯特·巴特利特创建了一个家族信托,任命巴克莱银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并将其家族经营公司99%的股份转让给该信托。
1961年,家族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巴克莱银行信托公司要求家族企业董事会考虑上市。同时,也有银行部门经理向家族企业董事会建议,如果公司将业务分散到一个新的发展房地产项目,上市可能将更加成功。
董事会随后着手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一个成功并且获得了营利;另一个项目,是英国老贝利街重建项目,到1966年规划许可迟迟没有拿到,但是筹集的项目资金已经到位,产生了高额利息,一直到1973这个项目才彻底宣布失败,亏损已达到103万英镑。
1977年,巴特利特家族决定采取行动,五位子女统一了意见,决定终止信托,1978年,巴特利特信托解散,信托资产变卖合计449万英镑。同时,也决定起诉巴克莱银行信托公司,要求巴克莱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信托公司为家族企业投资失败买单
主审本案的是布莱特曼大法官,他认为巴克莱银行作为受托人没有履行受托人的职责,没有监督底层公司的新业务,应为损失信托资产投资失败承担责任。
大法官如此判决的底层逻辑实际在于,作为专业的受托机构,在“信托+公司”结构下是负有谨慎投资义务与监督责任。对于专业受托人,比如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它的注意义务和责任也会更高。
如果受托人没有尽到谨慎投资的义务,受托人对信托资产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由于受托人作为家族信托中的重要角色,核心权力之一就是管理信托资产。所以,为了防止受托人滥用自身权力、损害信托资产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信托法也规定了受托人要有信义义务、忠实义务以及谨慎义务,其中的谨慎义务主要就是要求受托人尽到合理的注意、谨慎、专业,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谨慎投资义务理论也是对受托人投资权进行规制的重要理论支撑。
二
股权家族信托不得忽视的免责条款—Anti-Bartlett条款
也许有人觉得巴克莱案中的受托人当了冤大头,表面看,受托人只持有底层家族企业股权,实际的家族企业投资运营均由家族企业董事会处理,董事会投资失败了,受托人还要对资产损失负赔偿责任,实在是不公平。巴克莱案对于当时的海外信托业而言简直就是当头一棒,受托人对于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究竟要做到什么份儿上才算尽职尽责?由此案件衍生的Anti-Bartlett 条款也日渐盛行。
目前海外家族信托架构中比较常见的信托结构,就是信托下设底层公司,通过底层公司持有资产并进行投资,同时由底层公司的董事,具体负责公司的投资或者运行,当然信托设立人也不希望受托人对底层公司的管理进行过度干涉,尤其当底层公司是设立人的实体运营企业。
对于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安排,大部分企业家内心深处可能都存在的心声:“老子打下的江山,凭什么交给外部机构管理?”可以看出,一方面,企业家作为信托设立人不希望受托人干预底层公司的运营,另一方面设立人又自行指定底层公司董事,负责公司投资决策等事项,一旦投资失败,还可以找信托公司赔偿损失。这样的操作,会使得信托公司风险增加,甚至部分业务无法推进。
实践中,针对这种情形,信托文件中都会约定上免责条款,也被称为Anti-Bartlet条款,简单来说就是托设立人不希望受托人干预底层公司管理,便以此条款来允许受托人免于承担管理义务。
另外,受托人也通常会将投资权利转委托给投资经理或其他投资公司,由他们具体负责投资。那因为投资经理的不当投资给信托资产所造成的损失,是否仍由信托公司承担责任呢?作为信托架构规划师,以上问题都是需要重点与信托设立人解释、沟通与协调的。
实践中,针对部分客户也会要求自己保留投资权利的情形,受托人一般就会要求有免责条款,以减轻自己的部分义务。
我们之前也提到过,信托合同堪称信托运营和管理中的“圣经”,但是对于这部圣经,很多客户其实并未真正认真的阅读过,更不用说理解里面条款设置的目的以及权责的制衡方式。所以,在信托设立初期,由信托架构师为客户梳理、解读信托合同是十分必要的,以避免出现信托公司过分排除自身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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